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背景
本規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5年3月30日以建標函[2005]84號“ 關於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畫( 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會同相關單位對《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5(2000年版)修訂而成的。
本規範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 增加了術語一章;
2 變更防接觸電壓和防跨步電壓的措施;
3 補充外部防雷裝置採用不同金屬物的要求;
4 修改防側擊的規定;
5 詳細規定電氣系統和電子系統選用電涌保護器的要求;
6 簡化了雷擊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計算公式, 並相應調整了預計雷擊次數判定建築物的防雷分類的數值。
7.部分條款作了更具體的要求。
本規範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 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負責日常管理,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範在執行過程中, 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
本規範組織單位、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組織單位: 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
主編單位: 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
參編單位: 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
中國氣象學會雷電防護委員會
北京市避雷裝置安全檢測中心
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
主要起草人: 林維勇、黃友根、焦興學、陶戰駒、王素英、 楊少傑、宋平健、黃 旭、張文才、徐輝
本規範主要審查人員:王厚余、丁傑、 張力欣、 方磊、 歐清禮、尹君平、王雲福、關象石、楊維林
修訂公告
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2010,由國家機械工業局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規範中相應的條文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現批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94(2000年版)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修訂版本
標準狀態:已作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出版社:中國建設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8年8月1日
開本:32開
頁數:189頁
修訂說明
本規範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9]30號文的要求,由我部負責主編,具體由我部設計研究院對原規範修訂編制而成。
在修訂編制本規範過程中,修訂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並廣泛向全國有關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和函審。最後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五章和六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總則、建築物的防雷分類、建築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裝置、接閃器的選擇和布置等。
在本規範施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及有關資料寄交機械工業部設計研究院,以便以後修訂時參考。
機械工業部 1994年3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使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採取防雷指施,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築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產損失,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範。
第1.0.2 條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
本規範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第1.0.3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應在認真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究防雷裝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條 建築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 防雷分類
第2.0.1條 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一、凡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藥、火藥、起爆藥、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一、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二、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
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
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築物。
四、製造、使用或貯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五、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
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八、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九、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注:預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範附錄一計算。
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二、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3。
三、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
四、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
五、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
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第三章 措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各類防雷建築物應採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和本規範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築物尚應採取防雷電感應的措施。
第3.1.2條 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築物,在防雷裝置與其它設施和建築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應採取等電位連線。
第二節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條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於接閃器的保護範圍內。架空避雷網的格線尺寸不應大於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範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處於接閃器保護範圍內的空間隔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範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製成或有焊接、綁紮連線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繫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於3m:
1、地上部分:當hx<5Ri時,
Sa1≥0.4(Ri+0.1hx) (3.2.1-1)
當hx≥5Ri時,
Sa1≥0.1(Ri+hx) (3.2.1-2)
2、地下部分: Se≥0.4Ri (3.2.1-3)
式中 Sa1—空氣中距離(m);
Se1—地中距離(m);
Ri—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支柱處接地裝置的
衝擊接地電阻(Ω);
Hx—被保護物或計算點的高度(m)。
六、架空避雷線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3m:
1.當(h+l/2)<5Ri時,
Sa2≥0.2Ri+0.03(h+l/2) (3.2.1-4)
2.當(h+l/2)≥5Ri時
Sa2≥0.05Ri+0.06(h+l/2) (3.2.1-5)
