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包裝產品生產使用管理辦法

《建材包裝產品生產使用管理辦法》在1992.05.25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材包裝產品生產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 頒布時間:1992.05.25
  • 實施時間:1992.05.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材包裝產品生產和使用的行業管理,提高建材包裝產品的質量,降低破損,使之適應建材工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水泥、玻璃包裝產品生產和使用的管理,其它建材包裝產品的生產和使用,應執行本辦法的一般規定。
建材包裝專業生產企業、綜合包裝企業和其它企業生產的建材包裝產品,以及建材產品生產企業自產的包裝產品,都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第三條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行使對全國和地方建材包裝產品行業管理的職能。全國性的建材包裝行業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由國家建材局制定發布,並負責監督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補充性或地區性的建材包裝行業管理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條 凡生產和使用建材包裝產品的企業,不分行政隸屬關係,都應納入行業管理的範圍,接受國家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業管理,按照行業管理的要求按期送有關報表。
第五條 中國建材包裝協會和各地有關協會,應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完成行業管理方面的有關任務。
第二章 建材包裝產品的生產管理
第六條 各類建材包裝產品的生產和發展要根據建材產品的發展計畫,對包裝產品數量質量的要求和對品種的選擇,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性計畫,進行產品結構調整,協調平衡確定投資方向,安排生產,滿足需要。
第七條 各類建材包裝產品,要按照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國家標準、國家建材局制定的行業標準進行生產。無上述標準的產品,企業可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沒有標準的或雖有標準但不達標的產品一律不準生產不準銷售,不準使用。
第八條 新研製的建材包裝產品,要經過技術鑑定和工業性試驗合格後,才能投入批量生產。新產品技術鑑定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國家建材局在水泥包裝袋和玻璃貨櫃架生產企業中評定國家級建材包裝定點生產企業。
第十條 建材包裝產品生產企業要積極推行和完善全面質量管理,認真貫徹執行GB/T10300國家標準,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觀點和為用戶服務的思想,以優良的工作質量保證產品質量,運用科學方法管理全部生產活動,充實質量管理和檢驗機構,建立質量體系,完善質量保證措施。
第三章 建材包裝產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建材產品生產企業外購或加工的建材包裝產品,必須是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進行生產的合格產品。建材產品重點企業必須使用國家定點生產企業的包裝產品,建材產品生產企業自產的包裝產品,應嚴格按照各級標準進行生產,才能自產自用,也應按規定的程式取得定點資格。
第十二條 建材產品生產企業對外購、外加工或自製的包裝產品在使用前要按照訂貨契約、加工協定的條款嚴格進行質量驗收,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包裝產品。
第十三條 水泥生產企業要積極採用國家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優選推廣使用的包裝袋型,嚴禁使用兩層新紙加兩層再生紙或更低檔次的各種包裝物。
第十四條 大、中型水泥企業應根據本身條件,積極對新材料包袋和湖口袋進行試裝試運,以推進水泥包裝改革。但正式投入使用的新袋型、新袋種,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水泥紙袋回收辦法及押金收取、退還按照國家規定的辦法執行。新材料袋能夠回收的,應儘量回收利用;押金收取、退還、獎勵辦法,參照紙袋的辦法另行制定;不能回收的新材料袋,不許收取押金。省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此項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玻璃生產企業應在使用自有玻璃貨櫃架的同時,鼓勵玻璃產品固定用戶按標準自備器具,參加交換使用。玻璃生產企業應對包裝器具回空驗收、維修養護,認真執行自定的鑑定報廢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玻璃生產企業對玻璃集裝器具的每次使用期限,延期費收取的標準,押金的收取與退還,用戶自備箱架維修費用的承擔,箱架的回空方式,應制定相應的規定,由省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
第十八條 水泥、玻璃包裝品種的使用比例,集裝化的運量程度,出廠前的破損率,包括流通環節在內的綜合破損率及其它改革指標,均按國家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建材產品生產企業要積極參與當地經濟綜合部門對水泥、玻璃等建材產品的包裝所進行的綜合治理工作,自覺接受各級質量監督部門對包裝物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意見,協助質量監督部門做好對包裝物的檢測。
第四章 監督與獎懲
第二十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當地各有關部門每年對建材包裝產品的生產和使用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並獲得顯著成績的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建材產品生產企業和建材包裝生產企業,分別由上一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對生產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企業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和使用,限期整頓。對大、中型建材企業或已被定為建材包裝定點的企業通報批評,直至撤其定點資格。
第二十三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對生產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建材包裝產品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視造成損失的大小分別給予批評,通報或行政處分。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者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建材局包裝大檢查領導小組於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布的《建材包裝物生產,使用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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