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海上綜合執法協作機制

廣西海上綜合執法協作機制

《廣西海上綜合執法協作機制》是廣西海警總隊與自治區海洋局、水產畜牧獸醫局在南寧聯合簽署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海上綜合執法協作機制
  • 簽署地點:南寧
12月15日,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邊海防委員會的領導組織下,廣西海警總隊與自治區海洋局、水產畜牧獸醫局在南寧聯合簽署《廣西海上綜合執法協作機制》,成為全國省一級首個納入政府邊海防聯合管控建設的海上綜合執法協作機制。廣西是全國唯一一個沿邊又沿海少數民族省區,廣西漁船歷來是南沙漁業維權生產的主力,廣西海上維權、執法情況如何?綜合執法機制有何意義?《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採訪。
資源環境類違法犯罪及走私屢打不絕
2016年7月16日,23歲的阮某某受人僱請將一批貨物從某國運往中國東興市萬尾村交給接貨人。當日上午9時許,阮某某駕駛裝載貨物的船排進入中國海域後,被正在海上巡邏的海警官兵抓獲。
海警官兵檢查發現,船上裝載了活體珊瑚1365株、中國鱟228隻、海蛇212.4公斤和海魚246公斤。阮某某不能出示其個人和船排、貨物出入境的合法手續,涉嫌走私犯罪,廣西海警二支隊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中國科學院南海海洋研究所鑑定,被查獲的1365株珊瑚中有426株珊瑚屬於刺胞動物門珊瑚蟲綱石珊瑚目珊瑚,石珊瑚屬於瀕危野生動物,是各國重點保護的海洋生物,被列入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嚴禁非法捕撈和貿易。
這是廣西首起海上走私珍貴動物刑事案件。案件涉及426株石珊瑚,數量大,不當的運輸導致過半數的石珊瑚死亡,造成海洋生物資源不可彌補的破壞。
據了解,受海上交通便利性和國內需求及暴利驅使,近年來,海上走私活動屢打不絕,特別是以凍品、菸酒、成品油等商品為主的海上走私活動更是難以根治。在重要節假日前後更顯活躍,被稱為是“海水不乾、走私不斷”。
與此同時,破壞海洋資源、環境類違法犯罪也比較突出。“三無”船舶、非法捕撈、非法採挖海砂、污染海洋環境問題等時有發生,北部灣海域漁業資源日益匱乏。
廣西海洋局多次接到民眾關於非法開採海砂現象的舉報,主要集中在北海市的鐵山港灣和廉州灣海域,欽州、防城港市交界的茅尾海海域。據不完全統計,在這些海域聚集的“三無”非法采砂船只有300多艘,管理整治難度大。
海洋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勢在必行
2013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原國家海洋局及其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以中國警察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同時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
海上執法隊伍改革大破大立,打破了原四家執法隊伍既有成型的條線體系。2013年,中國海警整合起來的只是國家垂直管理的隊伍,省以下海上執法隊伍還是維持原狀,上級業務指導機關因改革發生了改變。
改革讓海洋、漁業、海警三部門的關係更加特殊、更加密切。根據法律法規和現行體制機制,在海洋事務管理中,海洋、漁業和海警部門職能不同,各有優勢,互有執法協作需求。
據廣西水產畜牧獸醫局漁政漁港監督處處長陳國良介紹,漁政機構的職能幾乎涵蓋漁業生產的全過程,近年來,廣西漁政與海警部隊建立了常態化巡航護漁機制和涉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等,多次開展聯合行動,確保了各項漁政執法工作取得實效。
數據顯示,廣西海警組建以來,協同海洋、漁業部門開展系列聯合執法行動,海警發現並移交漁業部門非法捕撈案件24起,發現並移交海洋部門海上非法采砂案件3起,漁業部門向海警移交涉嫌非法捕撈刑事案件6起。
為建立執法協作的長效機制,廣西海警總隊主動發起,與自治區海洋局、水產畜牧局自發建立三方執法協作機制,對海上行政執法、刑事司法具體銜接、警情互通、信息共享、聯勤聯訓、聯合宣傳和聯席會議等六項內容作出了制度規範。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周長青認為,面對複雜嚴峻的海洋維權鬥爭和綜合管理形勢,九龍治水無法形成合力,體制機制改革勢在必行。三方執法協作機制緊密銜接在海洋管理中的中央事權和地方事權,緊密銜接海上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是廣西推進海上綜合執法的一種有益探索,必將有助於強化廣西海洋綜合管理效能,實現“1+1>3”的功能倍增效應。
綜合執法協作機制還需縱深推進
廣西海警總隊副總隊長麥海波認為,廣西首創省一級海上綜合執法協作機制,全面開啟海上綜合執法協作的新局面。三方應保持聯席會議常態化,建立自治區及沿海地市兩級會議制度,每年召開執法聯席會議,相互通報維權執法情況。
就執法實踐環節最急需的“兩法”銜接問題,麥海波建議,三部門就案件移交、通報、協作聯合出台更有操作性的制度規範,進一步開放共享各家的基礎信息資源系統,研究推動建立跨部門的信息數據共享平台,更有力地打擊海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中國海監廣西區總隊副總隊長黃葵春建議,海洋執法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除了三個部門外,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執法、重點海域打擊非法采砂和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還要充分發揮公安、國土、環保、林業、海事、工商等各職能部門的優勢,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合力,不斷健全完善工作協作機制。
11月28日,兩高發布《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海洋、海警部門開展辦案協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撐。
黃葵春稱,海上非法采砂流動性大,時效性強,單靠行政處罰難以遏制,希望通過三部門綜合執法協作機制,按照兩院的司法解釋,加強對海上非法采砂案的辦理和移交工作,從源頭上依法查處和打擊海上非法采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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