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處理和解決的都是行政爭議。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構成我國的基本訴訟制度。行政複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複議程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並作出決定以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通過審查具體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起訴和受理,一、行政訴訟管轄,二、起訴,三、受理,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和執行,一、審理,二、判決,三、執行,侵權的賠償責任,
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起訴和受理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指不同級別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間在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
(一)級別管轄
行政訴訟案件一般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本轄區范同內重大、複雜行政訴訟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南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爭議未經行政複議,南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複議但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若行政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三、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抗訴。
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一、審理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期間,除該法規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除涉及圍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劍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判決
法院對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有如下幾種:
].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2.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
3.認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疆行法定職責,判決其在…定限期內履行。
4.認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即同類型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明顯的不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市,直接判決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
6.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判決。
我國實行二審終市制。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逾期不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式中對抗訴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三、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2)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問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侵權的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南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但是,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