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1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 通過日期:2021年9月28日
  • 實施日期:2021年11月1日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條例解讀,內容解讀,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章 重點對象
第四章 方式與方法
第五章 監督與獎懲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增強法治觀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推進法治廣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法治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服務大局,遵循統一規劃與分類實施、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人大監督、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人民民眾為主體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
第五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引導全社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二)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內容,普及憲法、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提升全體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使法治成為社會共識和基本準則;
(三)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營造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培育全社會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
(四)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傳承中華優秀法治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五)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六條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增強法治思維,提升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治宣傳教育,增強法治觀念,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鼓勵和支持公民以各種形式依法參與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社會力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經費。
鼓勵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公益性投入。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原則落實普法責任制。
國家機關應當統籌推進本部門職能工作與普法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制定本部門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明確普法任務和工作要求,並按照規定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情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普法責任清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特定群體的法律需求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九條 人大機關應當宣傳普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將法治宣傳教育貫穿人大工作始終。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政府規章制定過程中,起草單位和制定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引導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立法,增強社會公眾對法規、規章的認知和理解。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政府規章公布時或者公布後,制定機關和實施部門應當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分發解讀資料等多種方式對法規、規章的主要內容和立法精神進行宣傳、解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建立落實普法責任制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實行普法責任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各級各類法治示範創建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要求,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依法維護權益、化解糾紛,推動基層法治實踐。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普法責任清單,制定年度計畫,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先進典型和經驗。
鄉(鎮)、街道司法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本轄區內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文化、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宣傳文化事業發展計畫,加強法治文化陣地建設,統籌利用各種媒體、網路平台,建立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豐富法治文化產品,開展多種形式的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鼓勵創作法治作品並參加各級文化作品評獎。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管理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者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並督促其對所屬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管理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農村留守人員等特定群體法治宣傳教育,幫助其增強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公共衛生和應急處置管理的職能部門應當加大疫病防治、野生動物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增強公民疫病預防、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意識。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事務工作人員和宗教教職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對信教民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全面落實《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計畫和課程內容,推動學校落實法治教育的師資、教材、課時和經費,加強對學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評估和考核,鼓勵和支持學校創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師資培訓和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自身職責,強化監察、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等有關法律法規宣傳。通過以案促改、編印警示教育讀本、典型案件通報曝光、監察建議等形式,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提升腐敗治理效能。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以案釋法制度,通過發布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組織旁聽案件庭審、觀摩行政執法活動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複議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對訴訟參與人、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及時釋法說理、答疑解惑。
第二十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各人民團體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特定社會群體權益保障和權利促進的法律法規宣傳,引導相關社會群體依法、有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等各類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成員單位管理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督促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深化依法治企,落實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加強企業法治文化建設,提高經營管理人員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能力。加強對企業員工的法治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尊法守法、依法維權。推動企業合規建設,防範法律風險,提升企業管理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三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作為對村(居)民進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內容,引導村(居)民依法表達訴求、化解糾紛、維護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注重發揮村(居)法律顧問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作用。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完善法治宣傳設施,利用圖書室、活動室、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通過法律諮詢服務、法治文藝活動、法治宣傳專欄等形式,加強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報社、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媒體應當落實公益普法責任,在重要頻道、重要版面、重要時段開展公益法治宣傳,並通過開設專版、專欄等形式,刊播法治宣傳報導、節目和公益廣告,加強對社會熱點案(事)件的法治解讀評論,傳播法治正能量。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機構應當利用公共文化活動場所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運用移動通訊工具刊播法治宣傳教育公益廣告,配合有關國家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公共運輸經營者應當利用相關信息平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三章 重點對象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落實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將法治教育納入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的必訓內容,重點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習憲法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政務處分、公務員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健全日常學法制度,強化法治培訓,完善考核評估機制,不斷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的能力。
