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23號),設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州住房建設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性質: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政府工作部門
  • 別名:州住房建設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歷任領導,榮譽,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州交通運輸局。
(四)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五)增加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職責。
(六)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保障全州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擬訂全州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州廉租住房建設規劃及實施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和州政府有關廉租住房資金、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的安排和組織實施;編制全州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住房制度改革和公積金的監管責任。擬訂適合州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州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管,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歸繳等管理計畫提出相關建議並呈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同時對管委會的決議督促落實。
(三)承擔規範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州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州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延龍圖一體化規劃實施意見、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四)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以及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州工程建設地方性標準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及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交易、租賃、抵押、擔保、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州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擬訂全州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州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州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州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擬訂地方建材行業的總體規劃和目標;掌握分析全州建材行業生產動態,匯集分析和發布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指導本行業的生產運行;負責行業安全管理、監督工作;組織收繳、管理、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和發展散裝水泥“專項基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建材行業技術創新,促進建材資源綜合使用,推廣散裝水泥和預攪拌混凝土,推進新型建材及製品的開發和推廣套用;負責建材行業投資立項的初審和論證工作。
(十二)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住房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等工作;按照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資金使用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監察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和專業技術職稱標準;負責局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勘察設計技術處。
擬訂全州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四)城市建設處。
擬訂全州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含縣城)、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州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法制處)。
負責全州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建設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政策的制定;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州住房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長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州住房建設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城市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州住房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州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城市交通的運營。
(二)地方性工程建設標準由州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並會同州住房建設局聯合發布。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歷任領導

局長:韓瑞弘

榮譽

2021年5月24日,入選吉林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擬表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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