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清潔條例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6-1-29
清潔條例通過,條例全文,總則,鄉村清潔設施,鄉村清潔規範,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條例的說明,相關新聞,宣貫會,
清潔條例通過
2016年1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改善鄉村人居環境,統籌城鄉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城市建成區以外的鄉鎮、村屯、農林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鄉村清潔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村民主體、多元投入、獎懲結合、因地制宜、務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長效的資金投入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扶持鄉村清潔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鄉村清潔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新聞出版廣電、水產畜牧獸醫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清潔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民開展清潔家園、清潔水源、清潔田園、綠化美化村容村貌等鄉村清潔活動。
農林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組織開展農林場的清潔活動,其他單位負責開展管轄範圍內的清潔活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鄉村環境衛生,有權制止、投訴、舉報影響鄉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清潔監督舉報制度,設立並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繫方式,及時查處影響鄉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綜合運用檢查、考核等方式,對鄉村清潔工作實施動態監督和管理。
鄉村清潔設施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清潔設施規劃與建設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建設鄉村衛生廁所、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的衛生保潔專用設施、設備。
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鄉村建設沼氣池等設施,綜合處置鄉村垃圾、畜禽養殖廢棄物、農作物秸稈等生產、生活廢棄物。
第十條
鄉村衛生廁所、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強制性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建設(規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鄉村衛生廁所、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運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對鄉村衛生公廁、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擅自關閉鄉村衛生公廁、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鄉村清潔規範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和完善鄉村清潔村規民約,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的內容:
(一)保潔員的雇用、保潔費的籌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掃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後衛生的行為規範;
(三)生產、生活廢棄物的處理規範;
(四)維護鄉村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範;
(五)愛護鄉村清潔設施的行為規範;
(六)違反鄉村清潔村規民約的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和村規民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取保潔費。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本村屯日常衛生保潔。
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日常衛生保潔給予適當補助。
保潔費應當專款專用,其收取和使用應當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村地域面積、居住人口數量等實際情況,在徵求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意見後確定保潔員配備比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保潔員配備比例進行平衡。
保潔員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雇用。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按照約定向保潔員支付勞務報酬,並對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保潔員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鄉村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類和清運;
(三)鄉村清潔設施的日常維護;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收取保潔費;
(五)鄉村清潔的日常宣傳教育;
(六)制止、舉報影響鄉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村屯公共區域、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清理鄉村溪流、池塘、溝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糞堆,保持村屯公共區域、庭院整潔衛生。
鼓勵村民理事會等組織開展經常性鄉村清潔活動。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鄉村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公路、鄉村道路、田間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雜物,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和農業廢棄物、畜禽屍體;
(二)在公共場所、公路、鄉村道路堆存糞便;
(三)在公路、鄉村道路晾曬穀物、秸稈等物品;
(四)向溝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庫、海洋等水體直接排放畜禽養殖糞便、污水,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在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燒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六)其他影響鄉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
鄉村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和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激勵措施推動垃圾分類工作,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村設有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接納具備轉運條件的鄉村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處理;不具備轉運條件的鄉村應當在當地環境容量範圍內,合理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技術就地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並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村民應當將建設、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二十條
鄉村集貿市場、公共活動場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廢舊物品收購攤點、旅遊景點、商店、餐館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落實人員負責環境衛生保潔工作,完善和落實防範、滅殺老鼠、蟑螂、蒼蠅、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鄉村廁所無害化改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推進鄉村戶用廁所無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設定村屯內無害化衛生公廁。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負責具體實施鄉村廁所無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員負責管理衛生公廁,定期消毒,保持乾淨整潔。
村民在新建住房時,應當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依法關閉或者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處置設施並正常運轉,確保污水達標排放。散養密集區應當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鼓勵和支持畜禽散養戶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種植業消納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實現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的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綜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經濟發展水平、環境特點,以及鄉村現有排水體制、排水管網等確定鄉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落和民居的分布,採用集中處理、分散處理或者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建設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鄉村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劃定鄉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水質監測和衛生防護規範管理,因地制宜推進連片集中供水;開展鄉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築、排污口、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隱患。