國家機關在招聘、錄用工作人員時應當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的知識測試。
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和其他相關培訓機構應當把習近平法治思想、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列入國家工作人員培訓必修課範圍。
第二十六條 充分發揮領導幹部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對全社會的示範帶動作用。建立健全領導幹部集體學法制度和年度述法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領導幹部法治專題培訓,領導班子每年應當舉辦兩期以上法治專題講座。建立領導幹部應知應會法律法規清單制度,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不斷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中國小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法治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對教職員工的法治教育培訓,配齊配強法治課教師、法治輔導員隊伍,聘請具有法治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法治副校長,設立法治知識課程,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把法治教育納入公共必修課教育範疇,開設法治基礎課或者其他相關課程。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生理年齡、心理成熟水平、認知能力,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學生日常生活相結合,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青少年權益保護,預防和抵制性侵犯、校園欺凌、愛滋病、毒品等對青少年的侵害,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青少年學生到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接受法治教育。
鼓勵司法機關、設立法學專業的院校和博物館、文化館等單位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法治鄉村建設,實施鄉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開展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題實踐活動,培育農村學法用法示範戶,建設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模範守法家庭,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方式與方法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長廊、法治文化櫥窗、法治教育實踐基地等法治文化設施建設,組織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弘揚紅色法治文化,探索建立紅色法治文化遺存目錄,明確保護責任,修繕相關設施,完善展陳內容。組織開展紅色法治文化研究闡發、展示利用、宣傳普及、傳播交流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以民族特色藝術、少兒文藝、動漫、卡通形象等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建立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健全村(居)法律顧問制度,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為公眾提供專業、精準、高效的法治宣傳服務。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充分利用廣場、公園、車站、機場、港口碼頭、醫院、商場、社區等公共活動場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者應當配合,為法治宣傳教育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運用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三十七條 在國家憲法日、少數民族傳統節日以及其他重要節日,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集中開展憲法法律宣傳教育活動。
在國際公約確定的主題日、重要法律法規的頒布日、國家規定的紀念日等時間節點,相關部門應當開展相應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八條構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常態化機制,提升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水平。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使用當地通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及設區的市應當選聘優秀法律人才組成普法講師團,組織開展專題法治宣講活動。
鼓勵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察官、法官、檢察官、警察、行政複議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大中專院校師生、律師以及其他法律服務人員等加入普法志願者隊伍,參與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四十條完善自治區、市、縣、鄉四級領導幹部學法用法聯繫點制度,不斷打造基層法治宣傳教育示範點,推動基層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深入開展。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邊境地區的不同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公民努力學法、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
第五章 監督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年初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運用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以及代表視察、專題調研、詢問和質詢等形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調研、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法治宣傳教育納入法治建設考核內容,對各單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落實情況及成效進行階段性和總體考核評估,加強評估結果運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或者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其他國家機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關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應當發出普法提示函或者建議書,及時通報其主管單位。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對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作出相應規定,明確中國小校應按照要求配齊配強法治課教師、法治輔導員隊伍,設立法治知識課程等。
本次出台的條例規定了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原則、基本任務、經費保障等內容;明確了各部門和各單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的職責;細化了對青少年、國家工作人員等法治宣傳教育重點對象的教育內容和措施,以及強化了法治宣傳教育的方式與方法,規範了法治宣傳教育的監督與獎懲。
其中,條例對青少年的法治宣傳教育作出相應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全面落實《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計畫和課程內容,推動學校落實法治教育的師資、教材、課時和經費,加強對學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評估和考核,鼓勵和支持學校創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師資培訓和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條例明確,中國小校應按照要求配齊配強法治課教師、法治輔導員隊伍,聘請具有法治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法治副校長,設立法治知識課程,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把法治教育納入公共必修課教育範疇,開設法治基礎課或者其他相關課程。
此外,條例還規定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生理年齡、心理成熟水平、認知能力,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學生日常生活相結合,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青少年權益保護,預防和抵制性侵犯、校園欺凌、愛滋病、毒品等對青少年的侵害,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

內容解讀

條例分為六章,包括總則、工作職責、重點對象、方式與方法、監督與獎懲、附則,共四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總則
  一是明確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二是規定法治宣傳教育的工作體制機制。三是明確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四是規定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共同責任。五是明確法治宣傳教育的經費保障。
(二)關於工作職責
  一是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原則落實普法責任制。二是明確立法機關在法治宣傳教育方面的責任。三是明確政府及部門在法治宣傳教育方面的責任。四是明確監察機關在法治宣傳教育方面的責任。五是規定司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以案釋法制度,通過發布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組織旁聽案件庭審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六是規定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媒體等組織和單位在法治宣傳教育方面的責任。
  (三)關於重點對象
  一是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二是規定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制度。三是強化對青少年的法治宣傳教育。四是規範對村民的法治宣傳教育。
  (四)關於方式與方法
  一是法治文化設施建設。二是紅色法治文化保護宣傳傳承。三是法治品牌建設。四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五是公共場所的法治宣傳。六是運用網際網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七是利用重要節日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八是民族地區法治宣傳教育。九是宣講團、志願者的法治宣傳教育。十是學法用法聯繫點制度。
(五)關於監督與獎懲
  一是明確人大和政府的監督。二是規定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三是規範了表彰和獎勵。四是設定了批評處分制度。五是建立了提示函和建議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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