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城市管理局

廬江縣城市管理局

廬江縣城市管理局是廬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部門,

主要職責

一、城市管理職責
縣城市管理局管理範圍包括: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數位化城管考核;指導監督考核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全縣城市管理統籌協調和檢查考評;以及跨鎮(園區)間及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縣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等;結合本縣實際,組織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城市管理髮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全縣城市管理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城市管理方面的技術標準、規劃和管理規定;負責編制市政、市容環衛等公用設施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會同規劃、建設、國土部門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
2.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城市管理政府目標考核工作;負責查處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案件;負責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規範,指導督察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及所屬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行為;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處罰不當和應受理而不受理的行為,做出更正或直接查處;承擔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信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全縣行業領域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調研等工作。
3.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環境衛生綜合管理;負責道路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行政許可;對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置實施監管考核;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地審核工作、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工作,對垃圾處理企業運營實施監管。
4.參與縣城規劃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市容環衛設施等重大公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移交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市政道路、排水設施、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養護、維修;
5.負責編制縣城規劃區園林綠化發展規劃、養護標準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縣城規劃區涉綠應急搶險、公共服務、園林施工企業行業管理;負責園林綠化管理範圍內的砍伐樹木、移植、占用(含臨時占用)綠地的審批、監管;負責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審批和管理;指導鎮(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綠化建設。
6.負責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負責全縣戶外廣告、招牌標誌設定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沿街建築立面容貌和沿街景觀管理。
7.負責組織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等相關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等相關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裝備器材的列編、更新和補充工作。
8.負責城市機動車停車場指導、服務、監督管理和依法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
9.負責縣城規劃區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主次幹道、公廁的清掃保潔和固體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垃圾中轉站、垃圾場的管理工作。
10.負責依法徵收和管理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置等有關規費;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經費的計畫、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負責本系統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11.負責組織實施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
12.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方面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13.履行縣委、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職責,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執法職責
1.集中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2.集中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3.集中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亂占濫建、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容貌、城市交通等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集中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集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6.集中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7.集中行使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8.集中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領域其它行政處罰權。
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以實施與執法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全面推行城市管理屬地負責,城市管理事務和服務全面下沉,管理和執法力量向鎮(園區)下沉。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市管理的監督主體和城管執法的責任主體,設立專門城管執法隊伍,負責指導、協調、組織、保障全縣城市綜合管理及執法工作,對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案件進行查處。鎮(園區)是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的執行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城市綜合管理日常工作,落實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

內設部門

廬江縣城市管理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行政管理和對外聯繫;組織、承辦委重要會議並督促、檢查決議事項的實施;擬定工作計畫、規章制度,負責文稿起草、公文處理、政務公開、信息報送、後勤保障、車輛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印鑑管理、檔案保密、辦公自動化等工作;承辦局黨組的日常工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本系統制式服裝、執法裝備的購置、配發、更新和保管等工作。
2.法制科(行政審批科)
負責行政許可及非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程式性工作;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統計分析和案卷整理歸檔工作;負責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承擔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聽證、應訴工作和鎮(園區)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複議;負責本系統重大及複雜行政執法案件的審理和督辦工作;負責開展執法評議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適用問題的請示工作;負責本系統對內對外契約審核工作;負責本系統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和輔助人員資格審查、考核、認證及證件發放管理等工作;負責本系統依法行政、綜治普法和法制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核、報批;負責本系統行政許可項目資料的整理匯總、統計和收費的核准申報工作;負責本系統公共服務事項的申報、辦理。
3.市容秩序科(縣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全縣市容秩序的監督管理,協調全縣城鎮市容秩序和環境整治、大氣污染防治等工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擬定全縣城鎮市容市貌管理的近期和中長期規劃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城市容貌標準、規範;負責制定城區建築物、構築物的景觀燈飾、夜景亮化、立面裝飾工作規劃;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選址、布局、申報、建設招投標以及工程建設的監督、審核、驗收工作;負責組織擬訂戶外廣告、門頭牌匾設定規劃、規範和標準;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工安全生產及特種作業車輛崗位培訓;負責收集、整理、報送本系統安全生產相關資料。負責全縣城市化管理區域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竣工驗收移交工作;負責對面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運營服務進行質量信譽考核工作;負責公共停車場、配建停車場設定備案管理工作。
4.執法監督科
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以及執行隊容風紀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各中隊履行職責情況的日常考核和年終評議;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不依法處理、不及時查處的案件進行調查核實;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違法違紀案件的舉報投訴;負責對領導批示件、媒體曝光件、民眾信訪件辦理情況進行督辦;負責信訪案件的登記、交辦工作;負責辦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議案、建議的回覆工作。負責城區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的管理工作,根據城市建設需要,擬定建築垃圾處置的近期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建築垃圾消納場地的選址和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工作任務。
5.人事教育科
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構編制、工資管理、福利津貼審核及人事檔案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和計畫生育、基本醫療保險等工作;負責協調本系統內外宣傳和新聞報導工作;負責本系統文明創建、雙擁共建等各項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組織機關理論學習工作;協助委黨組做好本系統幹部的培養、選拔、考核和管理工作;承辦委黨組交辦的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6.財務科
負責本系統財務預決算、統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落實財務管理制度和相關政策規定;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經費、固定資產入賬登記工作;負責行政事業費、專項經費等資金的劃撥與管理等工作。
機關黨組織、群團機構設定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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