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縣民政局

建始縣民政局

(一)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承擔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職責,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雙擁創建、擁軍優屬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始縣民政局
  • 所屬地區:建始縣
  • 管理範圍:民政
  • 屬性: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服務承諾,辦事指南,地圖信息,

主要職責

(五)承擔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職責,指導全縣軍休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救災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
(七)貫徹落實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建始縣民政局
建始民政
(八)承擔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職責。
(九)組織、協調社會福利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承擔船仔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職責,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全縣婚姻、收養、殯葬、流浪乞討救助、養老等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等社會救助管理工作職責。
(十二)督促、協調和推動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協調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擔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職責,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為龍頭企業提供服務。
(十六)承辦縣“616”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道埋提悼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維穩、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殼阿故酷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組織擬訂民政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協調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協調業務科室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職責;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縣民政幹部培訓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承辦紀檢、監察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社辣刪章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協調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局機關老幹部管理工作。
監察室
監察室工作職責:負責協助局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監督檢查局及二級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履行職責情況,按管轄範圍對違反政紀的行為提出監察建議;負責對局和二級單位幹部及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宣傳教育;做好信訪舉報件的核查工作;開展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等工作促體鞏。
政工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二級單位幹部、職工的調配、考核、任免、獎懲、機構編制及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機關勞資和人事統計工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工作。擬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登記和執法監察,承辦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工作,監督其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縣活動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受省、州民政部門委託對全省(州)性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設在我縣的辦事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承擔社團行政複議和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職責;指導和監督全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優撫股
貫徹落實國家優撫政策、法規,承擔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職責。擬訂優待撫恤地方性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優撫對象的各項政策;負責落實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撫恤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病故撫恤;負責落實殘疾軍人及其他傷殘人員的乎騙凝傷殘撫恤待遇;負責落實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負責落實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人員的定補政策;做好孤老優撫對象和三級以上傷殘人員等對象的集中供養、傷病治療、療養工作;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復員退伍軍人、人民警察、參戰民工等人員傷殘評定的組織、審核和報批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雙擁創建、擁軍優屬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參與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民敬霉作。
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股
貫徹落實國家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和政策,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職責,擬訂地方性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突出信訪問題;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和使用工作。承辦縣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救災股
貫徹實施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擬訂救災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的組織、協調工作,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協調組織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擬訂減災規劃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縣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指導全縣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承辦縣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縣減災委員會、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基層政權建設股和區劃地名股
貫徹實施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擬訂救災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的組織、協調工作,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協調組織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擬訂減災規劃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縣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指導全縣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承辦縣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縣減災委員會、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福利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辦法;審批社會福利企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草案,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事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草案,擬訂婚姻登記、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婚姻登記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好城市“三無”人員的供養工作;做好國內收養,做好涉港澳台、華僑領養和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全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跨區域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牽頭組織、協調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縣婚姻、收養、殯葬、流浪乞討救助、養老等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規劃財務股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下撥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建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老齡辦公室
貫徹落實上級老齡工作法規、政策,擬訂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檢查有關老齡工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督促、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全縣老齡工作;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按規定保障和落實離退休幹部職工待遇,組織開展各種老年文體娛樂活動,組織和引導離退休幹部職工充分發揮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社會救助股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救助法規、政策;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訂相關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定期定量救濟、臨時救濟和六十年代部分精簡退職老弱病殘職工的生活救濟。協調相關部門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行政審批股
負責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審批,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審批,城鄉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審批,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審批,五保供養對象審批,農村建設公益性公墓審批,收養登記審批,湖北省老年人優待證的發放等行政審批及便民服務業務。

服務承諾

為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促進民政工作規範高效運行,更好地為社會服務,為民眾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建始縣民政局鄭重作出如下承諾:
一是充分履行民政職能。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目標要求,逐步提高城鄉低保、災民救助、五保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保障優撫群體的合法權益;加快實施防災減災工程、城鄉福利機構建設工程、社區公共服務站工程建設;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城鄉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和專項社會事務服務體系建設,提升為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嚴格規範執法行為。依法管理民間組織、婚姻、收養等社會行政事務,不違規收費和搭車收費,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和失職、瀆職行為。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三是著力推行政務公開。及時公開城鄉低保、優待撫恤、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婚姻登記等工作的政策、法律依據、執法服務程式、收費項目標準和辦理結果,主動接收社會監督。
四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在執行公務活動中,不以權謀私、損公肥私,不“吃、拿、卡、要”,不接受服務對象的饋贈和吃請。一旦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將嚴肅處理。
五是誠懇接受民眾監督。廣泛聽取民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努力改進工作。對舉報反映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認真整改落實,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

