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山市科學技術局

廬山市科學技術局

廬山市科學技術局,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九江市市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贛廳字〔2018〕90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廬山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廬辦發〔2019〕1號)精神,市科學技術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廬山市科學技術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九江市委關於科技創新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山市科學技術局
  • 外文名:Lush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科技發展、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統籌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最佳化科技創新布局,推動區域創新發展和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九江市下達的科技計畫、科技專項,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套用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四)指導科技創新研發平台、創新載體、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五)組織擬訂全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規劃和措施,指導和協調高新技術產業科技園區建設等相關工作,指導高新技術企業等科技型企業培育工作。
(六)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措施,推動基層創新驅動發展和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落實安全生產有關科技職責。
(七)提出我市科技體制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八)負責技術轉移體系工作,推動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落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措施。
(九)負責科技統計、科研誠信、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等工作,負責科技法規貫徹及科普宣傳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國防科技動員工作。
(十)負責科技行政許可、行政管理及相關服務事項工作。
(十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畫。
(十二)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定全市重點引進外國專家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外國優秀專家和團隊吸引集聚機制;承擔重點外國專家服務工作,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科技外事工作。
(十三)擬定科技對外合作交流的規劃和措施,組織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承辦涉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政務服務股)
1、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督查、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宣傳、政務公開和國防科技動員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
2、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提出本部門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提供政策、法規和業務諮詢服務;負責政務服務工作。
(二)綜合業務股(外國專家股)
1、組織擬訂科技發展規劃、計畫,提出科技計畫經費配置和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措施;擬訂科技投入和科技經費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牽頭組織和協調各類科技計畫、科技專項實施管理工作;統籌全市創新體系建設,指導科技創新研發平台、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負責大型科學儀器裝備的管理工作,推進科技資源共享;承擔科技統計監測、管理和科技金融服務、科技軍民融合發展工作。
2、組織擬訂全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規劃和措施;負責高新技術、對外科技合作相關領域項目的申報與管理;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等科技企業培育工作;指導和協調高新技術產業科技園區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創新載體、高新技術相關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對外科技交流合作工作,承辦涉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
3、組織擬訂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措施,推動基層創新驅動發展和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組織實施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相關領域科技計畫,推動關鍵技術攻關;指導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的相關工作;承擔組織科技扶貧、科技下鄉等活動,推動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發展等工作。落實安全生產方面有關科技職責。
4、負責牽頭科技體制改革工作;落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相關政策措施;負責科技成果、技術市場工作;承擔科學技術獎推薦、科技展覽、技術交易會的組織工作;負責科技政策、規劃、計畫和平台載體建設的監督檢查、驗收評價工作;負責科普、科研誠信、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等工作;負責統籌協調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工作。
5、擬定全市重點引進外國專家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外國優秀專家和團隊吸引集聚機制。承擔重點外國專家服務工作,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科技外事工作;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畫。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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