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監督條例》為地方法規,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為規範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共有29條條款。該條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07年7月27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監督條例
- 通過時間:2007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0月1日
- 類別:財政監督
施行公告,條例條例,
施行公告
(十屆第96號)
(2007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監督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07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7月27日
條例條例
第一條 為規範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工作。
自治區駐外的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涉及財政收支、財務和會計事項進行的審查、稽核糾正、處理等活動。
第四條 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工作,其所屬的財政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配合財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條 財政監督應當與審計監督和其他形式的監督相結合,加強監督和加強管理相結合,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監督工作情況。
第七條 財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部門和單位預算、決算草案編制以及預算執行情況;
(二)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情況;
(四)部門和單位財政性資金的申請、撥付和使用以及政府採購執行情況;
(五)國庫辦理的本級地方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六)政府非稅收入的征繳管理使用情況;
(七)政府債務管理以及債務資金使用情況;
(八)部門、單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資產及其收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情況;
(九)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財政監督事項。
第八條 財政、財務事項監督依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務隸屬關係實施,會計事項監督按照行政區劃在本級行政區域內實施。
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對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的監督事項實施財政監督,可以將其管轄的監督事項委託下級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
下級財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的監督事項提請上級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上級財政部門可以指定監督管轄。
對財政監督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決定。
第九條 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具有下列職權:
(一)查閱、複製和調取監督對象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二)核查監督對象的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資產情況;
(三)核實生產經營、業務活動和會計核算情況;
(四)向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
(五)查詢與監督對象有經濟往來單位的有關情況;
(六)查詢監督對象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七)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有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項職權,須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十條 財政監督採取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和個別審查等方式,加強源頭監管、過程跟蹤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應當組成檢查組。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與監督對象或者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檢查人員的迴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實施檢查,一般應於三個工作日前向監督對象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財政部門認為事前下達《財政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可能有不利影響的,可持《財政檢查通知書》直接實施檢查。
第十四條 實施財政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向監督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五條 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將檢查中取得的材料用於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依法履行檢查職責,有關監督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八條 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後二十日內向派出或者委託的財政部門提交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提交前應當徵求監督對象的意見。監督對象收到檢查報告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財政部門收到檢查組提交的檢查報告後,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作出書面檢查結論或者處理決定並送達監督對象。
第十九條 監督對象應當自處理決定文書送達之日起履行處理決定事項,並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履行結果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可以通報或者公告監督對象的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影響財政稅收政策或者政府預算執行方面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 審計、監察等監督檢查機關出具的調查、檢查結論,能夠滿足財政部門履行檢查職責需要的,財政部門應當利用;財政部門出具的調查、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審計、監察等監督檢查機關履行職責需要的,該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利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的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者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對監督對象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停止;對拒不執行的,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拒絕、阻撓財政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財政部門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違法實施財政監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財政監督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