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ICS 13.220.20
C 82
GA587—2005
Maintenance for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GA587—2005
I
圖書目錄
前言 „„„„„„„„„„„„„„„„„„„„„„„„„„„„„„„„„„ Ⅰ
引言 „„„„„„„„„„„„„„„„„„„„„„„„„„„„„„„„„„ Ⅱ
1 範圍 „„„„„„„„„„„„„„„„„„„„„„„„„„„„„„„„„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 1
3 術語和定義 „„„„„„„„„„„„„„„„„„„„„„„„„„„„„„ 1
4 總則 „„„„„„„„„„„„„„„„„„„„„„„„„„„„„„„„„ 1
5 消防控制室„„„„„„„„„„„„„„„„„„„„„„„„„„„„„„„2
6 巡視檢查„„„„„„„„„„„„„„„„„„„„„„„„„„„„„„„„3
6.1 一般要求„„„„„„„„„„„„„„„„„„„„„„„„„„„„„„„3
6.2 巡視檢查內容„„„„„„„„„„„„„„„„„„„„„„„„„„„„„4
7 檢測檢查 „„„„„„„„„„„„„„„„„„„„„„„„„„„„„„„ 5
7.1 一般要求„„„„„„„„„„„„„„„„„„„„„„„„„„„„„„„5
7.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6
7.3 消防給水系統„„„„„„„„„„„„„„„„„„„„„„„„„„„„„6
7.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6
7.5 泡沫滅火系統„„„„„„„„„„„„„„„„„„„„„„„„„„„„„7
7.6 氣體滅火系統„„„„„„„„„„„„„„„„„„„„„„„„„„„„„7
7.7 防煙和排煙設施„„„„„„„„„„„„„„„„„„„„„„„„„„„„7
7.8 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消防電話和應急廣播„„„„„„„„„„„„„„7
7.9 防火分隔設施„„„„„„„„„„„„„„„„„„„„„„„„„„„„„7
7.10 消防電梯„„„„„„„„„„„„„„„„„„„„„„„„„„„„„„ 7
7.11 消防供電設施„„„„„„„„„„„„„„„„„„„„„„„„„„„„ 7
7.12 滅火器„„„„„„„„„„„„„„„„„„„„„„„„„„„„„„„ 7
8 檢驗檢查„„„„„„„„„„„„„„„„„„„„„„„„„„„„„„„„7
8.1 一般規定„„„„„„„„„„„„„„„„„„„„„„„„„„„„„„„8
8.2 檢驗檢查內容„„„„„„„„„„„„„„„„„„„„„„„„„„„„„8
9 檢查測試工具和設備„„„„„„„„„„„„„„„„„„„„„„„„„„„9
10 故障處理程式„„„„„„„„„„„„„„„„„„„„„„„„„„„„„ 9
11 檔案 „„„„„„„„„„„„„„„„„„„„„„„„„„„„„„„„ 9
11.1 內容„„„„„„„„„„„„„„„„„„„„„„„„„„„„„„„„ 9
11.2 保存期限„„„„„„„„„„„„„„„„„„„„„„„„„„„„„„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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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表1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2
表2 建築消防設施巡視檢查記錄„„„„„„„„„„„„„„„„„„„„„„ 3
表3 建築消防設施測試檢查記錄„„„„„„„„„„„„„„„„„„„„„„ 5
表4 建築消防設施年度檢驗報告„„„„„„„„„„„„„„„„„„„„„„ 8
表5 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登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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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前 言
本標準的4.1、4.3、4.4、第5章、6.1、7.1、8.1、第10章、第11章為強制性條文,其餘為推薦性條文。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委員會第九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9)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李淑惠、劉激揚、丁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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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引 言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定的建築消防設施,是預防火災發生、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的有效措施。對建築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築物產權、管理和使用單位的法定職責。為引導和規範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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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維護管理建築消防設施的技術要求,並提供了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築消防設施實施的維護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4107—93 消防基本術語 第二部分
