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設立公路聯合檢查站的通知》是一部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0月2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設立公路聯合檢查站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8]99號
- 發布日期:1988-10-21
- 生效日期:1988-10-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8]99號
【發布日期】1988-10-21
【生效日期】1988-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設立公路聯合檢查站的通知
(1988年10月21日桂政發〔1988〕9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自治區人民政府曾於今年六月發出了《關於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亂設卡檢查車輛的通知》(桂政發〔1988〕54號文),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部門不得在道路上設定檢查站攔截、檢查車輛,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自行設立的公路檢查站一律撤消,由公安機關根據需要統一設立和管理。
為貫徹執行這一規定,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下決心組織力量,對現有的各種檢查站進行清理整頓。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公安部門牽頭,組織各部門重新規劃檢查站的布局,
本著既有利管理,有利商品經濟的發展,又方便民眾的原則,能並的並,該撤的撤,統一規劃,綜合利用,徹底糾正亂設卡的混亂現象。
二、有關部門確需在公路設卡檢查的,應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由公安機關綜合平衡,訂出設站的規劃,經當地政府同意,上報區公安廳匯總後報請區人民政府批准,有關部門可以分別派人參加檢查站的工作,人員和建站經費由各參加單位負責。
三、建立的聯合檢查站要按國務院的規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統一領導,統一管理,實行“檢查一把抓,處理各分家”的原則。檢查站工作人員在檢查、收費、沒收、罰款等方面,
都要嚴格依法辦事,罰沒要使用地、市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單據,嚴禁亂收費、濫罰款。檢查站和其他部門派駐檢查站或經批准單獨設定的檢查站工作人員、一律使用公安部統一制發的公路《檢查證》,
林業部門在林區道路上設立木材檢查站,在林業部統一制發檢查證件之前,也一律使用公安部統一制發的《檢查證》,無檢查證或不出示證件者,被檢查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公安機關核發的駕駛證、行駛證,只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視違章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扣留,除經公安機關批准並受委託的部門之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檢查和扣留駕駛證、行駛證,更不準扣留車輛,違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四、在公路上執行檢查任務的公安人員應當佩戴臂章、警號。
參加公安檢查站的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部門經公安機關批准單獨設定的檢查站工作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佩戴公安部按國務院要求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公路檢查證,在有效區域內按照檢查證標明的類別進行專項檢查。
五、各地、市、縣須統一設立的聯合檢查站的站名及參加檢查站工作的人員名單和照片,要在今年十一月以前報送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建站、掛牌發證等項工作,要在今年十二月以前完成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在此之前,各地設的臨時檢查站可照常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