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是廬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經濟和信息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經濟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合。
(二)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相關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調節經濟日常運行;制定並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解決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承擔工業相關行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全縣工業技術改造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提出行業投資布局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重點項目進行監管和督查;指導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擬訂並組織實施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新能源、新材料等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指導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重大技術裝備研製推廣套用,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推動產學研聯合。
(六)負責對各種經濟成份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企業投融資工作;負責組織申報、評審企業發展獎補資金;提出企業股份制改造有關意見;承擔原屬國有企業改制掃尾工作。
(七)參與擬訂工業相關產業的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指導和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
(八)負責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巨觀指導,擬訂促進全縣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創業創新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參與全縣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的指導工作。
(九)主管全縣鹽業工作,負責制定和落實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縣鹽業專營工作。
(十)主管全縣民用爆炸物品行業,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監管。
(十一)負責船舶行業生產許可及民用船舶行業管理。
(十二)負責非煤礦山行業管理及協助鎮解決礦山企業生產建設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十三)研究擬訂全縣工業相關產業管理人員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智力引進,開展對外交流合作,指導企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運局和縣市監局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經信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管,組織查處相關非法行為。
(2)縣公安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組織查處相關非法行為。
(3)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運局、縣市監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相關非法行為。
2.與縣數據資源局在推進信息化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經信局負責推進工業與信息化融合。
(2)縣數據資源局負責統籌推進全縣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信息化工作有關政策措施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通信網、廣播電視網和計算機網融合發展,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承擔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指導和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安全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全縣信息保障體系建設,指導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3.與縣市監局在鹽務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經信局主管全縣鹽業工作,負責制定和落實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縣鹽業專營工作。
(2)縣市監局負責鹽業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業執法職能。
4.與縣財政局(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經信局承擔原屬國有企業改制掃尾工作,協調解決改制歷史遺留問題;負責企業離退休人員、軍轉幹部、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企業徵收拆遷工作;負責企業信訪維穩工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2)縣財政局(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及產權代表人職責,負責對縣經信局原屬國有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監管。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科)。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和材料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原屬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管理工作及日常黨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會議組織、車輛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工作督查督辦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處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做好各類項目資金的管理和撥付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工資、保險福利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本系統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效能、文明創建、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等工作;承擔全縣工程系列初級職稱評審工作;負責本系統離休人員和委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二)經濟運行科。參與編制和實施有關經濟運行的年度調控方案;監測分析經濟日常運行,發布相關經濟運行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提出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工業生產重點物資運輸應急方案,負責協調工業生產要素保障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煤碳、電力、運輸等有關問題;制定應急協調工作預案,在應急時組織實施;指導企業扭虧增盈。
(三)規劃與投資科。負責提出工業技術改造及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負責編制重點技術改造年度項目計畫,建立完善項目儲備庫;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督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工業發展的科技規劃、政策、標準和技術規範,擬訂並組織實施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新能源、新材料等規劃、政策和標準;研究提出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重大裝備研製與消化吸收的政策措施,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結合;組織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實施情況;協調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管理創新;負責對外經濟合作;指導協調行業發展、行業布局、行業標準制定等工作。
(四)節能與綜合利用科。研究提出工業相關行業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相關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工業環境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促進清潔生產;推進、指導、協調全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負責對用能單位用能狀況的節能監察及節能監測、審計、評價工作;監督檢查被監察對象執行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受理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用能行為;對口承辦市經信局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處相關工作。
(五)中小企業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全民創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指導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創業、創新,推動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擔保業發展;研究分析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動態和發展特點,指導重點行業的發展,促進產業集群的最佳化升級;推進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合;指導工業園區建設;對經濟法規、行業結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負責重大經濟課題調研,承擔減輕企業負擔和縣發展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企業改制協調科。承擔局原屬國有企業改制掃尾工作,協調解決改制歷史遺留問題;負責企業離退休人員、軍轉幹部、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企業徵收拆遷工作;負責企業信訪維穩工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
(七)非煤礦山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縣非煤礦山行業管理;分析礦業資源供需形勢、礦業企業運營狀況和行業發展動態,提供相關業務的技術諮詢和服務;負責礦業投資項目經濟信息的統計、匯總;參與礦山建設前期工作的籌劃、準備,協助相關鎮解決礦山企業生產建設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八)綜合科(行政審批科)。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參與工業企業有關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對直接監管範圍內企業的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監督情況進行檢查,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工業企業的防震減災工作;負責制定和落實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縣鹽業專營工作。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根據本行政區域食鹽供需情況,建立健全食鹽儲備制度,承擔政府食鹽儲備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協調、保障食鹽供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的管理,防止非食用鹽流入食鹽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食鹽批發企業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記錄、公示制度,提高鹽業行業信用水平;組織制定並實施船舶製造業的行業發展規劃,提出產業發展的方向、重點和項目布局並推進實施。承擔船舶工業年度計畫安排,負責月度產業信息的統計與經濟運行監測分析。負責民用船舶行業管理。負責船舶行業生產許可。
(九)輕紡行業辦公室。編制全縣輕紡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研究制訂輕紡行業的發展戰略;負責國家政策和行業法規的貫徹執行;做好行業管理工作,提出符合我縣實際的輕紡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積極主動地做好市場調查,開展市場預測,做好行業經濟信息的蒐集和管理工作,提供行業信息和諮詢服務;貫徹輕紡行業產品國家技術標準、質量標準,負責輕紡產品的質量認證和創優創牌工作;做好輕紡行業下崗職工的再就業指導、服務工作;承擔原屬集體企業改制掃尾工作,協調解決好企業遺留問題,維護穩定;負責企業離退休人員、軍轉幹部、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企業徵收拆遷工作;承辦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