GA503 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GA502 消防監督技術裝備配備
GB50263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標誌設定要求
GA95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
3 術語和定義
3.1 巡視檢查 exterior inspection
對建築消防設施直觀屬性的檢查。
3.2 測試檢查 test inspection
依照相關標準,對各類建築消防設施單項功能進行技術測試性的檢查。
3.3 檢驗檢查 access inspection
依照相關標準,對整體建築各類消防設施進行聯動功能測試和綜合技術評價性的檢查。
4 總則
4.1 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應當明確主管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2 本標準設定了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巡視檢查、測試檢查和檢驗檢查三種方式。
4.3 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的技術要求應當遵循《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的有關規定。
4.4 建築消防設施巡視檢查應由歸口管理消防設施的部門實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將巡視檢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工作崗位。
建築消防設施的測試檢查、檢驗檢查和維修保養,可以按照本標準自行實施,也可以委託具備消防檢測中介服務資格的單位或具備相應消防設施安裝資質的單位依照本標準實施。
4.5 建築消防設施自投入使用開始,必須處於運行和備用狀態。
4.6 建立建築消防設施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全。
4.7 從事建築消防設施測試檢查和檢驗檢查的技術人員,應當經消防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4.8 建築消防設施測試檢查記錄表和年度檢驗報告,應由操作人員和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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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控制室
5.1 消防控制室的設備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監控,確保及時發現並準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5.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
5.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真實填寫表1的相關內容。
表1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控制器日運行情況記錄
時間
控制器運行情況
報警性質
報警部位、原因
及處理情況
值班人簽名
值班人簽名
值班人簽名
正常
故障
火警
誤報
故障報警
漏報
時
/
時
時
/
時
時
/
時
控制器日檢查情況記錄
控制器
型號
自檢
消音
復位
主電源
備用電源
檢查人
故障及處理情況
註:
1、情況正常打“√”,存在問題或故障的打“×”;
2、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當場不能處置的要填報《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登記表》;
3、本表為樣表,單位可根據控制器數量及值班時段制表。
6 巡視檢查
6.1 一般要求
6.1.1 建築消防設施巡視檢查應明確各類建築消防設施巡查部位,設有電子巡更系統的單位,應將建築消防設施巡查部位納入其中。巡視檢查每日應至少組織一次,並填寫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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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建築消防設施巡視檢查記錄
年 月 日
巡查
項目
巡查內容
巡查情況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消 防
