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材包裝產品定點生產企業評定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8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8月10日
- 頒布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材包裝產品生產質量和管理,確保建材產品有優質、實用、經濟的包裝物,逐步實現產需銜接,定點生產、定點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生產水泥包裝袋、平板玻璃木箱、貨櫃(架)、建材包裝機械設備等建材包裝產品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委託中國建材包裝工業協會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二章 定點生產企業的條件
第四條 企業必須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依法經營,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企業必須具有生產建材包裝產品的合格設備、工藝設備,計量檢驗與測試手段,必須具備相當規模的生產能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
第六條 企業必須配備能夠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測人員,建立完整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七條 建材包裝產品必須依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生產。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按經過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生產。產品質量必須符合標準要求。
第三章 申請及評定定點生產企業的程式
第八條 凡生產建材包裝產品的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均可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企業向所在省級(含計畫單列市,下同)建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省級建材主管部門初審後,報中國建材包裝工業協會複審,由國家建材局終審評定,並對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評為定點生產的企業,由國家建材局登報向社會公告,並發給有效期四年的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定點生產企業可在各自的產品上加印由國家建材局統一制定的定點標誌。
第十一條 經考核評審不合格的企業,經過治理整頓,一年後可再次提出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申請定點生產廠的企業和已定點進行複查的企業,均應交納費用。收費標準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四章 複查和抽查
第十三條 對已經定點的企業,每年或每兩年進行一次複查。其間也可根據使用建材包裝產品的用戶反映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 對複查或抽查不合格的、未經批准降低技術標準的、未經批准與其它企業共用定點生產企業名稱的,均取消定點生產資格,並取消定點標誌和收回證書。
第五章 監督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和冒用定點生產企業證明書,違者視情節輕重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評審部門應本著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一視同仁的精神進行定點生產企業的評定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類建材包裝產品的評定實施細則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