辦事指南

基金會及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許可事項名稱
基金會及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許可事項編碼
HBXK08-01-0
省直管理部門
省民政廳
設定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 ( 國務院令第 400 號 )
受理條件
一、成立
1、有特定的公益目的;
2、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
金;
3、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理事會及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6、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變更
1、基金會登記事項需要變更;
2、基金會所變更的登記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3、基金會登記事項變更經理事會民主討論通過。
三、分支機構成立
1、有規範的名稱;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負責人;
4、有明確的工作範圍;
5、經基金會理事會民主討論通過。
四、分支機構變更
1、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
2、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所變更的登記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3、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經理事會民主討論通過。
五、註銷
1、按照章程規定應當終止的;
2、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意見。
六、分支機構註銷
1、基金會按章程規定的程式作出決定,撤銷其分支(代表)機構的;
2、基金會自身註銷的,其分支(代表)機構應一併註銷。
實施機關辦理程式
1、成立
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政策諮詢,並獲得“名稱預核准通知”→申請人按照擬成立的基金會業務範圍找到一個省級國家機關或省政府授權的組織作為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申請人提交基金會成立登記相關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頒發登記證書、公告。
2、變更
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基金會變更登記政策諮詢→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基金會變更登記事宜→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變更登記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頒發登記證書、公告。
3、分支機構成立
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成立登記政策諮詢→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設立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事宜→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分支(代表)機構成立登記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頒發登記證書、公告。
4、分支機構變更
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政策諮詢→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事宜→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頒發登記證書、公告。
5、註銷
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基金會註銷登記政策諮詢→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基金會註銷登記事宜→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註銷登記申請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銷登記、公告。
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6、分支機構註銷
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註銷登記政策諮詢→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註銷登記事宜→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分支(代表)機構註銷登記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銷登記、公告。
實施機關辦理時限
1、基金會和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成立登記: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內辦結;
2、基金會和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基金會和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註銷登記: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日內辦
結;
3、基金會年檢辦理:符合年檢條件的基金會應於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全部有
效材料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收費依據
計價費[1996]1602號;
發改價格[2003]851號;
鄂價費字[2000]9號;
鄂價費字[1993]99號。
收費標準(元)
申請費 10元;
登記費 90元;
變更費 40元;
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費 40元;
會費收據工本費 3.5元;
專用收款收據領證工本費 3元。
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及樣表下載
一、成立
1、《基金會設立申請書》;
2、《基金會登記事項表》;
3、基金會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申請書;
4、驗資證明;
5、辦公住所證明;
6、理事名單(理事人數為5-25人)、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監事名單及簡歷。基金會理事長、
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
7、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檔案。
二、變更
1、《基金會變更登記申請書》;
2、《基金會登記事項表》;
3、基金會登記證書正副本;
4、其他材料:名稱變更的還需要提交原名稱印章;住所變更的還需提供新的住所證明;原始基金變更的還需提供驗資證明;
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還需填寫《法定代表人登記表》以及具有法定資格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宗旨或業務範圍發生變化的還
需重新修改章程並辦理章程核准手續。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變更的,需要提交《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變動備
案書》。
三、分支機構成立
1、《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
2、《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
3、(代表)機構設在異地的,還須由設在地民政部門出具意見。
四、分支機構變更
1、《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
3、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正副本;
4、名稱變更的還需要提交原名稱印章;住所變更的還需提供新的住所證明;負責人變更的還需填寫《負責人登記表》。
五、註銷
1、《基金會註銷登記申請書》;
2、財務審計報告;
3、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意見;
4、基金會登記證書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財務憑證。
六、分支機構註銷
1、《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註銷登記申請書》;
2、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財務憑證。
政工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二級單位幹部、職工的調配、考核、任免、獎懲、機構編制及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機關勞資和人事統計工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工作。擬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登記和執法監察,承辦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工作,監督其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縣活動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受省、州民政部門委託對全省(州)性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設在我縣的辦事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承擔社團行政複議和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職責;指導和監督全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優撫股
貫徹落實國家優撫政策、法規,承擔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職責。擬訂優待撫恤地方性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優撫對象的各項政策;負責落實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撫恤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病故撫恤;負責落實殘疾軍人及其他傷殘人員的傷殘撫恤待遇;負責落實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負責落實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人員的定補政策;做好孤老優撫對象和三級以上傷殘人員等對象的集中供養、傷病治療、療養工作;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復員退伍軍人、人民警察、參戰民工等人員傷殘評定的組織、審核和報批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雙擁創建、擁軍優屬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參與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
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股
貫徹落實國家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和政策,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職責,擬訂地方性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突出信訪問題;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和使用工作。承辦縣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救災股
貫徹實施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擬訂救災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的組織、協調工作,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協調組織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擬訂減災規劃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縣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指導全縣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承辦縣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縣減災委員會、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基層政權建設股和區劃地名股
貫徹實施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擬訂救災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的組織、協調工作,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協調組織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擬訂減災規劃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縣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指導全縣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承辦縣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縣減災委員會、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福利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辦法;審批社會福利企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草案,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事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草案,擬訂婚姻登記、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婚姻登記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好城市“三無”人員的供養工作;做好國內收養,做好涉港澳台、華僑領養和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全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跨區域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牽頭組織、協調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縣婚姻、收養、殯葬、流浪乞討救助、養老等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規劃財務股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下撥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建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老齡辦公室
貫徹落實上級老齡工作法規、政策,擬訂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檢查有關老齡工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督促、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全縣老齡工作;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按規定保障和落實離退休幹部職工待遇,組織開展各種老年文體娛樂活動,組織和引導離退休幹部職工充分發揮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社會救助股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救助法規、政策;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訂相關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定期定量救濟、臨時救濟和六十年代部分精簡退職老弱病殘職工的生活救濟。協調相關部門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行政審批股
負責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審批,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審批,城鄉貧困民眾醫療救助審批,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審批,五保供養對象審批,農村建設公益性公墓審批,收養登記審批,湖北省老年人優待證的發放等行政審批及便民服務業務。