供配電設 施
消防電源工作狀態
自備發電設備狀況
火災自動報警系 統
火災報警探測器外觀
區域顯示器運行狀況、CRT圖形顯示器運行狀況、火災報警控制器運行狀況
手動報警按鈕外觀
火災警報裝置外觀
消防供水設施
消防水池外觀
消防水箱外觀
消防水泵工作狀態
穩壓泵、增壓泵、氣壓水罐工作狀態
水泵接合器外觀
管網控制閥門啟閉狀態
泵房工作環境
消火栓、消防炮滅火系統
室內消火栓外觀
室外消火栓外觀
消防炮外觀
啟泵按鈕外觀
自動噴水滅火系 統
噴頭外觀
報警閥組外觀
末端試水裝置壓力值
泡沫滅火系統
泡沫噴頭外觀
泡沫消火栓外觀
泡沫炮外觀
泡沫產生器外觀
泡沫液貯罐間環境
泡沫液貯罐外觀
比例混合器外觀
泡沫泵工作狀態
氣體滅火系統
噴嘴外觀
氣體滅火控制器工作狀態
儲瓶間環境
氣體瓶組或儲罐外觀
選擇閥、驅動裝置等組件外觀
防護區狀況
防煙
排煙
系統
送風閥外觀
送風機工作狀態
排煙閥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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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排煙窗外觀
自然排煙窗外觀
排煙機工作狀態
送風、排煙機房環境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應急燈外觀
應急燈工作狀態
疏散指示標誌外觀
疏散指示標誌工作狀態
應急廣播系統
揚聲器外觀
擴音機工作狀態
消防專用電話
分機電話外觀
插孔電話外觀
防火分隔設施
防火門外觀
防火門啟閉狀況
防火捲簾外觀
防火捲簾工作狀態
消 防電 梯
緊急按鈕外觀
轎廂內電話外觀
消防電梯工作狀態
滅火器
滅火器外觀
設定位置狀況
巡 查 人 (簽 名)
備註
註:
1、情況正常打“√”,存在問題或故障的打“×”,並在備註欄中寫明存在問題或故障處理情況;
2、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當場不能處置的要填報《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登記表》;
3、本表為樣表,單位可根據建築消防設施實際情況和巡查時間段制表。
6.1.2 建築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並標識開、關的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狀態的閥門,應當採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6.2 巡視檢查內容
6.2.1 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外觀完好情況。
6.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區域顯示器是否處於運行狀態。
6.2.3 消火栓及消火栓箱包括箱內附屬檔案外觀,消防水炮外觀,每層配水管控制閥門啟、閉狀態,消防水泵外觀、供電狀態和泵房工作環境。
6.2.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外觀、水源控制閥、報警控制閥組開啟狀態,消防水泵外觀、供電狀態和泵房工作環境,系統各末端壓力表壓力值,每層配水管控制閥門啟、閉狀態。
6.2.5 泡沫滅火系統的水源控制閥啟、閉狀態,泡沫消火栓、泡沫炮外觀,泡沫泵和其他系統部件外觀,泡沫泵供電狀態和泵房工作環境。
6.2.6 氣體滅火系統或者裝置的噴嘴外觀、儲存容器、選擇閥、高壓軟管、集流管、閥驅動裝置、管網與噴嘴等系統部件外觀和控制設備是否處於運行狀態。
6.2.7 防煙和排煙設施的排煙閥、送風閥的啟、閉狀態,機械排煙風機、正壓送風機外觀、供電狀態和風機房工作環境,自然排煙窗的啟、閉狀態。
6.2.8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發光情況,位置和指示方向有無改變。
6.2.9 消防電話或者電話插孔外觀有無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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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應急廣播揚聲器外觀完好情況。
6.2.11 防火門、防火捲簾開啟是否處於正常狀態,外觀完好情況,有無遮擋。
6.2.12 消防電梯的緊急按鈕和電梯轎箱內電話的外觀。
6.2.13 發電機外觀和機房工作環境,消防電源運行狀態。
6.2.14 滅火器數量和位置有無改變情況。
6.2.15 其他需要巡視檢查內容。
7 測試檢查
7.1 一般要求
7.1.1 建築消防設施的測試檢查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並填寫表3。
表3 建築消防設施測試記錄
測試時間:
檢測項目
檢測內容
實測記錄
消防供電 配電
消防配電
試驗主、備電切換功能
自備發電機組
試驗啟動發電機組
儲油設施
核對儲油量
火災報警系統
火災報警探測器
試驗報警功能
手動報警按鈕
試驗報警功能
警報裝置
試驗警報功能
報警控制器
試驗報警功能、故障報警功能、火警優先功能、印表機列印功能、火災顯示盤和CRT顯示器的顯示功能
聯動控制設備
試驗聯動控制和顯示功能
消防供水
消防水池
核對儲水量
消防水箱
核對儲水量
穩(增)壓泵及氣壓水罐
試驗啟泵、停泵時的壓力工況
消防水泵
試驗啟泵和主、備泵切換功能
水泵接合器
試驗消防車供水功能
消火栓消防炮
室內消火栓
試驗屋頂消火栓出水及靜壓
室外消火栓
試驗室外消火栓出水及靜壓
消防炮
試驗消防炮出水
啟泵按鈕
試驗遠距離啟泵功能
自動噴水系統
報警閥組