式中 Sa2 — 避雷線(網)至被保護物的空氣中距離(m);
h — 避雷線(網)的支柱高度(m);
l — 避雷線的水平長度(m)。
七、架空避雷網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3m:
當(h+l1)<5Ri時,
Sa2≥1/n〔0.4Ri+0.06(h+l1)〕 ( 3.2.1-6)
當(h+l1)≥5Ri時,
Sa2≥1/n〔0.1Ri+0.12(h+l1)〕 (3.2.1-7)
式中 l1—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支柱的距離(m);
n—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距離最短支柱並有同一距離l1的個數。
八、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每一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在土壤電阻率高的地區,可適當增大衝擊接地電阻。
第3.2.2條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m應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現場澆制的或由預製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紮或焊接成閉合迴路,並應每隔18~24m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淨距小於100mm時應採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於30m;交叉淨距小於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
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連線處的過渡電阻大於0.03Ω時,連線處套用金屬線跨接。對有不少於5根螺栓連線的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
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
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第3.2.1條五款的要求。
屋內接地幹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線,不應少於兩處。
第3.2.3條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壓線路宜全線採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採用電纜有困難時,可採用
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並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15m:
在電纜與架空線連線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二、架空金屬管造,在進出建築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築物100m內的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衝擊接地
電阻不應大於20Ω,並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紮鋼筋網作為引下線,其鋼筋混凝土基礎宜作為接地裝置。
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築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
第3.2.4條 當建築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避雷網時,可將避雷針或格線不大於5m×5m或6m×4m的避雷網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直接裝在建築物上,避雷網應按本規範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互相連線。
二、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2m。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本規範第3.2.1條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築物應裝設均壓環,環間垂直距離不應大於12m,所有引下線、建築物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到環上。均
壓環可利用電氣設備的接地幹線環路。
五、防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並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及所有進入建築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
六、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設:
七、當建築物高於30m時,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
1. 從30m起每隔不大於6m沿建築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並與引下線相連;
2. 30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線。
第3.2.5條 當樹木高於建築物且不在接閃器保護範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築物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5m。
第三節 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條 第二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範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10m×10m或12m×8m的格線。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相互連線。
第3.3.2條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保護:
一、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規範第3.2.1條二款的要求。
二、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1區、11區和2區爆炸危險環境的自然通風管,裝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本規範第3.2.1條三款所規定的管、閥及煤氣放散管等,其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2.在屋面接閃器保護範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並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第3.3.3條 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8m。當僅利用建築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於18m。
第3.3.4條 每根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信息系統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並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2m:
Se2≥0.3KcRi (3.3.4)
式中 Se2— 地中距離(rn);
KC — 分流係數,其值按附錄五確定。
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第3.3.5條 利用建築物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礎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本規範第2.0.3條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尚宜利用其作為接閃器.
二、當基礎採用矽酸鹽水泥和周圍土壤的含水量不低於4%及基礎的外表面無防腐層或有瀝青質的防腐層時,宜利用基礎內的鋼筋作為接地裝置。
三、敷設在混凝土中作為防雷裝置的鋼筋或圓鋼,當僅一根時,其直徑不應小於10mm。被利用作為防雷裝置的混凝土構件內有箍筋連線的鋼筋,其截面積總和不應小於一根直徑為10mm鋼筋的截面積。
四、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於0.5m,每根引下線所連線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
S≥4.24kc (3.2.5)
式中 S — 鋼筋表面積總和(m)。
五、當在建築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於表3.3.5的規定。
六、構件內有箍筋連線的鋼筋或成網狀的鋼筋,其箍筋與鋼筋的連線,鋼筋與鋼筋的連線應採用土建施工的綁紮法連線或悍接。單根鋼筋或圓鋼或外引預埋連線板、線與上述鋼筋的連線應焊接或採用螺栓緊固的卡夾器連線。構件之間必須連線成電氣通路。
第3.3.6條 當土壤電阻率ρ小於或等於3000Ω·m時,在防雷的接地裝置同其它接地裝置和進出建築物的管道相連的情況下,防雷的接地裝置可不計及接地電阻值,但其接地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的敷設應符合本規範第3.2.4條六款1項的要求,但土壤電阻率ρ的適用範圍應放大到小於或等於3000Ω·m。
二、在符合本規範第3.3.5條規定的條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條形基礎的鋼筋作為接地體,當槽形、板形基礎鋼筋網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積或成環的條形基礎鋼筋所包圍的面積A大於或等於80m時,可不另加接地體.