服務承諾

為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促進民政工作規範高效運行,更好地為社會服務,為民眾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建始縣民政局鄭重作出如下承諾:
一是充分履行民政職能。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目標要求,逐步提高城鄉低保、災民救助、五保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保障優撫群體的合法權益;加快實施防災減災工程、城鄉福利機構建設工程、社區公共服務站工程建設;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城鄉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和專項社會事務服務體系建設,提升為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嚴格規範執法行為。依法管理民間組織、婚姻、收養等社會行政事務,不違規收費和搭車收費,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和失職、瀆職行為。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三是著力推行政務公開。及時公開城鄉低保、優待撫恤、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婚姻登記等工作的政策、法律依據、執法服務程式、收費項目標準和辦理結果,主動接收社會監督。
四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在執行公務活動中,不以權謀私、損公肥私,不“吃、拿、卡、要”,不接受服務對象的饋贈和吃請。一旦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將嚴肅處理。
五是誠懇接受民眾監督。廣泛聽取民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努力改進工作。對舉報反映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認真整改落實,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

辦事指南

基金會及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許可事項名稱
基金會及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許可事項編碼
HBXK08-01-0
省直管理部門
省民政廳
設定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 ( 國務院令第 400 號 )
受理條件
一、成立
1、有特定的公益目的;
2、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
金;
3、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理事會及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6、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變更
1、基金會登記事項需要變更;
2、基金會所變更的登記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3、基金會登記事項變更經理事會民主討論通過。
三、分支機構成立
1、有規範的名稱;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負責人;
4、有明確的工作範圍;
5、經基金會理事會民主討論通過。
四、分支機構變更
1、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
2、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所變更的登記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3、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經理事會民主討論通過。
五、註銷
1、按照章程規定應當終止的;
2、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意見。
六、分支機構註銷
1、基金會按章程規定的程式作出決定,撤銷其分支(代表)機構的;
2、基金會自身註銷的,其分支(代表)機構應一併註銷。
實施機關辦理程式
1、成立
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政策諮詢,並獲得“名稱預核准通知”→申請人按照擬成立的基金會業務範圍找到一個省級國家機關或省政府授權的組織作為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申請人提交基金會成立登記相關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頒發登記證書、公告。
2、變更
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基金會變更登記政策諮詢→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基金會變更登記事宜→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變更登記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頒發登記證書、公告。
3、分支機構成立
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成立登記政策諮詢→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設立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事宜→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分支(代表)機構成立登記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頒發登記證書、公告。
4、分支機構變更
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政策諮詢→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事宜→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頒發登記證書、公告。
5、註銷
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基金會註銷登記政策諮詢→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基金會註銷登記事宜→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註銷登記申請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銷登記、公告。
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6、分支機構註銷
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註銷登記政策諮詢→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註銷登記事宜→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分支(代表)機構註銷登記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銷登記、公告。
實施機關辦理時限
1、基金會和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成立登記: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內辦結;
2、基金會和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基金會和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註銷登記: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日內辦
結;
3、基金會年檢辦理:符合年檢條件的基金會應於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全部有
效材料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收費依據
計價費[1996]1602號;
發改價格[2003]851號;
鄂價費字[2000]9號;
鄂價費字[1993]99號。
收費標準(元)
申請費 10元;
登記費 90元;
變更費 40元;
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費 40元;
會費收據工本費 3.5元;
專用收款收據領證工本費 3元。
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及樣表下載
一、成立
1、《基金會設立申請書》;
2、《基金會登記事項表》;
3、基金會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申請書;
4、驗資證明;
5、辦公住所證明;
6、理事名單(理事人數為5-25人)、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監事名單及簡歷。基金會理事長、
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
7、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檔案。
二、變更
1、《基金會變更登記申請書》;
2、《基金會登記事項表》;
3、基金會登記證書正副本;
4、其他材料:名稱變更的還需要提交原名稱印章;住所變更的還需提供新的住所證明;原始基金變更的還需提供驗資證明;
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還需填寫《法定代表人登記表》以及具有法定資格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宗旨或業務範圍發生變化的還
需重新修改章程並辦理章程核准手續。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變更的,需要提交《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變動備
案書》。
三、分支機構成立
1、《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
2、《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
3、(代表)機構設在異地的,還須由設在地民政部門出具意見。
四、分支機構變更
1、《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
3、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正副本;
4、名稱變更的還需要提交原名稱印章;住所變更的還需提供新的住所證明;負責人變更的還需填寫《負責人登記表》。
五、註銷
1、《基金會註銷登記申請書》;
2、財務審計報告;
3、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意見;
4、基金會登記證書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財務憑證。
六、分支機構註銷
1、《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註銷登記申請書》;
2、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財務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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