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民政局

延邊州民政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民政工作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研究擬訂民政工作事業發展規劃;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邊州民政局
  • 任務:研究擬訂民政工作事業發展規劃
  • 主要職責: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 內設機構: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二)承擔全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依法對全州性社會團體和州內跨縣(市)社會團體、州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三)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組織實施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政策;指導全州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州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和軍供站、供水站的建設與管理。
(五)擬訂全州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市)、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州際及全州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制定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州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州地名管理工作。
(六)起草全州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定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擬訂全州救災減災工作規劃和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承辦中央、省、州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全州性救災捐贈;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承擔州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州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擬訂實施全州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相關配套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承辦中央、省、州財政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市)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
(九)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政策,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推進婚姻和殯葬改革;承辦國內外兒童收養協調事宜;協調州內外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十)擬訂全州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形式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報批;指導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檢查監督下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組織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監督和管理;組織和指導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慈善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州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全州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承擔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職責,同時承擔機關黨總支的職責。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宣傳信息、行政複議、財務、統計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表彰活動;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新黨員的發展工作及收繳黨費;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積極開展創先爭優活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負責推進全州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全州民間組織管理的政策、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州本級社團的登記和年檢;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州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州直各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全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察、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退伍義務兵異地安置。
(三)救災處(州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州救災減災工作規劃和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承辦中央、省、州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全州性救災捐贈;擬定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管理;承擔州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州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社會救助處。
擬訂實施全州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相關配套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承辦中央、省、州財政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市)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
(五)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州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形式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報批;指導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檢查監督下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組織和指導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指導慈善組織開展工作。
(六)優撫安置處(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州政府復員軍人安置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實施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政策;指導全州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州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和軍供站、供水站建設與管理。承擔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七)區劃地名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全州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市)、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州際及全州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制定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全州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州地名管理工作;起草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定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社會事務處。
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政策,擬定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推進婚姻和殯葬改革;承辦國內外兒童收養協調事宜;協調州內外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人員編制

州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1名;處長(主任)9名(含1名黨委辦公室主任)。
州民政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辦事指南

新辦、變更社會福利企業
一、審批程式
1、凡自願安排殘疾人就業,-保證殘疾職工能夠享受規定待遇,錄用殘疾職工達到規定比例的企業,可向當地民政局提出興辦社會福利企業的申請;
2、民政局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受理後,應組織相.關人員到申辦企業實地考察,確定該企業是否具備興辦的資格;
3、當地民政局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認定具備興辦福利企業資格的,由民政局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民政局長分別在社會福利企業申報材料上籤署意見後,加蓋民政局公章,確認該企業為社會福利企業。
二、備案內容
福利企業上報省廳備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辦福利企業應提交以下資料:
1.提供民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的《申辦社會福利企業》承辦單和吉林省新辦社會福利審批表一式3份: ‘
2.申辦福利企業申請書;
3.企業所在縣(市、區)民政局批文;
4.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5.國、地稅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各一份;
6.企業或公司章程
7.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i失業和工傷保險票據或證明(原件審核,複印件裝訂);
8.經當地勞動部門鑑證,命、法有效,契約期為二年以上的殘疾職工勞動契約,有明確起始和結束日期;
9.殘疾人相關資料:.殘疾人登記表、殘疾證、縣級以上醫院體檢表原件(原件審核,‘。複印件裝訂)、身’份證複印件;
10.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王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二)變更福利企業應提交以下資料:
1.經當地民政部門審批簽署意見後的《社會福利企業變更》承辦單;
2.原福利企業證書正、副本;
3.企業變更申請報告,說明變更事項;
4.企業所在縣(市、區)民政局批文;
5.工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申請表複印件及變更後的執照複印件;
6.國、地稅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各一份;
7.轉制變更須附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原件及相關資料;
8.變更後殘疾人數變動的企業,人員增加的,應附金廠殘疾職工基本情況表(含工種安排襲);人員減少的,應附減少的殘疾職工分流安置名單及分流去向,並經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鑑證;“四表一冊“變更情況;
9.凡涉及企業名稱和經營場地同時變更的,應附企業情況說明及其所在地工商、民政部門核查結果的書面材料,生產經營場地應附權屬證明複印件(租用場地的附租賃證明、售有的附產權證);
各地上報新辦、變更的備案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列印、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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