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推動廣西城鎮化高質量發展,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廣西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印發,並於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
  • 印發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實施日期:2019年12月1日
規定印發,規定全文,規定解讀,

規定印發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0月29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推動我區城鎮化高質量發展,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面放開城鎮落戶條件,取消參保、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等落戶限制。(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各市人民政府)
第三條 對新落戶城鎮的農村籍大學生實行“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區農村籍大學生申請將戶口遷往城鎮落戶的,以自願為原則,落戶後可隨時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各市人民政府)
第四條 自治區範圍內符合條件的社區、企事業單位可申請設立集體戶,為有意在我區城鎮落戶的無就業單位人員、無自主產權住房者提供落戶便利。(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各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堅持義務教育全覆蓋。對已在城鎮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實行分類排序,按照相對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到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責任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
第六條 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後,已經確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不因戶籍改變受到影響,可以繼續享有農村“三權”合法權益。其中,進城落戶的易地扶貧搬遷戶原宅基地使用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責任單位: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扶貧辦、水庫和扶貧易地安置中心、公安廳)
第七條 進城落戶的易地扶貧搬遷戶可優先辦理不動產權證,享受免交不動產權證、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的工本費及免費郵寄居民身份證等優惠政策。(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自然資源廳、水庫和扶貧易地安置中心、財政廳、扶貧辦)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人員可在當地申請公租房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九條 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可按規定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相關政策享受各級財政補助。(責任單位:自治區醫保局、財政廳)
第十條 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可依法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可在區內順暢轉移接續。(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十一條 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可在當地享受免費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且可繼續以農業轉移就業勞動者身份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十二條 自治區根據上一年度各市縣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數量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專項安排進城落戶人口相應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公安廳)
第十三條 自治區根據上一年度各市縣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數量,在農業轉移人口獎勵資金中對進城落戶數量較多的地區安排資金予以重點支持。(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公安廳)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解讀

“全面放開城鎮落戶條件,取消參保、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等落戶限制。”《規定》讓跨地區人口完全自由流動成為現實。
“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後,已經確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不因戶籍改變受到影響,可以繼續享有農村‘三權’合法權益。”《規定》維護進城農民的農村權益,給農業轉移人口更加穩定的預期,讓他們吃下定心丸,安心進城落戶。
縮小城鄉差別、實現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均等化是新時代戶籍制度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涉及農業轉移人口的切身利益和公平發展。
《規定》明確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可按規定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依法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可在區內順暢轉移接續。對已在城鎮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實行分類排序,按照相對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到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
《規定》對落戶便利、住房保障、就業培訓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確,進一步為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提供保障。同時,對區內農村籍大學生新落戶實行“來去自由”政策,可隨時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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