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抗震鑑定與加固技術規程

《建築抗震鑑定與加固技術規程》將於2010年4月1日起實施。今後,大型商場、電影院、會展中心及醫院病房等重點場所,進行抗震加固後,抗震設防標準須超過8度;而經抗震加固後的建築,其後續使用年限應至少達3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抗震鑑定與加固技術規程
  • 實施時間:2010.4.1
  • 內容:抗震設防標準須超過8度
  • 抗震設防等級:特殊、適度、重要
制定背景,內容提要,

制定背景

據標準第一起草專家、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研究所所長苗啟松博士介紹,抗震設防烈度是根據一個地區歷史上發生過的最大的地震烈度來確定的。
因為新建建築有專門的設計規範,所以該標準中需要進行抗震鑑定和加固的建築只針對“既有建築”,也就是已經竣工並且正在使用的建築,但不包括古建築、爛尾樓和危房。
標準把建築的抗震設防分為4類。標準提出,經過抗震加固的建築,應滿足規定的“後續使用年限”30年至50年。

內容提要

【4類建築抗震設防等級】
特殊設防類 包括核電站等特殊建築,其抗震設防標準需專門研究
重點設防類 包括醫院門診、病房、幼稚園、中國小教室、學生宿舍和食堂、大型商場、影劇院等,抗震設防標準須超過8度
標準設防類 指民宅、廠房等一般建築,抗震設防標準須達8度
適度設防類 次要且涉及人員較少的建築,抗震設防標準為6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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