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性爭議解決技術
- 概述:第三方力量來解決分歧或者衝突
- 性質:降低訴訟成本
- 目 的:儘快把衝突解決掉
- 實用性:企業員工增強法律意識
建設性爭議解決法的四個階段,階段一 開放式協商,階段二 同事審查,階段三 調解,階段四 仲裁,
建設性爭議解決法的四個階段
建設性爭議解決法可以採取多種形式,通常都包含四個階段,這些階段呈遞進式發展,即只有當前一階段未能達成一致時,才進入下一個階段,其目的是希望在爭議的前一階段就儘快把衝突解決掉。
階段一 開放式協商
即衝突雙方試圖通過面對面對協商共同達成解決方法。如果協商未果,則進入階段二。
階段二 同事審查
即由組織中另一方與爭議雙方處於同一等級的代表組成聽證小組,聽取雙方對於案件的看法,並幫助當事人雙方達成解決爭議的辦法。如果未能達成一致,則進入階段三。
階段三 調解
即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通過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促使當事人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協定的處理方法。經調解達成協定的要製作調解協定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遵守;調解不成的,則可以進入第四階段
階段四 仲裁
即由來自外部的專業仲裁人員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式,對爭議的事實進行認定,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作出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在我國,縣、市、市轄區都設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其成員往往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和律師等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