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團體意外險

建工團體意外險是年滿16 周歲到65 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公民,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或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合法關係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工團體意外險
  • 全稱: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 類別:保險
  • 包括: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傷殘保險金
全稱,投保範圍,保險責任,

全稱

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投保範圍

年滿16 周歲到65 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公民,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或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合法關係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保。
被保險人所在施工企業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該保險。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建築、裝修施工現場,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公司按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以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身故的,保險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主險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將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 日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保險公司給付各該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保險公司對以上意外身故保險金和意外傷殘保險金的給付之和以保險單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不論一次或多次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當累計給付的保險金累計達到保險單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時,本主險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具體細節含義各保險公司根據公司利益出發申報保監局備案,因此各保險公司具體細節涵蓋不一樣。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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