禁止在鄉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修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以及從事影響水源水質衛生的活動,保障鄉村飲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擴建的鄉村飲用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確保建成後的鄉村飲用水工程項目供水水質衛生安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清除、處理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品的包裝物以及農用薄膜、秧盤等農業廢棄物;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無污染農用薄膜,推廣生態農業、綠色植保和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等農業清潔生產技術,促進農業環境改善,確保農產品安全。
第二十六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秧盤等,及時清理、回收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品的包裝物以及農用薄膜、秧盤等農業廢棄物,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對環境的污染。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品的包裝物以及農用薄膜、秧盤等農業廢棄物的回收和處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大力推廣機械化農作物秸稈還田、秸稈飼料開發、秸稈氣化、秸稈微生物高溫快速漚肥和秸稈工業原料開發等多種形式的綜合利用成果,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職責負責公路及其用地範圍的保潔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及其用地範圍的保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航道管理機構負責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的保潔工作。
第二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負責鐵路沿線站點、鐵路貨場以及鐵路沿線封閉設施以內區域的保潔工作;未設定封閉設施的,負責鐵路用地範圍內區域的保潔工作。
第三十條
水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職責負責河道水工程、水庫工程管理範圍內的保潔工作。
利用河道、水庫進行旅遊、餐飲、娛樂、養殖等活動的,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經營管理區域的保潔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清潔活動或者指定單位負責保潔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在村屯周邊、道路兩旁、房前屋後開展植樹綠化活動,保護和美化自然景觀與田園景觀。
第三十二條
實施村屯道路硬化應當同時配套建設道路排水、排污溝渠,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公共財政主導、村民委員會和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強涉農資金的整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鄉村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建設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政策,鼓勵通過聘請鄉村清潔服務商等方式,為鄉村垃圾清掃、收集、轉運、處理等提供專業化、標準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示範獎勵等措施,鼓勵畜禽分散飼養向集中飼養方式轉變,扶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及其污染防治設施建設。
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屍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對鄉村垃圾、畜禽養殖廢棄物、農作物秸稈通過採取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垃圾和污水處理、農業清潔生產等人才的引進和培養,鼓勵和支持鄉村清潔技術的科學研究,建立相應的科技推廣指導和服務體系,推廣先進適用的垃圾處理、污水處理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鄉村清潔技術,促進鄉村清潔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鄉村清潔宣傳教育,普及鄉村清潔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村民參與鄉村清潔活動的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與轄區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簽訂鄉村清潔責任書明確責任的具體範圍和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清潔巡查機制,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鄉村清潔義務。
鼓勵開展第三方村民滿意度調查,及時公開調查結果。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侵占、損壞、擅自拆除、擅自關閉鄉村衛生公廁、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恢復原狀,對單位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鎮綜合執法機構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多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公路、鄉村道路、田間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雜物,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和農業廢棄物、畜禽屍體的;
(二)在公共場所、公路、鄉村道路堆存糞便的;
(三)在公路、鄉村道路晾曬穀物、秸稈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響鄉村環境衛生行為的。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在公路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雜物,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和農業廢棄物、畜禽屍體,堆存糞便,晾曬穀物、秸稈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向溝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庫、海洋等水體直接排放畜禽養殖糞便、污水,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在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燒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非指定地點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處置設施並正常運轉的,依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鄉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修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以及從事影響水源水質衛生的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自治區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工礦區開展鄉村清潔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清潔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清潔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及依據
多年以來,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鄉村清潔工作,全區鄉村衛生狀況不斷改善。特別是自2013年“美麗廣西”鄉村建設重大活動開展以來,鄉村清潔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體現在:一是鄉村清潔基礎設施明顯改善。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湧向鄉村,形成“政府出一點、社會籌一點、外出創業人員贊助一點、民眾集資一點”的良好局面。二是民眾主體作用明顯增強。各級政府積極推動、引導,通過村民委員會、清潔鄉村理事會、保潔協會等組織開展鄉村清潔活動,在清潔家園、水源、田園方面實施綜合整治,形成民眾籌資籌物、投工投勞,幹部民眾聯手共建美好家園的良好機制。三是鄉村清潔工作體制機制不斷創新完善,形成了上下聯動的責任機制、多元支撐的資金投入機制、依靠民眾的動力機制、村規民約的內部管理機制。為了總結活動經驗,鞏固活動成果,將經驗、成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形成深入持久地推進“美麗廣西”鄉村建設重大活動的長效機制,更好地發揮法規在改善鄉村人居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保障作用,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同時,參考借鑑了四川省的地方立法經驗。
二、起草與審查經過
