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衛生陶瓷產品質量對比監督檢驗管理辦法

《建築衛生陶瓷產品質量對比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在1994.04.18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衛生陶瓷產品質量對比監督檢驗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 頒布時間:1994.04.18
  • 實施時間:1994.07.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衛生陶瓷產品質量的對比監督檢驗工作,保證產品標準的貫徹執行,促進產品質量及企業(省、市質檢站)檢驗水平的不斷提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築衛生陶瓷產品質量對比監督檢驗工作,堅持“管、幫、促”相結合的原則,切實把好質量關。
第三條 國家建築衛生陶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簡稱國家建陶質檢中心),負責全國建築衛生陶瓷及其衛生陶瓷配件產品質量的對比監督檢驗工作。
第四條 建築衛生陶瓷及其衛生陶瓷配件產品質量檢驗分為突擊性抽查監督檢驗和日常對比監督檢驗二種。突擊抽查監督檢驗主要檢查企業產品質量情況,日常對比監督檢驗主要檢查對比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同時監督產品質量。
第五條 建築衛生陶瓷及其配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一律以國家建陶質檢中心結果為準,對比監督檢驗允許誤差見建築衛生陶瓷企業質量管理規程第三十條。
第六條 國家建陶質檢中心有權利用企業(省、市質檢站)的檢驗手段,組織企業(省、市質檢站)檢驗人員對有關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第七條 日常對比監督檢驗送樣的要求是:
(一)常年穩定生產的產品,每年寄(送)樣1次,已具備建築衛生陶瓷生產企業檢驗室基本條件的,可以每2年寄(送)樣1次。各省(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材質檢站每年寄(送)樣1次,樣品數量根據產品標準規定的檢測內容,確定其送樣數量。樣品應按有關規定隨機抽取;
(二)在國家或局級抽查後,企業可免送當年的對比監督檢驗樣,以減少企業的負擔。
第八條 對樣品的要求是:
(一)廠自檢樣與封存樣、送檢樣必須同時抽取。除檢衛生陶瓷的吸水率和抗裂性試片、規格過大的磚可以切割外,一般項目的試樣均應採用整磚(整體或整套);
(二)樣品的數量和送樣單一律按國家建陶質檢中心要求的數量封樣寄送和統一格式填寫;
(三)對比監督檢驗樣,企業(省、市質檢站)必須及時寄(送)出,並向國家建陶質檢中心報告企業(省、市質檢站)自檢項目的檢驗結果。
第九條 日常對比監督檢驗要求
(一)企業樣品必須隨機抽樣,陶瓷磚按GB3810標準進行,衛生陶瓷及其配件按隨機方法抽取,樣品必須是近一個月內經出廠檢驗的合格產品;
(二)寄(送)樣同時寄(送)出送樣單及物性自檢(同批樣品)的檢驗報告及原始記錄。
(三)國家建陶質檢中心收到樣品及自檢報告後及時安排檢驗,並發出對比結果報告。對比結果報告同時報送企業主管部門及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當國家建陶質檢中心檢驗結果與企業(或質檢站)檢驗結果誤差較大時,中心可邀請企業(或質檢站)人員到國家建陶質檢中心共同研究分析,進一步統一檢驗操作;
(四)對比檢驗結果連續三次符合要求的企業(或質檢站),由國家建陶質檢中心頒發表揚證書,並建議企業(質檢站)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對比檢驗結果連續三次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或質檢站),由國家建陶質檢中心建議其主管部門對企業(質檢站)作出進行整改處理。
第十條 建築衛生陶瓷及其配件生產企業每月應及時向國家建陶質檢中心寄(送)質量季報表。國家建陶質檢中心每半年將企業質檢數據匯總1次報國家建材局生產協調司。
第十一條 國家建陶質檢中心對企業進行對比監督檢驗時,其檢驗費用由送檢企業承擔,收費數額按國家檢驗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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