三、在符合本規範第3.3.5條規定的條件下,對6m柱距或大多數柱距為6m的單層工業建築物,當利用柱子基礎的鋼筋作為防雷的接地體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不另加接地體:
1.利用全部或絕大多數柱子基礎的鋼筋作為接地體;
2.柱子基礎的鋼筋網通過鋼柱,鋼屋架,鋼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車梁等構件的鋼筋或防雷裝置互相連成整體;
3.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於0.5m,每一柱子基礎內所連線的鋼筋表面積總和大於或等於0.82m。
第3.3.7條 本規範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其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等主要金屬物,應就近接至防直擊雷接地裝置或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上,可不另設接地裝置。
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應符合本規範第3.2.2條二款的要求,但長金屬物連線處可不跨接。
三、建築物內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幹線與接地裝置的連線不應少於兩處。
第3.3.8條 防止
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電氣線路的反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防雷的接地裝置之間不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按下列表達式確定:
當 lx<5Ri時,
sa3≥0.3kc(Ri +0.1lx ) (3.3.8-1)
當lx≥5Ri 時,
sa3≥0.075kc(Ri+lx) (3.3.8-2)
式中 sa3一 空氣中距離(m);
Ri 一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Ω);
lx 一 引下線計算點到地面的長度(m)。
二、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防雷的接地裝置之間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按下列表達式確定:
sa4≥0.075kc lx (3.3.8-3)
式中 sa4一 空氣中距離(m)I
lx 一引下線計算點到連線點的長度(m)。
當利用建築物的鋼筋或鋼結構作為引下線,同時建築物的大部分鋼筋、鋼結構等金屬物與被利用的部分連成整體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三、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網等靜電禁止物隔開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四、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混凝土牆、磚牆隔開時,混凝土牆的擊穿強度應與空氣擊穿強度相同,磚牆的擊穿強度應為空氣擊穿強度的1/2。當距離不能滿足本條第一、二款的要求時,金屬物或線路應與引下線直接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
五、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防雷的接地裝置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當低壓電源線路用全長電纜或架空線換電纜引入時,宜在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處裝設過電壓保護器,當Y,yno型或D,yn11型接線的配電變壓器設在本建築物內或附設於外牆處時,在高壓側採用電纜進線的情況下,宜在變壓器高、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在高壓側採用架空進線的情況下,除按國家現行有關規範的規定在高壓側裝設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
第3.3.9條 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低壓線路全長採用埋地電纜或敷設在架空金屬線槽內的電纜引入時,在入戶端應將電纜金屬外皮、金屬線槽接地;對本規範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上述金屬物尚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
二、本規範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低壓架空線應改換一段埋地金屬錯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本規範(3.2.3)表達式的要求,但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於15m。入戶端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在電纜與架空線連線處尚應裝設避雷器。
2.平均雷暴日小於30d/a 地區的建築物,可採用低壓架空線直接引入建築物內,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 在入戶處應裝設避雷器或設2~3mm的空氣間隙,並應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裝置上,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5Ω。
(2)入戶處的三基電桿絕緣子鐵腳、金具應接地,靠近建築物的電桿,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其餘兩基電桿不應大於20Ω。
三、本規範第2.0.3條一、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低壓架空線轉換金屬皚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時,其埋地長度應大於或等於15m,尚應符合本條第二款1項的其它要求。
2..當架空線直接引入時,在入戶處應加裝避雷器,並將其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靠近建築物的兩基電桿上的絕緣子鐵腳應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
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築物處應就近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當不相連時,
架空管道應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本規範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引入、引出該建築物的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對架空金屬管道尚應在距建築物約25m處接地一次,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第3.3.10條 高度趔過45m的
