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分類,燒造分類,地區,
材料分類
清代工部所經管之建築材料,有陶、木、石三類,各有固定的產地來源,並按一定的規制和等級計算價值。其中琉璃窯設於京師正陽門西(後遷西山)以燒造琉璃器具,臨清窯設于山東臨清以燒造城磚,蘇州窯設於江蘇蘇州製造金磚,統稱“陶”材。木材則向全國採購,由設於通州的皇木廠及設於大清門內的木倉經管,凡各省解到的木材,由工部委員會同皇木廠監督驗收,交倉存儲。石料則視近畿州縣諸山產石最良者委員開採。以上物料,皆由工部辨其等第而定其價值。
燒造分類
燒造琉璃器具有十樣,除第一樣、第十樣向無需用處而無庸製造外,自第二樣至第九樣各照定式,以琉璃料與鉛斤之輕重, 分別定價, 其無定式者,除瓦料仍應照各樣筒板瓦料給價,其餘物件,以二樣板瓦之長闊較對相同者,照樣給價,短小者以次遞減。有較二樣板瓦長闊至見方二尺者,照七樣博縫例折算價值。雕刻花卉者,照例價外加十分之三,有模式印作者不加。臨清城磚, 每塊長一尺五寸、寬七寸五分、厚五寸,以聲音響亮者為上,啞聲者次之,破碎者又次之,於需用時行令山東巡撫如式燒造。蘇州金磚,每正磚十,備副磚三,方二尺二寸者為上, 方二尺者次之, 方一尺七寸者又次之,於需用時行令江蘇巡撫如式燒造。凡磚料,各分三等定價,如長寬尺寸有不同者,各折實見方尺寸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