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木材技術指標

《建築木材技術指標》是中國建築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是湯銘潭。

基本介紹

  • 書名:建築木材技術指標
  • 作者:湯銘潭
  • 頁數:470頁
  • 出版社:中國建築出版社
木材
1. 1. 承重木結構用方木的材質要求見表1-1。
承重木結構用方木的材質要求 1-1
項次
缺 陷 名 稱
木 材 等 級
Ⅰ等材
Ⅱ等材
Ⅲ等材
受拉構件或拉彎構件
受彎構件或壓彎構件
受壓構件
1
腐朽
不容許
不容許
不容許
2
木節
在構件任一面任何15㎝長度上所有木節尺的總和不得大於所在面寬的
1/3
(連線部位為1/4)
2/5
1/2
3
斜紋
每1m平均斜度不得大於(㎝)
5
8
12
4
裂縫
(1) (1) 在連線的受剪面上
(2) (2) 在連線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縫深度(有對面裂縫時用兩者之和)不得大於材寬的
不容許
1/4
不容許
1/3
不容許
不 限
5
髓心
應避開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註:1.對於鬆軟節和腐朽節,除按一般木節測量外,尚應按缺孔驗算。若其腐朽可能發展,則該部位應經防腐處理後使用。
2.容許使用有表面蟲蛀的木材。若蟲眼中有活蟲,應經殺蟲處理後使用。
3.木節尺寸按垂直於構件長度方向測量。
2.承重木結構用原木的材質要求見表1-2。
承重木結構對原木的材質要求 1-2
項次
缺 陷 名 稱
木 材 等 級
Ⅰ等材
Ⅱ等材
Ⅲ等材
受拉構件或拉彎構件
受彎構件或壓彎構件
受壓構件
1
腐朽
不容許
不容許
不容許
2
木節
(1) (1) 在構件任何15㎝長度上,沿周長所有木節尺寸的總和不得大於所測部位原木周長的
(2) (2) 每個木節的最大尺寸,不得大於所測部位原木周長的
1/4
1/10(連線部位為1/12)
1/3
1/6
不限
1/6
3
扭紋
每1m平均斜度不得大於(㎝)
8
12
15
4
髓心
避開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註:對於原木的裂縫,應通過調整其方位(使裂縫儘量垂直於構件的受剪面)予以使用。其他附註同前表。
1.9.2 人造板材
1. 1. 膠合板對角線長度允許偏差及翹曲度限值見表1-3及表1-4。
厚度
等 級
特等板
一等板
二等板
三等板

6㎜
以上
不得超過
0.5%
不得超過
1%
不得超過
1%
不得超過
2%
膠合板兩對角線長度允許偏差() 1-3 膠合板翹曲度限值 1-4
膠合板公稱長度
兩對角線長度之差
≤1200
>1220~1830
>1830~2135
>2135
3
4
5
6
註:翹曲度以膠合板對角線最大弦高與對象線長度之比來表示。
2. 2. 硬質纖維板的外觀質量要求見表1-5。
硬質纖維板的外觀質量要求1-5
缺陷名稱
計量方法
允許限度
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水 漬
占板面面積(%)
不許有
≤2
≤20
≤40
污點
直 徑(mm)
不許有
≤15
≤30,小於15不計
每1㎡個數(個/㎡)
≤2
≤2
斑紋
占板面積百分比(%)
不許有
≤5
粘痕
占板面積百分比(%)
不許有
≤1
壓痕
深度或高度(mm)
不許有
≤0.4
≤0.6
每個壓痕面積(mm)
≤20
≤400
任意每平方米個數(個/㎡)
≤2
≤2
分層、鼓泡、裂痕、水濕、炭化、邊角鬆軟

不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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