試驗放水閥放水及壓力開關動作信號
末端試水裝置
試驗末端放水及壓力開關動作信號
水流指示器
核對反饋信號
泡沫滅火系統
泡沫液儲罐
核對泡沫液有效期和儲存量
泡沫栓
試驗泡沫栓出水或出泡沫
氣體滅火系統
瓶組與儲罐
核對滅火劑儲存量
氣體滅火控制設備
試驗模擬自動啟動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風機
試驗聯動啟動風機
送風口
核對送風口風速
機械排煙系統
風機
試驗聯動啟動風機
排煙閥、電動排煙窗
試驗聯動啟動排煙閥、電動排煙窗;核對排煙口風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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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照明
試驗切斷正常供電,測量照度
疏散指示標誌
試驗切斷正常供電,測量照度
應急廣播系統
擴音器
試驗聯動啟動和強制切換功能
揚聲器
測試音量
消防專用電話
試驗通話質量
防火分隔
防火門
試驗啟閉功能
防火捲簾
試驗手動、機械應急和自動控制功能
電動防火閥
試驗聯動關閉功能
消防電梯
試驗按鈕迫降和聯動控制功能
滅火器
核對選型、壓力和有效期
測試人(簽名):
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名):
註:1、情況正常在“實測記錄”欄中標註“正常”;
2、發現的問題或存在故障應在“實測記錄”欄中填寫,並及時處置;當場不能處置的要填報《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登記表》;
3、本表為樣表,單位可根據建築消防設施實際情況制表。
7.1.2 測試方法和技術要求應依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的相關規定。
7.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2.1 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7.2.1.1 至少檢查總數量10%的火災報警探測器功能。
7.2.1.2 至少檢查總數量10%的手動報警功能。
7.2.2 警報裝置。
7.2.3 火災報警控制器、CRT圖形顯示器、火災顯示盤。
7.2.4 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7.2.5 系統功能。
7.3 消防給水系統
7.3.1 消防水池、水箱或增壓設施。
7.3.2 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櫃。
7.3.3 水泵接合器。
7.3.4 室內消火栓、消防卷盤、消火栓啟泵按鈕、消防水炮。
7.3.5 室外消火栓。
7.3.6 系統功能。
7.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4.1 水池、水箱和增壓設施。
7.4.2 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櫃。
7.4.3 報警閥組。
7.4.4 控制信號閥。
7.4.5 水流指示器。
7.4.6 通過末端試水,至少對10%噴頭進行功能檢查。
7.4.7 末端試水裝置。
7.4.8 系統功能。
7.5 泡沫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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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水池、水泵、泡沫消防泵及泵控制櫃。
7.5.2 泡沫液儲罐。
7.5.3 比例混合器。
7.5.4 泡沫發生器。
7.5.5 泡沫噴頭。
7.5.6 系統功能。
7.6 氣體滅火系統
7.6.1 滅火器儲存容器。
7.6.2 驅動裝置,緊急啟動、停止裝置,聲光報警裝置。
7.6.3 選擇閥。
7.6.4 噴嘴。
7.6.5 氣體滅火控制盤。
7.6.6 系統功能。
7.6.7 防護區用途、可燃物以及防護區開口變化情況。
7.7 防煙和排煙設施
7.7.1 機械加壓送風機以及系統功能,送風機控制櫃。
7.7.2 機械排煙風機、排煙閥以及系統功能,排煙風機控制櫃。
7.7.3 電動排煙窗啟、閉。
7.8 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消防電話和應急廣播
7.8.1 電源切換和充電功能。
7.8.2 標識正確性。
7.8.3 通話、廣播質量。
7.8.4 應急情況下強制切換功能。
7.9 防火分隔設施
7.9.1 防火門啟閉功能。
7.9.2 防火捲簾自動啟動和現場手動功能。
7.9.3 電動防火門聯動功能。
7.9.4 電動防火閥的啟、閉功能。
7.10 消防電梯
7.10.1 首層按鈕控制和聯動電梯回首層。
7.10.2 電梯轎箱內消防電話。
7.10.3 電梯井排水設備。
7.11 消防供電設施
7.11.1 消防用電設備電源末級配電箱處主、備電切換功能。
7.11.2 發電機自動、手動啟動試驗。
7.11.3 發電機燃料檢查。
7.12 滅火器
逐一檢查滅火器型號、壓力值和維修期限。
8 檢驗檢查
8.1 一般規定
8.1.1 建築消防設施的檢驗檢查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主要對建築消防設施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進行綜合檢驗、評定,並填寫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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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建築消防設施檢驗報告
