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加強桑蠶繭經營管理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加強桑蠶繭經營管理的通知》是地方性法規,發文日期是1993年6月17日,發文之日生效。

基本介紹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3]61號
【發布日期】1993-06-17
【生效日期】1993-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加強桑蠶繭經營管理的通知
(1993年6月17日桂政發〔1993〕61號)
我區蠶繭收購工作已開始,為了穩定蠶繭收購秩序,保護蠶農利益,發展桑蠶繭生產,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加強蠶繭收購經營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3〕8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桑蠶繭生產和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政發〔1993〕33號)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切實加強蠶繭的收烘管理,穩定收購秩序。我區蠶繭收購,繼續由自治區絲綢公司統一經營管理。自治區紡織廳下達收購計畫,縣、市人民政府按此計畫分配給縣級收烘單位。自治區絲綢公司與各縣(市)收烘單位和繅絲廠簽訂購銷契約,契約簽訂後雙方都要共同遵守。各縣(市)完成計畫後的蠶繭可自行處理。如需調出自治區外,由自治區紡織廳開具“準運證”。蠶繭的收烘單位是縣(市)蠶絲(土產)公司和參與桑蠶生產技術推廣的農業部門,各縣(市)蠶辦要具體負責全縣(市)蠶繭收烘的管理。對於少數交通不便的邊遠山區和石山地區,基層供銷社收購有困難的,可委託有經營能力的個體戶代購(但不能私建繭灶烘繭),以方便農民售繭。所收繭交當地供銷社。個體戶收蠶繭需支付的代收費可在代收手續費中開支。除此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蠶繭的收烘和經營。違反此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二、為了提高蠶繭的質量,蠶種繼續由農業部門統一管理、制種。為方便農民養蠶,農業部門也可委託供銷社代發蠶種。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制種和售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證照管理,凡發現無證經營蠶種,一律予以沒收。對帶病毒種、劣種和過期種,要監督燒毀,嚴防病毒發生。
三、蠶繭收費由縣(市)人民政府集中後再分配,其中60%分給當地農業部門和供銷社。具體分配比例,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貢獻大小確定。上繳自治區部分仍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發〔1993〕33號檔案規定執行。
四、蠶、繭絲生產經營是一項涉及面較廣的系統工程,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既要抓好管理,又要抓好服務。要經常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積極為基層和農民提供方便,協調各種關係。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積極探索改革蠶、繭絲經營的路子,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使之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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