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柑橘黃龍病防控規定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內容解讀,防控規定,貫徹措施,

規定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柑橘黃龍病防控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柑橘黃龍病防控規定》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9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9月27日

規定全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柑橘黃龍病防控規定
(2019年9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撲滅柑橘黃龍病,保障柑橘產業安全,促進柑橘產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柑橘黃龍病的監測與預報、預防與控制、應急處置等防控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柑橘黃龍病,是指由柑橘黃龍病韌皮部桿菌引起,以攜帶柑橘黃龍病病原菌的柑橘種苗為傳播途徑,以柑橘木虱等為傳播媒介,危害柑橘類植物的國家檢疫性病害。
本規定所稱柑橘黃龍病病株,是指感染柑橘黃龍病病原菌並顯示典型、非典型症狀或者處於潛伏期尚未顯示症狀的柑橘植株。
第三條 柑橘黃龍病防控遵循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屬地負責、綠色防控、聯防聯控的原則,實行誰生產經營、誰防控的責任制度,推行種植無病種苗、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清除染病病株的防控措施。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柑橘產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柑橘黃龍病防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防控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的柑橘黃龍病防控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柑橘產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柑橘黃龍病防控及其監督管理工作;財政、科技、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柑橘黃龍病防控相關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柑橘產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植物保護(植物檢疫)機構開展柑橘黃龍病防控有關技術工作。
柑橘產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的柑橘黃龍病防控宣傳、動員、組織、信息報送、處置等工作。
第五條 柑橘產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柑橘黃龍病防控宣傳、動員等工作,發現本村(社區)有疑似柑橘黃龍病時立即報告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六條 柑橘種植者和柑橘種苗繁育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種植、繁育範圍內的柑橘黃龍病防控工作,並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的柑橘黃龍病防控工作予以配合。
第七條 柑橘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柑橘產業發展規劃,及時發布市場信息,引導種植結構、品種結構和產業布局圍繞市場需求、病蟲害防控要求調整和最佳化,推廣標準化種植技術,提高柑橘產業抗禦病蟲害的能力。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柑橘產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柑橘黃龍病防控示範基地建設,示範推廣以聯防聯控、綠色防控、蟲情監測、種植無病種苗、科學精準用藥、常態化清除病株、網室或者大棚培育大苗補種等措施為主的綜合防控技術。
第九條 柑橘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柑橘黃龍病防控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科學防控柑橘黃龍病知識,增強全社會的柑橘黃龍病防控意識。
柑橘產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每年柑橘冬季清園、春梢萌芽前、春梢、夏梢、秋梢、冬梢萌發等關鍵期集中開展柑橘黃龍病防控宣傳教育。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柑橘產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以資金補助、物資扶持、技術援助、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柑橘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開展柑橘黃龍病防控信息、培訓、技術推廣、專業化防治等社會化服務,並優先鼓勵和扶持社會化服務組織使用綠色防控技術。
鼓勵和支持柑橘種植者和柑橘種苗繁育者等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推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柑橘產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柑橘黃龍病防控政策性保險制度,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柑橘黃龍病防控相關保險業務,鼓勵和支持柑橘種植者和柑橘種苗繁育者參加保險。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柑橘產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植物保護(植物檢疫)機構開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黃龍病監測、調查,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柑橘黃龍病監測信息;依據監測、調查結果,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病蟲害預報。
柑橘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黃龍病監測、調查,可以進入被檢查單位、場所進行現場監測、調查,並按照規定採樣、留驗、抽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柑橘黃龍病時,應當立即向柑橘產區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柑橘產區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處理有關柑橘黃龍病的報告,對查證屬實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三條 柑橘產區縣級以上植物保護(植物檢疫)機構需要對顯示典型症狀的柑橘黃龍病進行鑑定的,應當組織專職植物檢疫員進行鑑定;需要對顯示非典型症狀或者處於潛伏期尚未顯示症狀的柑橘黃龍病進行檢測的,應當組織專職植物檢疫員抽樣並委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同級財政承擔。
柑橘種植者和柑橘種苗繁育者需要進行柑橘黃龍病檢測的,可以委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植物保護(植物檢疫)機構、檢測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鑑定、檢測。檢測機構名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柑橘種植者和柑橘種苗繁育者對縣級以上植物保護(植物檢疫)機構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或者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檢測申請。檢測結論為最終結論。檢測結論與鑑定結論一致的,檢測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檢測結論與鑑定結論不一致的,檢測費用由財政承擔。
柑橘種植者和柑橘種苗繁育者對縣級以上植物保護(植物檢疫)機構抽樣檢測的檢測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或者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復檢申請。重新檢測時,檢測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財政承擔。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柑橘種苗繁育基地規劃,柑橘產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規劃組織實施,可以對無病柑橘種苗繁育者和種植無病柑橘種苗者給予適當補助,引導種植無病柑橘種苗。
柑橘種苗繁育者應當依法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在網室或者大棚等有效隔離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設施內,按照有關種子生產技術規程進行繁育活動,生產無病種苗。
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銷售自繁自用的剩餘柑橘種苗,應當依法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形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的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柑橘種苗有剩餘,在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轄區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且數量不超過其家庭聯產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種量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柑橘產區設區的市、縣級植物保護(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柑橘種苗產地檢疫規程開展柑橘種苗產地檢疫。
銷售(含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調運的柑橘種苗應當具有植物檢疫證書或者產地檢疫合格證。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剩餘的柑橘種苗,在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轄區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時,應當具有產地檢疫合格證。
第十七條 柑橘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柑橘木虱等媒介發生情況,在柑橘冬季清園、春梢萌芽前、春梢、夏梢、秋梢、冬梢萌發等關鍵期,在同一區域、統一時間,組織統一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有效壓低蟲口密度。
柑橘種植者應當及時對種植範圍內的柑橘木虱等媒介開展防治。
在柑橘種植區域周邊一千五百米範圍內,黃皮、九里香等柑橘木虱等媒介寄主植物種植者應當及時對種植範圍內的柑橘木虱等媒介開展防治。
在國有荒地、荒山、公共地帶等生長的無主柑橘,其柑橘木虱等媒介防治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種植、繁育範圍內發生柑橘黃龍病的,柑橘種植者和柑橘種苗繁育者應當及時按照有關技術規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後清除柑橘黃龍病病株。
經過柑橘產區縣級以上植物保護(植物檢疫)機構、檢測機構鑑定、檢測確認為柑橘黃龍病病株的,柑橘種植者和柑橘種苗繁育者應當在收到最終結論之日起七日內按照有關技術規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後清除柑橘黃龍病病株。
對及時自行按照有關技術規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後清除柑橘黃龍病病株的柑橘種植者和柑橘種苗繁育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在國有荒地、荒山、公共地帶等生長的無主柑橘,其柑橘黃龍病病株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技術規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後清除。
第十九條 柑橘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柑橘黃龍病的聯防聯控工作。
對跨省區、跨各設區的市的柑橘黃龍病防控,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調建立廣西與周邊省間、各設區的市間的聯防聯控機制,互通情況,統一採取防控措施。
對跨縣(市、區)的柑橘黃龍病防控,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調建立各縣(市、區)間的聯防聯控機制,互通情況,統一採取防控措施。
柑橘產區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選聘技術人員,負責指導區域柑橘木虱等媒介統一防治、柑橘黃龍病病株普查清理和冬季清園工作。
第二十條 柑橘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因柑橘黃龍病自然災害遭受損失的柑橘種植者和柑橘種苗繁育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扶持其災後恢復生產。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黃龍病監測、調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柑橘種苗繁育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有效隔離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設施內按照有關種子生產技術規程進行柑橘種苗繁育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柑橘種苗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柑橘種苗;對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於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使用者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柑橘和黃皮、九里香等柑橘木虱等媒介寄主植物種植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及時對種植範圍內的柑橘木虱等媒介開展防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畝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柑橘黃龍病疫情擴散、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柑橘種植者和柑橘種苗繁育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經過植物保護(植物檢疫)機構、檢測機構鑑定、檢測確認的柑橘黃龍病病株,逾期未按照有關技術規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後清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技術規程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採取清除柑橘黃龍病病株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六條 柑橘產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防控規定

