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控制貨幣穩定金融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控制貨幣穩定金融的決定》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88年10月27日發布的一項決定性檔案。

檔案來源,決定內容,

檔案來源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8]103號
【發布日期】1988-10-27
【生效日期】1988-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控制貨幣穩定金融的決定
(1988年10月27日桂政發〔1988〕103號)

決定內容

今年以來,我區存款增長緩慢,貸款增長過猛,貨幣投放過多,這種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各級政府和各級銀行必須充分認識到控制貨幣發行量,控制信貸規模,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關鍵一環。為了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控制貨幣、穩定金融的決定,根據我區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堅決把信貸規模控制在國家批准的限額之內。今年的信貸規模已分配到各地市,由地、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銀行和有關部門落實,已經超規模的,要積極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壓縮在規模之內。
二、集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重點支持以下方面:①糧食收購、調進的合理的資金需要;②外貿出口收購所需的合理的資金;③農副產品收購的合理的資金需要;④市場急需的日用工業品生產和商業部門供應市場的物資合理的資金需要;⑤糖廠開工生產合理的資金需要。除此以外,銀行都要嚴格控制。
對下列行為和企業,堅決停止貸款:①倒買倒賣、搶購、囤積物資的各類企業、公司的貸款;②經營性虧損、產品滯銷積壓企業的貸款;③抬價搶購、跨地區搶購農副產品的貸款;④挪用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搞固定資產投資的企業;⑤違反行業管理的工商個體大戶的貸款。
壓縮以下行為和企業的貸款:①各企業的逾期貸款、呆滯貸款、不合理貸款;②各企業的超儲積壓物資,要在開展清倉挖潛中積極處理,壓縮貸款;③各企業政策性以外的預付貸款;④被挪用改變了用途的貸款。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在當前資金供求緊張的形勢下,要保證重點資金需要,就必須堅決收回各種不合理資金,才能騰出有限的資金支持重點。各級政府要大力支持銀行收貸工作,切實抓好企業清倉挖潛、清理收回應收預付款工作。
三、固定資產貸款在核定的指標內,重點支持計畫內的重點建設項目和符合調整投資結構的項目,保持我區經濟發展的後勁。屬於下列項目的,各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停止貸款:①國家計畫外項目;②建設資金,材料和生產所需原材料不落實的項目;③以技改名義安排搞新建設的項目;④挪用貸款搞樓堂館所的項目;⑤國家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或信貸規模以外的項目(包括“拼盤”項目)的自籌資金的貸款。已經貸款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嚴禁用銀行拆藉資金搞固定資產投資。
四、切實加強現金管理,嚴格控制消費基金增長。各級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要切實做好現金調撥工作,保證職工工資和國家規定的獎金、補貼的現金支出,保證民眾提取儲蓄存款的現金支出。從11月份開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月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消費基金,由各級工資改革領導小組、勞動部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政策規定,參照八月份的基數,剔除不合理部分(各地、各部門自行制定的浮動工資、津貼、補貼等)予以重新核定;國營企業(含專業性公司)職工的工資總額,按照桂政發〔1988〕86號檔案,實行分級管理,由各級工資改革領導小組和勞動部門予以核定。各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根據上述部門核定的數額,強化監督,由專櫃人員控制。各地、各部門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重新核定的工資總額的,必須報經區勞動廳批准。
加強現金管理,各級銀行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核定各單位的合理庫存現金限額;各單位營業收入現金必須當天交存銀行;未經批准不準坐支現金;嚴格審查大額現金開支。對違反現金管理條例的,要堅決依法懲處。
五、積極組織各種存款,穩定和增加儲蓄存款。各級政府要組織銀行和有關部門進一步辦好保值儲蓄業務。各級銀行要加強儲蓄宣傳解釋工作,改善服務質量,適當增設儲蓄機構,積極開辦實物獎售儲蓄、貼水儲蓄、大額存單、各種有獎儲蓄等多種形式的儲蓄種類,控制儲蓄“滑坡”現象,努力增加儲蓄存款,可組織一些名優耐用商品與儲蓄掛鈎。
各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政策規定,嚴禁亂拉資金,嚴禁擠占、挪用人民銀行資金,已經亂拉的,必須立即退回;要嚴格遵守結算紀律,準備充足的結算資金,不得隨意占用他行的結算資金,影響社會資金的及時周轉。
六、抓緊清理整頓信託投資機構。從今年十月一日起,各類信託投資機構,一律停止發放信託貸款或投資,一律停止拆出資金。對已經核實安排的貸款,如確屬支持能源、交通、原材料和擴建糖廠以及中外合資的項目,要按規定報經人民銀行批准後,方可繼續發放信託貸款。
各信託投資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自查,邊查邊糾。對已經超過規模發放貸款的,要採取果斷措施壓縮貸款。自查結束後,如需保留又符合條件的信託投資機構,須按規定逐級報經人民銀行總行重新審查批准後,方可繼續開展業務。在清理整頓期間,一律不再成立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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