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亞洲區域食品輻照合作項目的協定

國際原子能機構(以下簡稱為“機構”)和本協定締約國政府(以下簡稱為“締約國”);
認為建立區域食品輻照合作項目(以下簡稱為“項目”,)將有助於預防其政府係為l977年6月l2日延長的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和培訓區域合作協定(以下簡稱為“區域合作協定'''',)的成員的開發中國家的營養不良;
希望在此具有共同利益的領域進一步加強它們之間的合作和促進更密切地協調它們的工作,以確保最有效地利用可獲得的資源;並依據區域合作協定第4和5款商議了建立本項目的問題
茲協定如下:
內容

  第一條
1.本項目的目的應是:
(a)測定未經輻照和經各種劑量水平輻照後食品變質的速度;
(b)根據產品的變質速度和時間一溫度-耐性,預測輻照食品的有效貯存壽命;
(c)研究適用於輻照食品的貯存和銷售的包裝材料和方法;以及
(d)研究有關上述問題的其他事項。
本項目的詳細內容見本協定附屬檔案說明。
第二條
1.依據本協定第十一條第1款,作為參加國政府接受本協定的每一締約國應執行根據第四條第3款分配給其的本項目的那部分任務。特別是,每一參加國政府應:
(a)為執行本項目提供必要的科學技術設施和人員;並
(b)採取一切可能措施接受其他締約國或機構指派的科學家、工程師或技術專家在指定的設施工作並派遣由其自己負擔費用的科學家、工程師或技術專家到為執行本項目而接受他們的其他締約國所指定的設施工作。
2.每一參加國政府應向機構提交一份關於其負責的本項目部分的執行情況年度報告。
第三條
依據第十一條第l款,作為捐助國政府接受本協定的每一締約國應遵守其本國法律和條例並在其各自預算撥款範圍內:
(a)為執行本項目捐款或提供實物,對此應每年通知機構;和
(b)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接受其他締約國或機構指派的科學家、工程師或技術專家在指定的設施工作,並應其他締約國或機構要求派遣科學家、工程師或技術專家到其他締約國指定的設施工作。
第四條
1.應設立一個項目科學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項目委員會”,)。
2.項目委員會應由每一締約國一名代表和機構一名代表組成。這些代表可以有若干名顧問隨同。
3.項目委員會的職責應是:
(a)經參加國政府同意,確定並對分配給每一參加國政府的本項目部分作必要的修改;
(b)監督本項目的執行;及
(c)向締約國和機構提出關於本項目的必要建議並不斷檢查這些建議的執行情況。
4.項目委員會應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五條
1.根據本協定,機構應履行秘書處的職責。
2.以項目委員會根據第四條第3款提出的建議為基礎並與項目委員會協商,機構應:
(a)每年制定工作計畫並確定執行本項目的方式;
(b)在參加國政府中分配按照第三條和第六條所作的捐款額;
(c)盡力向各參加國政府提供技術援助和其他援助,以支持它們根據本協定開展的合作活動;
(d)審議各參加國政府提交的關於其負責的本項目部分的執行情況報告;
(e)協助締約國互通情報並酌情彙編、出版和分發關於本項目的報告;並
(f)為項目委員會的會議提供科學和行政支助。
第六條
1.機構可以邀請其非締約方的任何成員國通過機構與有關成員國之間的雙邊安排向本項目提供特別捐款或實物。
2.機構應將此類安排通告各締約國。
3.機構應遵照本協定和按照其財務條例及其他適用規定,管理根據第三條和本條第1款所作的捐款。機構對於每筆這類捐款應單獨登記和入帳。
第七條
機構和每一締約國應確保遵照每一有關締約國的適用法律和條例把機構規定的有關安全標準和措施套用於根據本項目所開展的活動。
第八條
每一締約國保證根據本協定向其提供的任何援助只用於和平目的。
第九條
機構或依據第三條和第六條捐款的任一政府對於參加國政府或通過其提出要求的任何個人均不負安全執行本項目的責任。
第十條
對於本協定的解釋或適用可能出現的任何爭端應由爭端各方通過協商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
1.參加本區域合作協定的任一國政府經通知本協定的原始締約方-機構總幹事其接受本協定便可以成為本協定的一個締約方。此種接受通知應說明此種政府願作為參加國政府還是捐助國政府成為一締約方。
2.本協定應於機構總幹事收到一個捐助國政府和兩個參加國政府的接受通知之日生效。對於協定生效之後接受本協定的各國政府,本協定應於機構總幹事收到此類通知之日生效。
3.倘若區域合作協定仍然有效,則本協定應從其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繼續有效。
附屬檔案
l.食品項目
根據本項目有待研究的食品項目將從下列食品中選擇:
馬鈴薯
洋蔥
大米
水產品
熱帶水果(以芒果為代表)
調料
2.研究和發展計畫
A.輻照效應
(a)確定輻照前合適的條件,例如有待輻照的各類食品項目的熟化和成熟期。
(b)確定最佳的輻照條件,例如劑量、食品的溫度和環境。
(c)確定試驗規模輻照處理各類食品項目的最佳條件。
(d)確定經輻照的各類食品項目的最佳貯存條件。
(e)確定經輻照處理的封裝或未封裝的各類食品項目在商業貯存條件下的貯存壽命。
(f)確定經輻照的各類食品項目預先包裝好後在受控制的條件下的貯存壽命。
(g)利用微生物學、化學和器官感覺的性質以及視覺觀察結果作為參數,確定經輻照的各類食品項目的變質速度。
(h)確定經輻照的各類食品項目的化學變化和營養變化。
B.輻照工藝
(a)劑量測定工藝的標準化,如弗里克劑量計和塑膠劑量計以及各締約方國家間的劑量計相互校準。
(b)研究在商業包裝條件下各類食品項目的劑量分布。
C.包裝研究
(a)確定輻照對參加國政府各國商用和可能使用的包裝材料的效應。
(b)確定包裝材料的氧和水的滲透性能。
(c)確定包裝材料的微生物、黴菌和昆蟲侵入性。
(d)確定在參加國政府各國中再次使用的包裝材料在運輸期間的壽命。
D.經濟評價
(a)評價現有的基礎設施,作為推進每個參加國政府國家中食品輻照商業化的一個步驟。
(b)確定每個參加國政府國家處理有選擇的食品項目的商用輻照設施最合適的場址。
(c)評價關於對參加國政府國家有選擇進行輻照處理的食品項目的市場銷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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