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大眾跆拳道協會

本協會是由從事及參與跆拳道的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協會是代表廣西大眾參加相關競賽等活動的合法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大眾跆拳道協會
  • 屬性:協會
  • 地區:廣西
  • 簡稱:廣西大眾跆協
廣西大眾跆拳道協會章程
廣西大眾跆拳道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船台她踏協會名稱為“廣西大眾跆拳道協會”,簡稱“廣西大眾跆協”。英文
GUANGXI PUBLIC TAEKONDO ASSOCIATION ,縮寫GXPTA。
本協會是由從事及參與跆拳道的單位、團體和個人,自奔詢簽願結成的非營利
性社會組織。本協會是代表廣西大眾參加相關競賽等活動的合法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目的與宗旨是在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政策和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團結廣西壯族自治區從事及參與跆拳道的愛好者、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和相關工作者,在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通過開展跆拳道相關的交流、表演、培訓、競賽等各種活動,宣傳推廣和普及廣西大眾跆拳道,發揚跆拳道重禮敬道精神,豐富人民民眾體育文化生活,增強人民體質,提高人民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優秀後備人才,提高廣西大眾跆拳道技術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進廣西各跆拳道愛好者、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和相關工作者及團體的友誼,加強與中國跆拳道協會和各地跆拳道協會的聯繫與合作,積極協助和支持配合廣西體育局、廣西民政廳和有關部門的相關工作,為廣西大眾跆拳道事業作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民族大道141號中鼎萬象東方大廈A202 。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在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宣傳推廣和普及跆拳道,不斷提高本協會的管理與服務水平,加強與有關同行協會的聯繫,統籌促進廣西大眾跆拳道事業的發展,舉辦廣西大眾跆拳道競賽等活動。承辦或舉辦各級、各類跆拳道競賽、表演、培訓、交流等活動。
(二)研究跆拳道競賽制度及競賽有關事宜,對廣西大眾跆拳道的活動,競賽及日常事務等進行審議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三)組織會員參加對外活動,交流經驗,增進友誼,互相學習,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擴大本協會的影響力。為各類跆拳道培訓活動中心、道館(場)、俱樂部等提供業務指導和管理服務。
(四)協調組織開展跆拳道愛好者、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的業務培訓、考核、晉級、升段等工作;培養推薦夜糠檔碑優秀跆拳道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參加國內外各級、各類跆拳道競賽等活動;提出有關制定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制度的建設性意見,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資格審定等工作。
(五)開展與跆拳道項目相關的經營活動,為跆拳道事業的發展積累基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服從本會組織領導,自願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關心、熱愛跆拳道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您請鍵請加入本組織。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由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作用;
(四)熱愛跆拳道運動,致力於跆拳道運動文化的提高和發展;
(五)關心、支持本團體的發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頌戶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犁照囑;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和協助本協會主持的各類競賽、訓練、培訓和其它活動,做好其他工作;
(七)符合本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
(二)個人言行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和經濟損失;
(三)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棄蘭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六)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經有關方面協商、推薦後,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受委託行使職權和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跆拳道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根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宣布本會章程,秘書長以上人員的任職決定,宣布有關重要事項和決議,代表本會對外接待有關領導和嘉賓。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授會長委託,可以代行會長的部份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下設秘書處,經授權在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海內外個人和團體捐贈;
(三)會員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審查同意,並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11年4 月27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熱愛跆拳道運動,致力於跆拳道運動文化的提高和發展;
(五)關心、支持本團體的發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和協助本協會主持的各類競賽、訓練、培訓和其它活動,做好其他工作;
(七)符合本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
(二)個人言行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和經濟損失;
(三)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六)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經有關方面協商、推薦後,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受委託行使職權和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跆拳道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根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宣布本會章程,秘書長以上人員的任職決定,宣布有關重要事項和決議,代表本會對外接待有關領導和嘉賓。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授會長委託,可以代行會長的部份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下設秘書處,經授權在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海內外個人和團體捐贈;
(三)會員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局審查同意,並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11年4 月27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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