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縣政府對外合作協定工作流程的意見》是2015年1月9日延津縣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津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縣政府對外合作協定工作流程的意見
- 發文日期:2015-01-9
- 發文部門:延津縣人民政府
近年來,我縣深入實施引資項目雙帶動戰略,對外經濟合作持續增多,為進一步規範對外經濟合作行為、提高對外合作水平,達到平等友好、互利雙贏的目的,根據縣政府契約管理有關規定的程式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範圍
主要是縣政府、需要縣政府承擔義務和責任的縣直部門(包括園區管委會)與外來投資主體簽署的戰略合作協定、框架合作協定(意向書)、補充合作協定、合作契約、涉外合作會議紀要(以下統稱契約)等各類對合作雙方權利義務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對外合作事項。
二、契約文本初審
(一)契約承辦單位做好項目接洽、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契約擬定等前期工作,負責調查合作方的履約能力,並負責徵求縣直相關部門意見。
(二)根據部門職能及工作分工,縣直相關部門就契約涉及的合作領域、項目準入、優惠政策、收益分析等內容進行研究,依法依規提出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正式書面意見,在契約承辦單位要求的時限內反饋,未按要求時限反饋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被徵求意見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三)給予項目的優惠政策由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限內研究後確定,並形成書面材料。契約承辦單位根據各相關部門的書面意見對擬定的契約文本初稿進行修改完善後,提交縣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審查。契約文本初稿應按照互利共贏、責權對等的原則,就合作方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等有關條款作出約定。
(四)契約承辦單位向縣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契約文本初稿時一併報送相關部門的意見。承辦單位如與相關部門有不同意見,應當與相關部門充分溝通,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提交契約文本初稿的同時,提交與相關部門溝通情況的說明,並附理由和依據。
(五)縣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契約文本初稿以及各相關部門的意見或建議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對契約主體是否適格、內容是否合法、權利義務是否對等、違約責任是否完備等進行審查,同時,徵求縣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
(六)契約承辦單位按照縣政府法制部門的意見或建議,對契約文本初稿再進行修改,形成契約文本修改稿,並以此與合作方談判,談判及契約文本內容修改情況及時報縣政府。
(七)如契約承辦單位在談判中對契約文本修改稿內容(特別是給予的優惠政策)與合作方產生分歧,在雙方談判的基礎上,對合作方堅持要求的,與契約文本修改稿內容有變動的部分,應當重新徵求縣政府相關部門及縣政府法制部門意見,重大事項報縣政府研究決定,直至形成合作雙方共同認可,形成契約文本送審稿。
三、契約文本審定及運行
(一)契約承辦單位將與合作方談判協商形成的契約文本送審稿報縣政府法制部門,縣政府法制部門就契約文本送審稿對縣政府相關部門、縣政府法制部門意見或建議的採納情況進行再審核,並將再審核意見反饋給契約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與合作方進行溝通。
(二)如果契約文本送審稿對縣政府相關部門、縣政府法制部門意見或建議未完全採納,契約承辦單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和理由,報縣政府研究後,再次與合作方溝通協商,最終形成雙方認可的契約文本。
(三)如果契約文本送審稿對縣政府相關部門、縣政府法制部門的意見或建議採納充分(需附縣政府相關部門和縣政府法制部門正式意見),且合作方同時也認可的,則由縣政府法制部門在契約文本送審稿上加蓋“延津縣人民政府契約審查專用章”以視審查通過,形成契約正式文本。
(四)契約承辦單位將縣政府法制部門審查通過的契約正式文本(需附縣政府相關部門和縣政府法制部門正式意見)報縣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後,按照縣政府公文辦理程式(加簽、行文、承辦單位及主管領導簽字)運行,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
(五)縣政府主要領導對縣政府法制部門審核通過並按程式運轉的契約正式文本直接簽署或經集體研究確定。
四、履約管理
(一)契約承辦單位應在契約正式簽訂後7日內,將契約正式文本(雙方簽章)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存檔備查,同時報送縣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二)契約簽訂後,縣直各相關部門、有關鄉(鎮)要按照契約約定積極為契約履行創造條件,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三)契約承辦單位(或經縣政府研究確定的其他單位)負責對照契約約定的投資項目、投資額度、建設規模、實施期限及投資建設運營節點等內容,督促合作方及時、足額履約;定期(每季度)對契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判,並將評判結果及工作建議報縣政府;如因雙方任何一方原因可能造成契約不能按約定履行時,應當及時報縣政府研究。
(四)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契約履約情況進行督查、抽查;法制辦負責契約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法律方面的工作。
五、其他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