自治區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計畫下達後,自治區“美麗廣西”鄉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鄉村辦)作為起草單位在前期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於同年8月,將《條例(送審稿)》送自治區法制辦審查。自治區法制辦修改形成《條例(徵求意見稿)》後,發函徵求了14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32個區直部門、單位意見,同時還在政府法制網上全文公布《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外,自治區法制辦還深入南寧市、上林縣調研,召開了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參加的立法論證會。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自治區法制辦會同自治區鄉村辦反覆研究、修改,最後經自治區法制辦主任辦公會議集體討論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審查稿)》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2014年12月4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形成《條例(草案)》。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鄉村清潔設施規劃與建設管理
鄉村清潔設施是改善鄉村人居環境重要的基礎設施條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和建設。為此,《條例(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是鄉村清潔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將鄉村清潔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建立穩定的資金投入機制,合理布局、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建設鄉村垃圾和污水處理等鄉村清潔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的清潔衛生保潔專用設施。為了保障鄉村清潔設施正常運轉,《條例(草案)》規定,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關閉鄉村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關於清潔鄉村長效保潔機制
實踐證明,要鞏固清潔鄉村活動成果,避免鄉村環境衛生“髒亂差”現象反彈,必須發揮村民委員會的組織作用和村民的主體作用,依靠民眾,開展經常性清潔鄉村活動,通過村規民約等形式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為此,《條例(草案)》著重規定了以下三項制度:一是村規民約制度。規定村民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完善清潔鄉村環境衛生村規民約,可以將保潔員的聘請、保潔費用的籌集和使用方案,村民家庭和個人衛生保潔行為規範,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的懲罰措施等事項納入村規民約的內容。二是清潔鄉村活動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鄉村清潔活動,鼓勵清潔鄉村理事會、保潔協會等組織開展經常性鄉村清潔活動。三是村民維護環境衛生義務和法律責任制度。明確村民有自覺維護鄉村公共環境衛生的義務。對違反維護鄉村公共環境衛生義務的行為,由縣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鄉鎮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處罰。
(三)關於清潔鄉村水源長效管理機制
清理鄉村飲用水源地污染源和治理鄉村污水、畜禽養殖污染是清潔鄉村水源的兩大關鍵措施,為了建立清潔鄉村水源的長效管理機制,應當明確開展這兩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及其職責、義務。為此,《條例(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政府保障鄉村生活飲用水安全的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和實施鄉村生活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規範,開展鄉村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源排查,消除污染隱患。加強鄉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選擇、水質監測和衛生防護工作。二是明確政府對畜禽養殖污染的治理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畜禽糞便、污水的集中處理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鼓勵和支持畜禽散養戶通過種植業消納利用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三是明確村民維護鄉村水環境衛生的義務。從事畜禽養殖活動,不得向溝渠、池塘、河流、湖泊等水體直接排放畜禽養殖糞便、污水,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關於清潔田園的長效管理機制
為了建立清潔田園,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的長效機制,必須以清收和處理各種農業生產廢棄物,控制農藥、化肥等過量使用,大力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為抓手,明確政府及農業生產經營者的責任。為此,《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清除處理農藥、化肥、農用塑膠薄膜等農用化學物品殘留物及其包裝物等農業生產廢棄物。鼓勵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易分解、無污染農用塑膠薄膜。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同時還規定,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品的,應當及時清理、回收其殘留物和包裝物,防止其對農業環境的污染。
(五)關於保障措施
“美麗廣西”鄉村建設重大活動是自治區黨委、政府部署的一項長期性、經常性、常態性的工作,是一項時間長、投入大、難度高的民心工程。為了深入持久推進“美麗廣西”鄉村建設重大活動,應當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條例(草案)》根據我區實際,從資金、政策、人才和技術、宣傳等方面作了規範。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公共財政主導、村民委員會和村民自籌、社會資金支持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化投入機制。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政策,鼓勵通過聘請鄉村清潔服務商、保潔員等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鄉村垃圾清掃、收集、轉運等提供專業化、標準化服務。同時規定,對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鄉村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建設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稅費減免。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屍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對鄉村垃圾、畜禽養殖廢棄物、農作物秸桿通過採取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以上說明連同《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清潔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相關新聞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清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誌著廣西鄉村清潔管理上升到法律層面。6月下旬以來,柳州市通過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的宣傳活動,在城鄉形成人人學《條例》、知《條例》、用《條例》的良好氛圍。
據了解,《條例》於今年1月29日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對鄉村清潔設施建設、清潔規範、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提出了具體要求,是引領和推動全區鄉村建設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對於防治鄉村環境污染、改善鄉村人居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統籌推進城鄉協調發展,加快推進全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確保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自清潔鄉村、生態鄉村活動開展以來,柳州市以生態示範創建活動為載體,大力推進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現有數據顯示,全市已有228個村榮獲“自治區級生態村”稱號,296個村獲“市級生態村”稱號,生態村創建比例達61%,穩步推進生態市創建。此外,柳州市投入2700萬元,開展了9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下半年,柳州市將以《條例》實施為契機,持續開展鄉村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宣貫會
為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廣西鄉村清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營造學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濃厚氛圍,確保《條例》順利實施並取得實效。近日,自治區住建廳召開2016年全區農村垃圾專項治理業務培訓會暨《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清潔條例》宣貫會。全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及科室負責人以及自治區農村生活垃圾專項治理專家組成員參加了會議。
會議首先解讀了《關於全面推進農村垃圾治理的指導意見》《廣西農村垃圾專項治理兩年攻堅實施方案》等政策檔案;同時部署了有關農村垃圾專項治理兩年攻堅項目建設有關工作,並圍繞廣西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適用技術進行專題培訓。
會上,廣西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馮慶革教授圍繞《條例》出台的背景、重要意義、亮點等進行了詳細解讀。據悉,《條例》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出台標誌著廣西的鄉村清潔上升至法律層面,將為保護廣西鄉村地區生態環境、改善鄉村人居環境等提供法治保障,在全國尚屬首創。《條例》的實施,對加快推進廣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廣西”鄉村建設,確保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