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訴權

廣義訴權指涵蓋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廣義上的訴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義訴權
  • 外文名:Broad right of action
定義,廣義訴權的研究意義,

定義

廣義訴權指涵蓋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廣義上的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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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訴權的研究意義

研究廣義訴權的概念,對於正確認識各類訴訟的本質和規律,推進各類訴訟法學研究的整體進程,促進訴訟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提高公民的法治觀念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說來,建立廣義訴權概念的意義表現在:
1.有利於深化訴訟法學研究
建立廣義的訴權概念,便於從巨觀上對訴訟制度整體進行研究。成熟的訴權理論會對訴訟價值、訴訟原則、訴訟結構等理論問題產生深刻影響,並對訴訟中具體問題的研究提供指導,從而推動訴訟法學的發展。廣義訴權理論是對公民通過司法程式捍衛自由和反抗侵害的權利的概括,但並不排除在廣義的訴權概念之下,分別對民事訴權、刑事訴權、行政訴權的分析和比較研究。相反,通過對民事訴權、刑事訴權和行政訴權的分析和比較研究,還能深化對訴權概念的認識。然而,長期以來,在訴訟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對於存在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訴權這個基本問題,似乎成了民事訴訟的“專利品”,好像與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無緣”,這是一種不正常現象。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但與廣義訴權理論的不被重視有密切關係。所以,開展廣義訴權理論的研究,特別是加強刑事訴權和行政訴權的研究,互相借鑑,取長補短,能取到深化訴訟法學研究的作用。
2.有利於完善司法制度
從制度層面來看,建立廣義的訴權概念也具有重要意義:首先,統一對訴權的認識可以促進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通常涉及到三個方面,即司法體制,司法人員和司法程式。訴權理論與這三個方面的內容都有直接關係。從表象上看,訴權是國民向法院請求訴訟救濟的權利。那么,接受國民訴訟救濟的法院應當具備什麼基本條件?一般認為,法院應當是:
(1)法院由國家依法預先設立。在現代社會,法院是國家根據憲法或基本法律的規定而設立的,並且應當受到整個社會的認同或許可,這是“法院”存在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2)法院和法官必須是獨立的,法官之間應當是平等的。法院和法官必須是獨立的,即法院和法官獨立於國家和社會的各種勢力,且每一級法院之間都應是獨立的。法官的平等意味著法官之間不存在類似於行政性的上下級分別。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是以法官之間在職業和身份上的平等性為基礎和前提的,“惟法律是從”是司法的本質。
(3)法官應當是法律專家,應當通曉法律並具備運用法律的能力。
(4)法院或法官審判權的行使以“不告不理”為原則。法院或法官所能處理的只是糾紛,對於糾紛的處理只能以消極的方式行事,“法院不得對於未向其訴求的事項有所作為”。這一原則還表現在法院只能在當事人訴訟請求範圍內作出裁決,同時在庭審中法官不得代替當事人及其律師的作用,否則勢必將自己捲入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或權益衝突之中而難以保持其公正的面目。
(5)法官應當是中立的和公正的。“中立”即法官在訴訟中處於超然地位,與案件的事實和利益沒有利害關係,法不得裁判有關自己的爭訟。“公正”意味著法官不偏不倚,與當事人雙方保持平等距離,平等對待當事人。
(6)法院應當具有一整套完整的多樣的正當合理的訴訟程式制度。程式的合理性表現在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繁簡而設定相應的程式,從而使程式呈現出多樣化。可以說,訴權一旦被廣泛認可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得到全社會的重視,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獨立以及司法程式的公正就會有其理論依據和改革的方向和標準。同時,社會衝突會儘可能地納入司法程式加以解決。而這必然會導致對我國司法制度現狀的檢討和反思,從而加速司法改革的進程。
其次,對訴權的研究將為訴訟法以及司法組織法的修訂和完善提供指導。無論是訴訟法還是司法組織法都要以保障公民訴權的實現為宗旨。對訴權的理解必將影響到對訴訟具體制度的重新認識和設定。例如為了尊重和切實保護公民的刑事訴權,我國已將死刑覆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當事人獲得公正裁判的權利。
第三,統一的訴權理論可以指導司法實踐。無論是進行司法解釋,還是著手具體的個案審判,都要以公民的訴權為方向,重視對訴權的保護。訴權是公民所享有的請求法院運用訴訟機制解決糾紛和保護權益的基本權利,它所體現的是國民和法院之間的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國民訴權相對應的是,法院負有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判的義務。就是說,在具備訴權行使條件時,法院必須受理訴訟,並依法審理和裁判。同時,法院還應當便利和保障國民行使訴權,不得以輕微的程式上的錯誤拒絕受理和審判案件。可以想像,如果訴權得到全社會的認同和尊重,並上升為公民憲法基本權利,就必然對司法權具有前所未有的制約作用,從而在司法實務中當事人可以自己的合法行為維護訴權的行使。
3.有利於培養公民的權利意識
從觀念層面看,建立統一的訴權概念有助於公民權利意識的形成。一方面,訴權理念會幫助公民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自由和權利,通過司法程式反抗來自其他公民或國家機關的侵害;另一方面,對訴權的全面肯定,能夠引起全社會對訴權的重視,有助於公民權利意識的生成。而公民的權利意識正是法洽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權利意識的生長無疑將極大推動我國的法洽進程。
4.有利於人權理論研究的深化和人權的法律保障
人權問題的研究,在我國日益受到普遍關注。但是,對人權和訴權的關係,以及如何加強訴權對人權的保護問題,研究得還不深入,司法實踐中的人權保護意識還比較淡薄。因此,加強廣義訴權的研究,特別是弄清訴權與人權的關係,有利於豐富人權理論的研究,更好地為人權提供法律保障。人權和訴權有著密切的聯繫,從內容上看,人權是訴權的基礎,訴權包含於人權之中,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從權能上看,訴權是實現某些人權的方式和手段,即當公民的某些人權(如人身關係財產關係中的權利)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可以行使訴權,通過審判程式使實體權益得到保護和實現。通過對廣義訴權的研究,可以促進立法者對人權的程式法律保障予以高度重視,同時某些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轉化為法律,或為立法提供理論依據,使社會主體的訴訟權利更加全面、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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