檢驗時間:
建 築 名 稱
地址
使用性質
層數
高度
面積
使用管理單位名稱
建築消防設施檢驗情況
項 目
檢 驗 結 果
存在問題或故障處理情況
消防供配電
火災報警系統
消防供水
消火栓消防炮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泡沫滅火系統
氣體滅火系統
防排煙系統
疏散指示標誌
應急照明
應急廣播系統
消防專用電話
防火分隔
消防電梯
滅火器
檢驗人(簽名):
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名):
註:1、情況正常在“檢驗結果”欄中標註“正常”;
2、發現的問題或存在故障應在“實測記錄”欄中填寫,並及時處置;當場不能處置的要填報《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登記表》;
3、本表為樣表,單位可根據建築消防設施實際情況制表。
8.1.2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年度檢驗報告應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8.1.3 火災報警探測器等消防電子設備,應根據產品的技術性能需要進行清洗保養。
8.2 檢驗檢查內容
8.2.1 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每層、每迴路報警系統和聯動控制設備的功能試驗。每12個月累計對每隻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檢查不少於一次;
8.2.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末端放水,進行系統功能聯動試驗,水流指示器報警,對消防設施上的儀器儀表進行校驗;每12個月累計對每個噴頭、末端放水閥檢查不少於一次;
8.2.3 消防給水系統最不利點消火栓出水,並用水泵接合器供水。每12個月累計對每個消火栓、卷盤、水炮檢查不少於一次;
8.2.4 泡沫滅火系統進行噴泡沫試驗;檢驗泡沫液質量;校驗儀器儀表;
8.2.5 通過報警聯動,檢查氣體滅火系統功能,並進行模擬噴氣試驗;校驗儀器儀表,存儲容器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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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通過報警聯動,檢查電梯迫降功能;通過報警聯動,檢查防火捲簾門及電動防火門的功能;通過報警聯動,檢查消防廣播切換功能;通過報警聯動,檢查正壓送風或者機械排煙系統功能,並測試風速、風壓值。
8.2.7 消防供電設施功能檢查,主備電源切換,檢驗供電能力。
8.2.8 滅火器稱重和藥劑有效期檢查。
9 檢查測試工具和設備
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用的工具和設備,可參照《消防監督技術裝備配備》GA502有關消防設施檢測裝備的要求配置。
10 故障處理程式
10.1 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實施消防設施檢查的人員有責任進行故障報告,填寫表5;其他人員有義務向消防設施的主管部門或主管人員進行報告。
表5 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登記表
檢查時間
檢查人
(簽名)
檢查發現問題或故障
問題或故障處理結果
消防安全主管人員(簽名)
10.2 對建築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當場有條件解決的應立即解決;當場沒有條件解決的,應在24小時內解決;需要由供應商或者廠家解決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解決,恢復正常狀態。
10.3 對於當天無法處理、解決的故障,需要系統暫停工作的,應當上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並採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加以補救。
10.4 故障排除後,應由主管人員簽字認可,故障處理登記表存檔備查。
11 檔案
11.1 內容
建築消防設施的檔案應包含基本情況和動態管理情況。基本情況包括消防設施驗收檔案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等原始技術資料。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值班記錄、檢查記錄、故障處理登記和年度檢驗報告等。
11.2 保存期限
11.2.1 《建築消防設施巡視檢查記錄》的存檔時間不應少於1年。
11.2.2 《建築消防設施測試檢查記錄》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的存檔時間不應少於3年。
11.2.3 《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登記》和《建築消防設施年度檢驗報告》的存檔時間不應少於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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