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定額

建築工程定額

建築工程定額是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完成單位合格產品所必須消耗的勞動力、材料、機械台班的數量標準。這種量的規定,反映出完成建設工程中的某項合格產品與各種生產消耗之間特定的數量關係

概念,性質,作用,分類,歷程,

概念

建築工程定額是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完成單位合格產品所必須消耗的勞動力、材料、機械台班的數量標準。這種量的規定,反映出完成建設工程中的某項合格產品與各種生產消耗之間特定的數量關係。建築工程定額是根據國家一定時期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根據定額的不同用途和適用範圍,由國家指定的機構按照一定程式編制的,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審批和頒發執行。在建築工程中實行定額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在施工中力求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資金消耗量,生產出更多、更好的建築產品,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

性質

1. 科學性:定額的科學性,表現為定額的編制是在認真研究客觀規律的基礎上,自覺遵循客觀規律的要求,用科學方法確定各項消耗量標準。所確定的定額水平,是大多數企業和職工經過努力能夠達到的平均先進水平
2. 法令性:定額的法令性,是指定額一經國家、地方主管部門或授權單位頒發,各地區及有關施工企業單位,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定額的內容和水平。定額的法令性保證了建築工程統一的造價與核算尺度。
3. 民眾性:定額的擬定和執行,都要有廣泛的民眾基礎。定額的擬定,通常採取工人、技術人員和專職定額人員三結合方式。使擬定定額時能夠從實際出發,反映建築安裝工人的實際水平,並保持一定的先進性,使定額容易為廣大職工所掌握。
4. 穩定性和時效性:建築工程定額中的任何一種定額,在一段時期內都表現出穩定的狀態。根據具體情況不同,穩定的時間有長有短,一般在5~10年之間。但是,任何一種建築工程定額,都只能反映一定時期的生產力水平,當生產力向前發展了,定額就會變得陳舊。所以,建築工程定額在具有穩定性特點的同時,也具有顯著的時效性。當定額不能起到它應有作用的時候,建築工程定額就要重新修訂了。
建築工程定額反映一定社會生產水平條件下的建築產品(工程)生產和生產耗費之間的數量關係,同時也反映著建築產品生產和生產耗費之間的質量關係,一定時期的定額,反映一定時期的建築產品(工程)生產機械化程度和施工工藝、材料、質量等建築技術的發展水平和質量驗收標準水平。隨著我國建築生產事業的不斷發展和科學發展觀的深入貫徹,各種資料的消耗量,必然會有所降低,產品質量及勞動生產率會有所提高。因此,定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但在一定時期內,又必須相對穩定的。

作用

建築工程定額具有以下幾方面作用:
1. 定額是編制工程計畫、組織和管理施工的重要依據為了更好地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必須編制施工進度計畫施工作業計畫。在編制計畫和組織管理施工生產中,直接或間接地要以各種定額來作為計算人力、物力和資金需用量的依據。
2. 定額是確定建築工程造價的依據在有了設計檔案規定的工程規模、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之後,即可依據相應定額所規定的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的消耗量,以及單位預算價值和各種費用標準來確定建築工程造價。
3. 定額是建築企業實行經濟責任制的重要環節當前,全國建築企業正在全面推行經濟改革,而改革的關鍵是推行投資包乾制和以招標、投標、承包為核心的經濟責任制。其中簽訂投資包工協定、計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簽訂總包和分包契約協定等,通常都以建築工程定額為主要依據。
4. 定額是總結先進生產方法的手段定額是在平均先進合理的條件下,通過對施工生產過程的觀察、分析綜合制定的。它比較科學地反映出生產技術和勞動組織的先進合理程度。因此,我們可以以定額的標定方法為手段,對同一建築產品在同一施工操作條件下的不同生產方式進行觀察、分析和總結,從而得出一套比較完整的先進生產方法,在施工生產中推廣套用,使勞動生產率得到普遍提高。

分類

建築工程定額是一個綜合概念,是建築工程中生產消耗性定額的總稱。它包括的定額種類很多。為了對建築工程定額從概念上有一個全面的了解,按其內容、形式、用途和使用要求,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 按生產要素分類建築工程定額按其生產要素分類,可分為勞動消耗定額、材料消耗定額和機械台班消耗定額。
2. 按用途分類建築工程定額按其用途分類,可分為施工定額、預算定額、概算定額、工期定額及概算指標等。
3. 按其費用性質分類,可分為直接費定額、間接費定額等。
4. 按其主編單位和執行範圍分類,可分為全國統一定額、主管部門定額、地區統一定額及企業定額等。
5. 按專業分類可分為建築工程定額和設備及安裝工程定額。建築安裝工程定額分類建築工程通常包括一般土建工程、構築物工程、電氣照明工程、衛生技術(水暖通風)工程及工業管道工程等。

歷程

我國工程定額的發展概況新中國成立以來,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黨和政府對建立和加強各種定額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視。
早在1955年勞動部和建築工程部聯合編制了《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勞動定額》,這是我國建築業第一次編制的全國統一勞動定額。1962年、1966年建築工程部先後兩次修訂並頒發了《全國建築安裝統一勞動定額》,這一時期是定額管理工作比較健全的時期。由於集中統一領導,執行定額認真,同時廣泛開展技術測定,定額的深度和廣度都有發展。當時對組織施工、改善勞動組織、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起到了有力的促進作用。
在文化大革命中,由於定額管理制度被取消,造成勞動無定額、核算無標準、效率無考核,施工企業出現嚴重虧損,給建築業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
文化大革命之後,工程定額在建築業的作用逐步得到恢復和發展。國家主管部門為恢復和加強定額工作,1979年編制並頒發了《建築安裝工程統一勞動定額》之後,各省、市、自治區相繼設立了定額管理機構,企業配備了定額人員,並在此基礎上編制了本地區的《建築工程施工定額》。使定額管理工作進一步適應各地區生產發展的需要,調動了廣大建築工人的生產積極性,對提高勞動生產率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為適應建築業的發展和施工中不斷湧現的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的需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於1985年編制並頒發了《全國建築安裝工程統一勞動定額》。
隨著工程預算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工程預算定額也相應產生並不斷發展。1955年建築工程部編制了《全國統一建築工程預算定額》,1957年國家建委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修訂並頒發全國統一的《建築工程預算定額》之後,國家建委通知將建築工程預算定額的編制和管理工作,下放到省、市、自治區。各省、市、自治區於以後幾年間先後組織編制了本地區的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定額。1981年國家建委組織編制了《建築工程預算定額》(修改稿),各省、市、自治區在此基礎上於1984年、1985年先後編制了適合本地區的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定額。預算定額是預算制度的產物,它為各地區建築產品價格的確定提供了重要依據,2013年3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發布新修訂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13〕44號)。特別應該提出的是,《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在全國開始執行,2013年7月,新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正式實施,這在我國工程計價管理方面是一個重大改革,在工程造價領域與國際慣例接軌方面是一個重大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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