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建築物,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
一、鋼構架和混凝土的鋼筋應互相連線。鋼筋的連線應符合本規範第3.3.5條的要求;
二、應利用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
三、應將45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線;
四、豎直敷設的金屬管道及金屬物的頂端和底端與防雷裝置連線。
第3.3.11條 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當其壁厚不小於4mm時,可不裝設接閃器,但應接地,且接地點不應少於兩處;兩接地點間距離不宜大於30m,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當防雷的接地裝置符合本規範第3.3.6條的規定時,可不計及其接地電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閥的保護應符合本規範第3..3.2條的要求。
第四節 第三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4.1條 第三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這兩種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範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20m×20m或24m×l6m的格線。
平屋面的建築物,當其寬度不大於20m時,可僅沿網邊敷設一圈避雷帶。
第3.4.2條 每根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但對本規範第2.0.4條二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則不宜大於10Ω。其接地裝置宜與電氣設備等接地裝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裝置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不應小於2m。
第3.4.3條 建築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礎的鋼筋作為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並應符合本規範第3.3.5條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規定:
一、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
S≥1.89kc (3.4.3)
式中 S —-鋼筋表面積總和(m)。
二、當在建築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土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於表3.4.3的規定。
第3.4.4條 當土壤電阻率ρ小於或等於300Ω·rn時,其接地體應符合本規範第3.3.6條的規定,但其二、三款應改為在符合本規範
第3.4.3條規定的條件下及其三款3項所規定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改為大於或等於0.37m。
第3.4.5條 突出屋面的物體的保護方式應符合本規範第3.3.2條的規定。
第3.4.6條 磚煙囪、
鋼筋混凝土煙囪,宜在煙囪上裝設避雷針或避雷環保護。多支避雷針應連線在閉合環上。
當非金屬煙囪無法採用單支或雙支避雷針保護時,應在煙囪口裝設環形避雷帶,並應對稱布置三支高出煙囪口不低於0.5m的避雷針。
鋼筋混凝土煙囪的鋼筋應在其頂部和底部與引下線和貫通連線的金屬爬梯相連。當符合本規範第3.4.3條的要求時,宜利用鋼筋作為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可不另設專用引下線。
高度不超過40m的煙囪,可只設一根引下線,超過40m時應設兩根引下線。可利用螺栓連線或焊接的一座金屬爬梯作為兩根引下線用。
金屬煙囪應作為接閃器和引下線。
第3.4.7條 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但周長不超過25m且高度不超過40m的建築物可只設一根引下線。引下線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25m。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於25m。
第3.4.8條 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線路的反擊,應符合本規範第3.3.8條的要求,但表達式(3.3.8-1)、(3.3.8-2)、(3.3.8-3)相應改按下列表達式計算:
當 lx<5Ri時,
sa3≥0.2kc(Ri+0.1lx ) (3.4.8-1)
當lx≥5R 時,
sa3≥0.05kc(Ri+lx ) (3.4.8-2)
sa4≥0.05kclx (3.4.8-3)
第3.4.9條 防雷電波侵人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電纜進出線,應在進出端將電繞的金屬外皮、鋼管等與電氣設備接地相連。當電纜轉換為架空線時,應在轉換處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
二、對低壓架空進出線,應在進出處裝設避雷器並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當多迴路架空進出線時,可僅在母線或總配電箱處裝設一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過電壓保護器,但絕緣子鐵腳、金具仍應接到接地裝置上。
三、進出建築物的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就近接到防雷或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或獨自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
第3.4.10條 高度超過60m的建築物,其防側擊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應符合本規範第3.3.10條一、二、四款的規定,並應將60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線。
第五節 其它防雷措施
第3.5.1條 當一座防雷建築物中兼有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時,其防雷分類和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該建築物宜確定為第一類防雷建築物。
二、當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30%以下,且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或當這兩類防雷建築物的面積均小於建築物總面積的30%,但其面積之和又大於30%時,該建築物宜確定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但對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採取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保護措施.
