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物局

延安市文物局。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延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方案》(延市發〔2010〕6號),設立延安市文物局(延安革命紀念地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文物局
  • 地區:延安市
  • 職責: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
  • 隸屬:政府機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政秘科,宣教科,管理科,安全科,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關於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申報革命紀念地舊址修複方案和文物陳列方案。
(三)組織和指導全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有標誌、有記錄檔案、有保護範圍、有保護機構)工作;負責申報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項目。
(四)擬訂全市文物保護規劃,審核修繕計畫和設計施工方案;負責文物搶救維修工程的建設和管理,並參與檢查驗收。
(五)承擔“三大”教育(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延安精神教育)基地建設任務。
(六)指導、督促、檢查文物、博物館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紀念館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監督指導文物安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破壞和失盜案件,依法打擊各種文物違法犯罪活動,承辦行政複議和應訴事項
(八)組織開展文物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監督和管理文物流通;負責文物複製品管理和流散文物徵集;組織三級以下涉案文物的司法鑑定工作。
(九)組織指導文物、博物館系統專業人才培訓工作。
(十)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宣傳,指導文物保護、延安革命史等研究工作。
(十一)負責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管理和延安革命舊址保護基金的社會募捐,並監督使用。
(十二)承擔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市文物局(延安革命紀念地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政秘科

負責機關黨政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及其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政務信息、圖書資料管理、檔案、保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負責局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責任考評和幹部考核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局系統國有資產監管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宣教科

(政策法規科)
宣傳文物法律、法規;指導博物館(紀念館)陳列展覽;負責文物藏品管理、調撥和館際交流;指導、檢查館藏文物建檔建卡;負責“三大”教育基地建設工作;負責文物保護研究和科技成果推薦上報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及博物館項目庫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組織文物、博物館專業人才的培訓;負責市內流散文物徵集工作;組織指導文物、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負責文物保護項目、博物館項目的編制、審核、報批及工程管理和檢查驗收工作;

管理科

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本市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和革命紀念地舊址修複方案申報工作;組織文物資源的普查和調研;指導文物景區(點)的規劃和建設;負責全市革命舊址、舊居和古建築、古墓葬、古遺址、石窟寺等文物古蹟的保護管理;檢查指導各級重點保護的革命舊址、舊居和歷史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建設;負責小型考古鑽探和發掘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物資料的管理。

安全科

(市文物執法稽查隊)
擬訂全市文物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辦法;負責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應訴事項;監督指導全市文物安全工作,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文物案件和文物系統重大事故;組織三級以下涉案文物的司法鑑定工作;監督指導基層單位安全保衛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指導基層單位文物和文物建築的消防工作;協助縣區整頓文物市場,打擊文物犯罪活動;負責文物安全技術防範、報警設施、保衛人員防範器械的申報、配備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區範圍內的違章建築和不法行為。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4名。
延安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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