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承付

延期承付

延期承付是指異地托收承付結算,付款單位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之前,如無足眵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延期承付。現行辦法規定,付款單位開戶銀行對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項可作3個月的逾期付款處理。為了減少拖欠,對拖欠單位進行每日滯納金的處罰,並從1991年9月1日起實行按月定期扣付辦法。

3個月逾期付款期滿時,付款單位仍無足夠資金支付該筆尚未付清的欠款.銀行應於次日通知付款單位,將有關交易單證(單證已作帳務處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應付款項證明單”),在2天內退回銀行。銀行經核對無誤後,將有關托收憑證或證明單寄收款人開戶銀行,並將應付的滯納金一併劃給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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