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概要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國小保護辦法》已經1993年11月1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主席 成克傑
1993年12月23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國小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自治區境內中國小的校園校產、教學環境、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組織、部隊和公民都有保護中國小的義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國小保護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的措施,促進中國小教育事業的穩定發展。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小保護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城建、環保、土地、交通、文化、衛生等有關部門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其職責。
第二章 校園校產保護
第五條學校的校舍、場地、林木和教學、生活、勤工儉學設施以及實驗基地、校辦廠(場),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學校用於教學和勤工儉學的場地、山林、果園、耕地、池塘、灘涂等,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確認使用權,核發證書;屬於集體所有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發證書。
第六條學校的校園、校舍、場地必須用於教學活動和勤工儉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平調、私分或者非法轉讓。
學校停辦、合併後,校園校產應當繼續用於教育事業;用於非教育事業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實施城市、村鎮建設規劃或者其他建設確需徵用、占用學校場地、校舍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根據教育需要另撥場地或者另建校舍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學生人均占地面積不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在校園內新建、擴建住宅或者其他與教學無關的建築;如確需新建、擴建的,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部門批准。
中國小教職工的住房,由各級人民政府和辦學單位統籌解決。
第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對其食堂、宿舍、財務室、檔案室、教室、傳達室等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三章 教學環境教學秩序保護
第十條未經學校許可,校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堆置貨物、停放車輛、曬打糧食、種植、放牧、取土、採石、挖溝、築路或者進行商貿活動。
校外人員和車輛未經學校允許不得進入或者穿行學校。
第十一條禁止在校園恢復或者建造祠堂、廟宇、墳塋和進行迷信、宗教活動。
第十二條建造工廠(場)、醫院、娛樂場所以及其他設施,不得對學校造成污染和滋擾教學秩序、影響教學環境。
不得在校門兩旁20米內修建公廁、設定垃圾池、擺放垃圾桶或者設定農貿市場、停車場和堆放雜物。
第十三條禁止在中國小向師生員工銷售、播放、租借有反動政治觀點、兇殺暴力、色情、迷信等內容的有害書刊、圖片和音像製品。
未經國家、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推薦的教學用書、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強行向學校和師生員工征訂、發行。
學校和師生員工根據學習、工作、教學需要,可以本著量力、自願的原則征訂有關報刊、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強行向其征訂、發行。
第十四條禁止破壞學校用於美化校園的花草果木以及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未經學校許可,校外單位或個人不得進入學校進行各種娛樂、體育及其他非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除教學需要外,禁止任何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
第十七條禁止非法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短沙槍以及其他管制刀具進入校園。
禁止在學校打架鬥毆、賭博、酗酒或者其他滋擾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正常休息的行為。
第十八條學校的教學活動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責令學校停課,放假和抽調教學人員進行非教學活動。
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在中國小舉辦各種競賽活動。
第四章 師生員工人身安全保護
第十九條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師生員工為維護自身安全和學校財產不受侵犯而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和措施,受法律保護。
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毆打師生員工,禁止對學生進行非法堵截、威脅、搜身。
教師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侮辱學生人格。
禁止對女師生員工進行威脅、調戲、猥褻。
第二十條學校、辦學單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經常檢查校舍,發現危險房屋、場地和設施,應禁止使用,並及時維修。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加強對師生員工進行安全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飲水飲食、取暖、用電、用火和開展體育、勞動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學校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師生員工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條公安、交通部門對公路、街道通過學校門前的地段,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設立安全標誌。
第二十三條學校規模在500人以上的,可設專職或兼職保衛人員若干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平調、私分和轉讓學校校產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退、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治理,並可處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分別由城建、環保、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中國小向師生員工銷售、播放、租借有反動政治觀點、兇殺暴力、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書刊、圖片、音像製品的,分別由文化、新聞出版、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辦學單位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破壞校園校產的;
(二)在校園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的;
(三)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以及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進入校園的;
(四)在校園打架鬥毆、賭博、酗酒或者滋擾教學秩序、影響師生員工正常作息的;
(五)侮辱、毆打師生員工和對學生進行堵截、威脅、搜身的;
(六)威脅、調戲、猥褻女學生和女教職工的。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學校或者師生員工的財產和人身受到侵害時,受侵害學校或者受侵害人向負責保護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依法履行職責,受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受侵害學校或受侵害人,可以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在中國小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中國小的校園校產、教學環境、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人身安全遭受嚴重侵害的,由有關主管機關對單位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職業中學、盲聾啞學校和幼稚園的保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辦法
