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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2020年08月28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快新型建築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要大力推廣
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加快推進BIM技術在新型建築工業化全壽命期的一體化集成套用。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共同建立、維護基於BIM技術的標準化部品部件庫,實現設計、採購、生產、建造、交付、運行維護等階段的信息互聯互通和互動共享。試點推進BIM報建審批和施工圖BIM審圖模式,推進與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融通聯動,提高信息化監管能力,提高
建築行業全產業鏈資源配置效率。
主編單位
參編單位
國家建築信息模型(BIM)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主編單位簡介
條文說明
專業人才
總 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推進工程建設信息化實施,統一
建築信息模型套用基本要求,提高信息套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建設工程全生命期內建築信息模型的創建、使用和管理。
1.0.3
建築信息模型套用,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術語和縮略語
術 語
2.1.1
建築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BIM)
在建設工程及設施全生命期內,對其物理和功能特性進行數位化表達,並依此設計、施工、運營的過程和結果的總稱。簡稱模型。
2.1.2 建築信息子模型 sub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sub-BIM)
建築信息模型中可獨立支持特定任務或套用功能的模型子集。簡稱子模型。
建築信息模型的基本組成單元。簡稱模型元素。
對建築信息模型進行創建、使用、管理的軟體。簡稱BIM軟體。
縮略語
2.2.1 P-BIM 基於工程實踐的建築信息模型套用方式 prac-tice-based BTM mode
基本規定
3.0.1 模型套用應能實現建設工程各相關方的協同工作、信息共享。
3.0.2 模型套用宜貫穿建設工程全生命期,也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某一階段或環節內套用。
3.0.3 模型套用宜採用基於工程實踐的建築信息模型套用方式(P-BIM),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管理流程的規定。
3.0.4 模型創建、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應採取措施保證信息安全。
3.0.5 BIM軟體宜具有查驗模型及其套用符合我國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功能。
3.0.6 對BIM軟體的專業技術水平、數據管理水平和數據互用能力宜進行評估。
模型結構與擴展
一般規定
4.1.1 模型中需要共享的數據應能在建設工程全生命期各個階段、各項任務和各相關方之間交換和套用。
4.1.2 通過不同途徑獲取的同一模型數據應具有唯一性。採用不同方式表達的模型數據應具有一致性。
4.1.3 用於共享的模型元素應能在建設工程全生命期內被唯一識別。
4.1.4 模型結構應具有開放性和可擴展性。
模型結構
4.2.1
BIM軟體宜採用開放的模型結構,也可採用自定義的模型結構。
BIM軟體創建的模型,其數據應能被完整提取和使用。
4.2.2 模型結構由資源數據、共享元素、專業元素組成,可按照不同套用需求形成子模型。
4.2.3 子模型應根據不同專業或任務需求創建和統一管理,並確保相關子模型之間信息共享。
4.2.4 模型應根據建設工程各項任務的進展逐步細化,其詳細程度宜根據建設工程各項任務的需要和有關標準確定。
模型擴展
4.3.1 模型擴展應根據專業或任務需要,增加模型元素種類及模型元素數據。
4.3.2 增加模型元素種類宜採用實體擴展方式。增加模型元素數據宜採用屬性或屬性集擴展方式。
4.3.3 模型元素宜根據適用範圍、使用頻率等進行創建、使用和管理。
4.3.4 模型擴展不應改變原有模型結構,並應與原有模型結構協調一致。
數據互用
一般規定
5.1.1 模型應滿足建設工程全生命期協同工作的需要,支持各個階段、各項任務和各相關方獲取、更新、管理信息。
5.1.2 模型交付應包含模型所有權的狀態,模型的創建者、審核者與更新者,模型創建、審核和更新的時間,以及所使用的軟體及版本。
5.1.3 建設工程各相關方之間模型數據互用協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無相關標準時,應商定模型數據互用協定,明確互用數據的內容、格式和驗收條件。
5.1.4 建設工程全生命期各個階段、各項任務的建築信息模型套用標準應明確模型數據交換內容與格式。
交付與交換