三、當第一、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面積之和小於建築物總面積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該建築物可確定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但對第一、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採取各自類別的保護措施;當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採取防雷措施。
第3.5.2條 當一座建築物中儀有一部分為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時,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防雷建築物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採取防雷措施。
二、當防雷建築物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可不採取防直擊雷揩施,可僅按各自類別採取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三、當防雷建築物的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的50%以上時,該建築物宜按本規範第3.5.1條的規定採取防雷措施。
第3.5.3條 當採用接閃器保護建築物、封閉氣罐時,其外表面的2區爆炸危險環境可不在滾球法確定的保護範圍內。
第3.5.4條 固定在建築物上的節日彩燈、航空障礙信號燈及其它用電設備的線路,應根據建築物的重要性採取相應的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宜處在接閃器的保護範圍內,不宜布置在避雷網之外,並不宜高出避雷網。
二、從配電盤引出的線路宜穿鋼管。鋼管的一端宜與配電盤外殼相連;另一端宜與用電設備外殼、保護罩相連,並宜就近與屋頂防雷裝置相連。當鋼管因連線設備而中間斷開時宜設跨接線。
三、在配電盤內,宜在開關的電源側與外殼之間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第3.5.5條 糧、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宜採取防直擊雷措施。當其年計算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時,宜採用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防直擊雷。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保護範圍的滾球半徑hr可取100m。
在計算雷擊次數時,建築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計算,其長度和寬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積的長度和寬度計算。
第3.5.6條 在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上嚴禁懸掛電話線、廣播線、電視接收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第四章 裝置
第一節 接閃器
第4.1.1條 避雷針宜採用圓鋼或焊接鋼管制成,其直徑不應小於下列數值:
針長1m以下: 圓鋼為12mm;
鋼管為20mm。
針長1~2m.: 圓鋼為16mm;
鋼管為25mm。
煙囪頂上的針: 圓鋼為20mm;
鋼管為40mm。
第4.1.2條 避雷網和避雷帶宜採用圓鋼或扁鋼,優先採用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於8mm。扁鋼截面不應小於48mm其厚度不應小於4mm。
當煙囪上採用避雷環時,其圓鋼直徑不應小於12mm。扁鋼截面不應小於100mm,其厚度不應小於4mm。
第4.1.3條 架空避雷線和避雷網宜採用截面不小於35mm的鍍鋅鋼絞線。
第4.1.4條 除第一類防雷建築物外,金屬屋面的建築物宜利用其屋面作為接閃器,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屬板之間採用搭接時,其搭接長度不應小於100mm。
二、金屬板下面無易燃物品時,其厚度不應小於0.5mm。
三、金屬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時,其厚度,鐵板不應小於4mm,銅板不應小於5mm,鋁板不應小於7mm。.
四、金屬板無絕緣被覆層。
注 .薄的油漆保護層或0.5mm厚瀝青層或1mm厚聚氯乙烯層均不屬於絕緣被覆層。
第4.1.5條 除第一類防雷建築物和本規範第3.3.2條一款的規定外,屋頂上永久性金屬物宜作為接閃器,但其各部件之間均應連成電氣通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旗桿、欄桿、裝飾物等,其尺寸應符合本規範第4.1.1條和第4.1.2條的規定。
二、鋼管、鋼罐的璧厚不小於2.5mm,但鋼管、鋼罐一旦被雷擊穿,其介質對周圍環境造成危險時,其璧厚不得小於4mm。
註:利用屋頂建築構件內銅筋作接閃器應符合本規範第3.3.5條和第3.4.3條的規定。
第4.1.6條 除利用混凝土構件內鋼筋作接閃器外,接閃器應熱鍍鋅或塗漆。在腐蝕性較強的揚所,尚應採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
第4.1.7條 不得利用安裝在接收無線電視廣播的共用天線的桿頂上的接閃器保護建築物。
第二節 引下線
第4.2.1條 引下線宜採用圓鋼或扁鋼,宜優先採用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於8mm。扁鋼截面不應小於48mm,其厚度不應小於4mm。
當煙囪上的引下線採用圓鋼時,其直徑不應小於12mm;採用扁鋼時,其截面不應小100mm,厚度不應小於4mm。
防腐揩施應符合本規範第4.1.6條的要求。
註:利用建築構件內鋼筋作引下線應符合本規範第3.3.5條和第3.4.3條的規定.
