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贛商聯合會成立於2015年3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主管的非營利的社會組織。廣西贛商聯合會的性質是江西企、事業單位或江西籍人士以獨資或合資形式在廣西境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區性、行業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本會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贛商聯合會宗旨
- 性質:非營利的社會組織
- 特性:全區性、行業性
- 形式:獨資或合資形式
宗旨,章程,業務範圍,
宗旨
(一)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市場化原則規範發展商會;
(二)幫助會員樹立科學發展觀,引導會員誠信經營,熱心公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三)加強企業之間的交流合作,凝聚商業力量;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扶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構築會員與政府之間的交流平台,為會員企業更多地參與廣西經濟建設、開拓市場提供服務。吸引更多江西企業來廣西發展,成為桂贛兩省(區)經濟交流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廣西贛商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江西企、事業單位或江西籍人士以獨資或合資形式在廣西境內依法註冊登記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區性、行業性、非營利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
有關方針、政策,按市場化原則規範發展商會;幫助會員樹立科學發展觀,引導會員誠信經營,熱心公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企業之間的交流合作,凝聚商業力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扶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構築會員與政府之間的交流平台,為會員企業更多地參與廣西經濟建設、開拓市場提供服務。吸引更多江西企業來廣西發展,成為桂贛兩省(區)經濟交流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和登記管理機關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舉辦經濟、金融、法
律、管理等方面的講座;組織會員參加各類經貿洽談會和商務考察活動。
(二) 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落實,以維護會員的合
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三) 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
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引導會員單位強強聯合,提升贛籍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 加強與桂贛兩地及其他地區有關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工作,支持會員在廣西
各地依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並積極為會員參與兩地經濟建設和擴大同國內外的經濟聯繫構築平台,積極促進經貿往來、經濟協作和科、教、文、衛等多領域全方位的合作交流。
(五) 指導本會辦事機構及實體機構開展工作,貫徹“以商養會,以會促商”的
發展戰略。
(六) 幫助會員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聯繫各類展覽會、博覽會的主辦
單位,幫助會員尋找合作夥伴,協助會員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推動會員企業實行現代化管理制度。
(七) 建立贛商網站,編印商會信息,宣傳聯合會作用,介紹和交流聯合會發展
情況,提供市場、商貿、經濟等信息服務。
(八) 支持和開展公益活動,為大力建設和諧社會做貢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會員單位須指定代表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廣西境內依法註冊登記的江西企、事業單位或江西籍人士獨資或合資興
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為:
(一) 提交會員申請書;
(二) 經會長辦公會初審,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廣西贛商聯合會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本會召開的會議及本會組織的其他活動;
(二)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四) 獲取本會提供的有關經濟信息資料;
(五) 向本會進行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諮詢;
(六) 當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本會給予法律上的支持和幫助;
(七) 對本會聯繫到的經營項目,在不違反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本會會員享有優先或優惠參與的資格;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尊紀守法、合法經營、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
(二) 及時向本會反映各類經濟信息、工作經驗和其它有關資料:
(三)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維護本會團結和聲譽,不做有損本會團結、聲譽的事,積極弘揚中華民族正氣、美德;
(五)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和編印內部刊物,隨時反映江西人在桂企業發展動態。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和退出本會,均要按本會章程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牌。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本會工作制度的行為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 個體行為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聽取商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 在首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會長和產生商會班子成員後,每隔4年籌備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由會長提名,表決通過秘書長人選,超過出席理事會人數過半才能當選。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出席(須開具委託書),被委託代表行使理事的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可根據情況變化及工作需要進行調整、增補部分理事,但數額不得超過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一條 本會視聯合會發展情況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要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臨時召開,至少每半年要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的議事程式和規則與理事會相同。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本會範圍內有較大影響力及較高威望,民眾基礎好,
善於團結,樂於奉獻,熱心公益;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工作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副秘書長(若干名)為其助手,在會長或授權的副會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訂立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代表本會常設機構對外
進行工作聯繫;
(三) 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及實體機構專、兼職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人數3名。監事會設正、副主任各1名,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副會長、秘書長相同。但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二) 監督本會財務管理,有權提前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四)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第五章 資產經費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移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需要修改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擬定並表決通過修改方案後,再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本會終止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決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2 年 3 月 1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實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舉辦經濟、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講座;組織會員參加各類經貿洽談會和商務考察活動。
(二)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落實,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三)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引導會員單位強強聯合,提升贛籍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加強與桂贛兩地及其他地區有關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工作,支持會員在廣西各地依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並積極為會員參與兩地經濟建設和擴大同國內外的經濟聯繫構築平台,積極促進經貿往來、經濟協作和科、教、文、衛等多領域全方位的合作交流。
(五)指導本會辦事機構及實體機構開展工作,貫徹“以商養會,以會促商”的發展戰略。
(六)幫助會員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聯繫各類展覽會、博覽會的主辦單位,幫助會員尋找合作夥伴,協助會員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推動會員企業實行現代化管理制度。
(七)建立贛商網站,編印商會信息,宣傳聯合會的作用,介紹和交流聯合會發展情況,提供市場、商貿、經濟等信息服務。
(八)支持和開展公益活動,為大力建設和諧社會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