5.2.1 數據交付與交換前,應進行正確性、協調性和一致性檢查,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數據經過審核、清理;
2 數據是經過確認的版本;
3 數據內容、格式符合數據互用標準或數據互用協定。
5.2.2 互用數據的內容應根據專業或任務要求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包含任務承擔方接收的模型數據;
2 應包含任務承擔方交付的模型數據。
5.2.3 互用數據的格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互用數據宜採用相同格式或兼容格式;
2 互用數據的格式轉換應保證數據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5.2.4 接收方在使用互用數據前,應進行核對和確認。
編碼與存儲
5.3.1 模型數據應根據模型創建、使用和管理的需要進行分類和編碼。分類和編碼應滿足數據互用的要求,並應符合建築信息模型數據分類和編碼標準的規定。
5.3.2 模型數據應根據模型創建、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按建築信息模型存儲標準進行存儲。
5.3.3 模型數據的存儲應滿足數據安全的要求。
模型套用
一般規定
6.1.1 建設工程全生命期內,應根據各個階段、各項任務的需要創建、使用和管理模型,並應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條件,選擇合適的模型套用方式。
6.1.2 模型套用前,宜對建設工程各個階段、各專業或任務的工作流程進行調整和最佳化。
6.1.3 模型創建和使用應利用前一階段或前置任務的模型數據,交付後續階段或後置任務創建模型所需要的相關數據,且應滿足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
6.1.4 建設工程全生命期內,相關方應建立實現協同工作、數據共享的支撐環境和條件。
6.1.5 模型的創建和使用應具有完善的數據存儲與維護機制。
6.1.6 模型交付應滿足各相關方契約要求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6.1.7 交付的模型、圖紙、文檔等相互之間應保持一致,並及時保存。
BIM軟體
6.2.1 BIM軟體應具有相應的專業功能和數據互用功能。
6.2.2 BIM軟體的專業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滿足專業或任務要求;
2 應符合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及其強制性條文;
3 宜支持專業功能定製開發。
6.2.3 BIM軟體的數據互用功能應至少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1 應支持開放的數據交換標準;
2 應實現與相關軟體的數據交換;
3 應支持數據互用功能定製開發。
6.2.4 BIM軟體在工程套用前,宜對其專業功能和數據互用功能進行測試。
模型創建
6.3.1 模型創建前,應根據建設工程不同階段、專業、任務的需要,對模型及子模型的種類和數量進行總體規劃。
6.3.2 模型可採用集成方式創建,也可採用分散方式按專業或任務創建。
6.3.3 各相關方應根據任務需求建立統一的模型創建流程、坐標系及度量單位、信息分類和命名等模型創建和管理規則。
6.3.4 不同類型或內容的模型創建宜採用數據格式相同或兼容的軟體。當採用數據格式不兼容的軟體時,應能通過數據轉換標準或工具實現數據互用。
6.3.5 採用不同方式創建的模型之間應具有協調一致性。
模型使用
6.4.1 模型的創建和使用宜與完成相關專業工作或任務同步進行。
6.4.2 模型使用過程中,模型數據交換和更新可採用下列方式:
1 按單個或多個任務的需求,建立相應的工作流程;
2 完成一項任務的過程中,模型數據交換一次或多次完成;
3 從已形成的模型中提取滿足任務需求的相關數據形成子模型,並根據需要進行補充完善;
4 利用子模型完成任務,必要時使用完成任務生成的數據更新模型。
6.4.3 對不同類型或內容的模型數據,宜進行統一管理和維護。
6.4.4 模型創建和使用過程中,應確定相關方各參與人員的管理許可權,並應針對更新進行版本控制。
組織實施
6.5.1 企業應結合自身發展和信息化戰略確立模型套用的目標、重點和措施。
6.5.2 企業在模型套用過程中,宜將BIM軟體與相關管理系統相結合實施。
6.5.3 企業應建立支持建設工程數據共享、協同工作的環境和條件,並結合建設工程相關方職責確定許可權控制、版本控制及一致性控制機制。
6.5.4 企業應按建設工程的特點和要求制定建築信息模型套用實施策略。實施策略宜包含下列內容:
1 工程概況、工作範圍和進度,模型套用的深度和範圍;
2 為所有子模型數據定義統一的通用坐標系;
3 建設工程應採用的數據標準及可能未遵循標準時的變通方式;
4 完成任務擬使用的軟體及軟體之間數據互用性問題的解決方案;
5 完成任務時執行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檢查要求;
6 模型套用的負責人和核心協作團隊及各方職責;
7 模型套用交付成果及交付格式;
8 各模型數據的責任人;
9 圖紙和模型數據的一致性審核、確認流程;
10 模型數據交換方式及交換的頻率和形式;
11 建設工程各相關方共同進行模型會審的日期。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