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始縣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建始縣委、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建始縣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建始縣醫療保障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建始縣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州委和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始縣醫療保障局
- 辦公地址:建始縣業州鎮業州大道135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實施措施、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管理全縣醫療保障基金,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
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制定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
(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及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措施,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措施,監督定點醫藥機構採購、使用國家、省和州談判藥品、招標藥品及醫用耗材品種。
(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定點醫藥機構協定管理辦法及支付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全縣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全縣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管理。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對外合作交流。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縣醫療保障局要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與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加強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的制度、政策銜接和信息資源共享,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建辦、人事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應急、安全、宣傳、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外合作交流;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群團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醫藥服務和價格管理股)。執行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醫療救助,承辦中央和省、州、縣財政相關補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監督檢查醫療救助政策和救助資金的落實;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制定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定點醫藥機構協定管理辦法、支付管理辦法、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及結算政策措施;負責縣管定點醫藥機構協定管理;負責定點醫藥機構分級管理;組織起草醫療保障領域的縣政府規章和標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應訴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負責改革事項的綜合協調;負責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關於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措施;監督定點醫藥機構採購、使用國家和省、州談判藥品、招標藥品及醫用耗材品種,維護和使用全縣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立醫藥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貫徹執行州管醫療服務價格。
(三)規劃統計與基金監管股。負責擬訂全縣醫療保障工作規劃;負責編制全縣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負責醫療保障信息數據維護、管理和統計工作;負責推進醫療保障大數據和信息化建設,實現醫療保障智慧型化監管、數據化決策;負責本單位內外網路信息管理和建設;負責全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改革和基金監管辦法的監督實施;指導並監督經辦機構加強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承擔醫療保障稽核、巡查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和風險防控工作;負責定點醫藥機構日常巡查、醫保智慧型監控工作;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人員編制
縣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內設機構正職3名。
縣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建始縣委、建始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商縣委編辦承擔。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