第4.2.2條 引下線應沿建築物外牆明敷,並經最短路徑接地;建築藝術要求較高者可暗敷,但其圓鋼直徑不應小於10mm,扁鋼截面不應小於80mm。
第4.2.3條 建築物的消防梯、鋼柱等金屬構件宜作為引下線,但其各部件之間均應連電氣通路。
第4.2.3條 採用多根引下線時,宜在各引下線上於距地面0.3m至1.8m之間裝設斷接卡。
當利用混凝土內鋼筋、鋼柱作為自然引下線並同時採用基礎接地體時,可不設斷接卡,利用鋼筋作引下線時應在室內外的適當地點設若干連線板,該連線板可供測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電位連線用。當僅利用鋼筋作引下線並採用埋於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在每根引下線上於距地面不低於0.3m處設接地體連線板。採用埋於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設斷接卡,其上端應與連線板或鋼柱焊接。連線板處宜有明顯標誌。
第4.2.5條 在易受機械損壞和防人身接觸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線應採取暗敷或鍍鋅角鋼、改性塑膠管或橡膠管等保護設施。
第三節 接地裝置
第4.3.1條 埋於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體宜採用角鋼、鋼管或圓鋼;埋於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體宜採用扁鋼或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於10mm;扁鋼截面不應小於100mm,其厚不應小於4mm;角鋼厚度不應小於4mm;鋼管壁厚不應小於3.5 mm。
在腐蝕性較強的土壤中,應採取熱鍍鋅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
接地線應與水平接地體的截面相同。
第4.3.2條 人工垂直接地體的長度宜為2.5m。人工垂直接地體間的距離及人工水平接地體間的距離宜為5m,當受地方限制時可適當減小。
第4.3.3條 人工接地體在土壤中的埋設深度不應小於0.5m。接地體應遠離由於磚窯、煙道等高溫影響使土壤電阻率升高的地方。
第4.3.4條在高土壤電阻率地區,降低防直擊雷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宜採用下列方法:
一、採用多支線外引接地裝置,外引長度不應大於有效長度,有效長度應符合本規範附錄三的規定。
二、接地體埋於較深的低電阻率土壤中。
三、採用降阻劑。
四、換土。
第4.3.5條防直擊雷的人工接地體距建築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應小於3m。當小於3m時應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水平接地體局部深埋不應小於1m;
二、水平接地體局部應包絕緣物,可採用50~80mm厚的瀝青層;
三、採用瀝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體上面敷設50~80mm厚的瀝青層,其寬度應超過接地體2m。
第4.3.6條 埋在土壤中的接地裝置,其連線應採用焊接,並在焊接處作防腐處理。
第4.3.7條 接地裝置工頻接地電阻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範》的規定,其與衝擊接地電阻的換算應符合本規範附錄三的規定。
第五章 接閃器
第一節 接閃器選擇
第5.1.1條 接閃器應由下列的一種或多種組成:
一、獨立避雷針;
二、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
三、直接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針、避雷帶或避雷網。
第二節 接閃器布置
第5.1.1條 接閃器布置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接閃器布置表 表5.2.1
布置接閃器時,可單獨或任意組合採用
滾球法、避雷網。
註:滾球法是以hr為半徑的一個球體,沿需要防直擊雷的部位滾動,當球體只觸及接閃器(包括被利用作為接閃器的金屬物),或只觸及接閃器和地面(包括與大地接觸並能承受雷擊的金屬物),而不觸及需耍保護的部位時,則該部分就 得到接閃器的保護。滾球法確定接閃器保護範圍應符合本規範附錄四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