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青年紅色築夢聯盟

延安青年紅色築夢聯盟

延安青年紅色築夢聯盟是由參加2017年“青年紅色築夢之旅”實踐活動的創業團隊“小滿良倉”創始人張旺(活動中給總書記寫信的發起與執筆者)發起,聯合各團隊所在高校共同成立的,由延安市民政部門批准,由中共延安市委宣傳部主管的,以“網際網路+”賽事成果轉化、青年創新創業、紅色文化傳承、鄉村振興產業扶貧為主題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青年紅色築夢聯盟
  • 外文名:Yan'an Youth Forward Allince
  • 成立時間:2018年07月19日
  • 英文縮寫:YYFA
  • 地點:陝西省延安市
成立背景,目標任務,傳承紅色使命,助力鄉村振興,青年項目,組織宗旨,組織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第五章 資產,第六章 章程,第七章 終止,第八章 附 則,

成立背景

2017年,教育部依託中國“網際網路+”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平台,組織開展了“青年紅色築夢之旅”實踐活動。實踐活動結束後,由“小滿良倉”團隊負責人張旺發起,聯合全體創業團隊給習近平總書記寫信匯報了活動體會;2017年8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回信勉勵同學們“用青春書寫無愧於時代、無愧於歷史的華彩篇章。”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回信精神,促進當代青年創業者成為新一代“有理想、有追求、有擔當”的有為青年,把青年創業者聯合起來,由“青年紅色築夢之旅”實踐團成員共同發起,成立青年紅色築夢聯盟。

目標任務

傳承紅色使命

青年紅色築夢聯盟依託“青年紅色築夢之旅”活動,帶領廣大青年學習紅色精神,並將紅色基因融入到創新創業之中,用革命精神武裝青年。建立紅色築夢聯盟基地,孵化青年紅色文創項目,用青年創客的力量,創新方式去傳承革命老區紅色文化精神。在更大範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做好這項工作,通過聯盟打造“全國最大一堂思政課”,使紅色築夢成為中國雙創教育的一個紅色品牌。

助力鄉村振興

來自全國的“青年紅色築夢之旅”項目團隊,以農業技術、扶貧項目為主,創新創業成果服務於鄉村振興戰略、助力精準扶貧,要求青年創業者深入農村,走進革命老區。基於這一屬性,青年紅色築夢聯盟聚合“青旅”賽道項目團隊,集中全國“青年紅色築夢之旅”項目團隊的力量,共同助力鄉村振興,用雙創帶動鄉村發展。

青年項目

大賽項目團隊基本上全部全國各個高校,賽後項目團隊有很強烈的落地訴求,然而很多農業項目面臨深入農村難、異地推廣難等問題,因此,青年紅色築夢聯盟搭建項目對接平台,促進項目落地轉化。以青年紅色築夢聯盟為核心樞紐,一頭連線多地紅色築夢基地,一頭連線數以萬計青年大學生項目團隊,形成大賽項目團隊與項目落地地區的牽手,專注於大賽後項目團隊落地、促進高校項目成果轉化,以市場消化大賽成果,體現“紅色築夢”的社會效益的同時,產生經濟效益。

組織宗旨

(一) 開展培訓、論壇、研討、創業大賽、創業孵化、社會公益等活動,推動青年傳承紅色文化精神,強化青年思想政治教育,青年承擔社會責任,參與鄉村振興等社會公益事業;
(二) 開展會議、座談、諮詢、互動交流等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青年創客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溝通交流,反映青年創客的意願和訴求,促進青年創客與有關團體的友好交往;
(三) 開展評選表彰、宣傳推廣等活動,宣傳優秀青年創客典型,擴大聯盟影響力,為會員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四) 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聯盟章程規定的其它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延安青年紅色築夢聯盟
第二條 由“青年紅色築夢之旅”實踐團成員共同發起,是由青年創客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以“在創新創業中增長才幹,在艱苦奮鬥中錘鍊意志品質”為目標,傳承和發揚延安精神,以助力鄉村振興為己任,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源源不斷的青春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為延安市委宣傳部,社團登記機關為延安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監督管理機關為延安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陝西省延安市新區中國延安大學生創新創業小鎮B棟。
第六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章 業務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培訓、論壇、研討、創業大賽、創業孵化、社會公益等活動,推動青年傳承紅色文化精神,強化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承擔社會責任,參與鄉村振興等社會公益事業;
(二) 開展會議、座談、諮詢、互動交流等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青年創客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溝通交流,反映青年創客的意願和訴求,促進青年創客與有關團體的友好交往;
(三) 開展評選表彰、宣傳推廣等活動,宣傳優秀青年創客典型,擴大聯盟影響力,為會員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四) 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聯盟章程規定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致力於推動“網際網路+”賽事成果轉化,傳承和發揚延安精神,助力鄉村振興的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正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活動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7月2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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