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城市窨井設施監督管理辦法》是廬江縣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江縣城市窨井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地點:廬江縣
- 內容:城市窨井設施監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窨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城市窨井設施完好,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合肥市城市窨井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廬城規劃區窨井設施的設定、維護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窨井設施,是指電力、通訊、燃氣、供熱、供水、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各類檢查井、閥門井及其井框、井蓋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縣市容管理局是城市窨井設施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市政設施管理所具體負責協調和督促窨井設施產權單位和管理維護責任單位落實管理維護責任,承擔窨井設施的日常監管和應急處置工作;其工作經費由縣財政撥付。
第四條 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有關單位履行物業服務區域內窨井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
縣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窨井設施的規劃設計指導工作;窨井設施宜定位在綠化帶、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確需定位在機動車道的,應當定位在車輛不易碾壓的位置。窨井設定地點在公路用地外,其高程不得高於公路路肩高程。
縣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盜竊、破壞窨井設施以及違法收購井蓋等違法犯罪行為。
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窨井設施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查處違法生產窨井設施行為。
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銷售窨井設施行為。
供銷社負責對收購廢舊窨井設施行為的監督檢查,監督再生資源經營者依法經營。
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做好窨井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對在建工程的窨井設施質量和安全負責,並應當督促、指導施工單位建立和落實窨井設施質量控制、監管巡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制度。
第六條 窨井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規範,井框、井蓋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
廬城規劃區建設工程推廣使用統一標準、規格的非金屬類井蓋;推廣使用混凝土模組式、鋼筋混凝土預製裝配式、現澆鋼筋混凝土式等質量可靠、工藝先進的檢查井。
禁止磚砌檢查井。
第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規劃核實時,廣電、排水等職能部門和供水、供電、燃氣、通信、供熱等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管線設施的驗收並同時查驗井蓋的產品合格證明、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 窨井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道路範圍內的窨井設施,由其產權單位負責;無法確認產權單位的,由市政設施管理所負責。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窨井設施,由其產權單位負責;業主共有或者無法確認產權單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所在地的鎮(開發區)負責。
(三)各單位內部的窨井設施,由其產權單位負責;無法確認產權單位的,由該單位負責。
(四)在建工程的窨井設施尚未建成或者雖建成但尚未移交給產權單位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對影響行人和車輛交通安全,無法確認產權單位或者管理維護責任單位的廢棄窨井設施,市政設施管理所應當予以填埋。
第九條 窨井設施管理維護責任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窨井設施內壁設定標有單位名稱及搶修電話的標誌牌;原有窨井設施未設定標誌牌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齊。
(二)建立健全窨井設施檔案資料,並將窨井設施的設定路段、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及委託的維護單位等資料報市政設施管理所備案。
(三)配備窨井設施巡查和維護專職人員,按照市政設施管理所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巡查、維護制度,對丟失、移位、損毀的窨井設施及時予以補缺、更換或者維修。
(四)按照井蓋設施的種類、規格向市政設施管理所提供一定數量的井蓋設施備用件,並保持相應的庫存量。
市政設施管理所應當定期向管理維護責任單位反饋備用井蓋設施使用和庫存情況。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窨井設施。
巡查、維修人員打開井蓋進行檢查、維護作業時,應當設定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廢舊、碎裂窨井井蓋、井框,由管理維護責任單位統一回收、處理。單位或者個人在收購、承運廢舊、碎裂井蓋、井框時,應當查驗出售、託運單位出具的相關單位的證明和清單;無產權單位證明的,不得收購、承運。
收購人、承運人應當如實登記出售、託運單位的名稱,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收購、承運的時間。
第十二條 對盜竊、損毀、違法收購與承運窨井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一)未按照要求在窨井設施內壁設定標有單位名稱及搶修電話的標誌牌或者標誌牌模糊不清、內容難以辨認的 ;
(二)未建立窨井設施檔案資料或者未將資料報市政設施管理所備案的;
(三)未及時對缺損窨井設施予以補缺、更換或者維修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市政設施管理所配送規定數量和規格的井蓋的。
第十四條 窨井設施管理維護責任單位,接到報修電話或者通知後未及時對缺損窨井設施予以補缺、更換或者維修的,由市政設施管理所代為補缺、更換或者維修。
第十五條 違反規定收購窨井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十六條 承運無產權單位證明的窨井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十七條 盜竊、損毀路面井蓋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主管部門及市政設施管理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廬城規劃區以外其他鎮、廬江台灣農民創業園管委會、龍橋工業園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