(1993年12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七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2日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第16號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國小的正常秩序,保護其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境內中國小的校園校產、教學環境、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組織、部隊和公民都有保護中國小的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國小保護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的措施,促進中國小教育事業的穩定發展。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小保護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城建、環保、土地、交通、文化、衛生等有關部門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其職責。
第二章 校園校產保護
第五條 學校的校舍、場地、林木和教學、生活、勤工儉學設施以及實驗基地、校辦廠(場),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學校用於教學和勤工儉學的場地、山林、果園、耕地、池塘、灘涂等,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確認使用權,核發證書;屬於集體所有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發證書。
第六條 學校的校園、校舍、場地必須用於教學活動和勤工儉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平調、私分或者非法轉讓。
學校停辦、合併後,校園校產應當繼續用於教育事業;用於非教育事業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實施城市、村鎮建設規劃或者其他建設確需徵用、占用學校場地、校舍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根據教育需要另撥場地或者另建校舍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 學生人均占地面積不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在校園內新建、擴建住宅或者其他與教學無關的建築;如確需新建、擴建的,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部門批准。
中國小教職員工的住房,由各級人民政府和辦學單位統籌解決。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對其食堂、宿舍、財務室、檔案室、教室、傳達室等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三章 教學環境教學秩序保護
第十條 未經學校許可,校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堆置貨物、停放車輛、曬打糧食、種植、放牧、取土、採石、挖溝、築路或者進行商貿活動。
校外人員和車輛未經學校允許不得進入或者穿行學校。
第十一條 禁止在校園恢復或者建造祠堂、廟宇、墳塋和進行迷信、宗教活動。
第十二條 建造工廠(場)、醫院、娛樂場所以及其他設施,不得對學校造成污染和滋擾教學秩序,影響教學環境。
不得在校門兩旁20米內修建公廁、設定垃圾池、擺放垃圾桶或者設定農貿市場、停車場和堆放雜物。
第十三條 禁止在中國小向師生員工銷售、播放、租借有反動政治觀點、兇殺暴力、色情、迷信等內容的有害書刊、圖片和音像製品。
未經國家、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推薦的教學用書、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強行向學校和師生員工征訂、發行。
學校和師生員工根據學習、工作、教學需要,可以本著量力、自願的原則征訂有關報刊、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強行向其征訂、發行。
第十四條 禁止破壞學校用於美化校園的花草果木以及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 未經學校許可,校外單位或個人不得進入學校進行各種娛樂、體育及其其他非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 除教學需要外,禁止任何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
第十七條 禁止非法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短沙槍以及其他管制刀具進入校園。
禁止在學校打架鬥毆、賭博、酗酒或者其他滋擾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正常休息的行為。
第十八條 學校的教學活動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責令學校停課、放假和抽調教學人員進行非教學活動。
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在中國小舉辦各種競賽活動。
第四章 師生員工人身安全保護
第十九條 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師生員工為維護自身安全和學校財產不受侵犯而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和措施,受法律保護。
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毆打師生員工,禁止對學生進行非法堵截、威脅、搜身。
教師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侮辱學生人格。
禁止對女師生員工進行威脅、調戲、猥褻。
第二十條 學校、辦學單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經常檢查校舍,發現危險房屋、場地和設施,應禁止使用,並及時維修。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加強對師生員工進行安全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飲水飲食、取暖、用電、用火和開展體育、勞動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學校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師生員工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部門對公路、街道通過學校門前的地段,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設立安全標誌。
第二十三條 學校規模在500人以上的,可設專職或兼職保衛人員若干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平調、私分和轉讓學校校產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退、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治理,並可處以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分別由城建、環保、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中國小向師生員工銷售、播放、租借有反動政治觀點、兇殺暴力、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書刊、圖片、音像製品的,分別由文化、新聞出版、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辦學單位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破壞校園校產的;
(二)在校園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的;
(三)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以及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進入校園的;
(四)在校園打架鬥毆、賭博、酗酒或者滋擾教學秩序、影響師生員工正常作息的;
(五)侮辱、毆打師生員工和對學生進行堵截、威脅、搜身的;
(六)威脅、調戲、猥褻女學生和女教職工的。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學校或者師生員工的財產和人身受到侵害時,受侵害學校或者受侵害人向負有保護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依法履行職責,受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受侵害學校或受侵害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在中國小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中國小的校園校產、教學環境、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人身安全遭受嚴重侵害的,由有關主管機關對單位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職業中學、盲聾啞學校和幼稚園的保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