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安置分散回鄉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暫行辦法》在1985.08.20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安置分散回鄉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 頒布時間:1985.08.20
- 實施時間:1985.08.20
為了切實做好分散回鄉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的安置工作,促進國防建設,鼓舞部隊士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三條以及安置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凡退出現役分散回鄉安置的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含分散回鄉安置的特等、一等殘廢人民警察、參戰殘廢民兵,下同)和自治區榮軍休養院分散回鄉供養的休養員,安置地的縣(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接收,儘快地妥善地給予安置。
第二條 安置地點,應從照顧他們的生活和便利疾病治療出發,充分考慮個人意見,與部隊共同商量確定。對一九七九年對越自衛還擊戰以來和今後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和榮軍休養院休養員,根據他們的意願,可以到原籍縣城或鄉、鎮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本人要求回農村老家的,應該支持,給予妥善安置。
對歷年來已經回農村安置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一般不再轉移到城鎮安置,如殘情變化,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經過批准後可以轉移到縣城或鄉鎮安置。
第三條 接收安置分散回鄉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當地政府要妥善地為他們解決住房問題。
(一)新接收安置在縣城或鄉鎮,需要新建住房的,應給予修建;本人在農村有住房又自願回農村安置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發給房屋維修費。
對過去歷年來已安置回農村的,其住房破舊,可給予適當維修。
(二)建房標準及經費開支。在城鎮新建住房,建築面積為40~45平方米(含住房、廚房、衛生間),按當地造價標準修建;在農村維修個人自有住房,根據實際情況,由政府給予補助。
上述所需經費,由當地縣(市)民政部門掌握的民政事業費中開支。建房所需三材,由縣(市)計畫和物資部門解決。
(三)房屋所有權。在農村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九七九年對越自衛還擊戰以後由國家撥款在城鎮修建的住房,產權歸公,公有私用,不收房租,陳舊損壞,由政府維修。殘廢軍人去世後,其家屬繼續使用住房的,按當地幹部住房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四條 分散回鄉安置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不論安置在城鎮或農村,其本人的口糧、口油和副食品等,均按當地幹部的定量標準,由國家供應。他們要求將其農業戶口的配偶及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已超過十六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轉為城鎮戶口的,應予允許,公安部門和糧食部門要及時給予辦理戶口和吃商品糧的轉移關係。
第五條 對分散回鄉安置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按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六條 分散回鄉安置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在實行公費醫療定額包幹辦法的地方,不應對他們採取定額包乾的作法,以保證他們的傷病得到及時治療。
第七條 分散回農村安置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和其他在鄉殘廢軍人一樣,在領取殘廢撫恤金後生活仍達不到當地一般民眾水平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給予評定優待。
第八條 各級政府和基層組織,要從政治上生活上熱情關懷回鄉安置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經常深入了解他們的情況,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要教育民眾尊重他們的榮譽,並從各方面給予關心照顧,使安置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第九條 分散回鄉安置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根據身體條件參加當地的學習和社會活動,遵紀守法,團結友受,互相幫助,保持和發揚革命光榮傳統。
第十條 本辦法自檔案下達之日起實行。
198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