建立起柑橘黃龍病防控監測與預警機制是開展後續工作的前提。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柑橘產區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植物保護(植物檢疫)機構開展柑橘木虱等媒介和柑橘黃龍病監測、調查,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柑橘黃龍病監測信息;依據監測、調查結果,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發布病蟲害預報。
《規定》對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定期監測、調查或者處理柑橘黃龍病報告認定柑橘黃龍病程式作出了規定:一是對顯示典型症狀的柑橘黃龍病,由柑橘產區縣級以上植物保護(植物檢疫)機構組織專職植物檢疫員進行鑑定。二是對顯示非典型症狀或者處於潛伏期尚未顯示症狀的柑橘黃龍病,由柑橘產區縣級以上植物保護(植物檢疫)機構組織專職植物檢疫員抽樣並委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貫徹措施

主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以各種有效形式進行廣泛深入宣傳,使《規定》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促使廣大柑橘種植者和柑橘種苗生產繁育者知曉自己在柑橘黃龍病防控中的責任義務,履行好柑橘黃龍病防控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二是將組織自治區、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集中培訓學習,領會《規定》精神,不折不扣履行好《規定》的各項職責,有效落實好各項規定,促進柑橘黃龍病防控,保障廣西柑橘產業安全。三是依法加強專職檢疫員管理、推動柑橘黃龍病檢測機構建設,為《規定》的貫徹執行打好基礎。四是將在《規定》實施一段時間後,配合人大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工作,促使各級政府和行政部門、柑橘種植者依照《規定》切實履行好有關職責和要求,使《規定》的條款真正落到實處,有效加強柑橘黃龍病防控工作,促進柑橘產業可持續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