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雙債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雙債添利債券C)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廣發雙債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是廣發基金髮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廣發雙債添利債券C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廣發基金
  • 基金管理費:0.70%
  • 首募規模:21.14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270045
  • 成立日期:20120920
  • 基金託管費:0.1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保持較高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高於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所投資的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具體包括信用債、可轉債(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債券回購和銀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資產。
本基金所指信用債券具體包括企業債、公司債、非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等非國家信用的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或權證,也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股票增發,持有的因可轉換債券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和因投資分離交易可轉債所形成的權證將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個交易日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深入研究利率走勢、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和信用風險變化情況,並結合各大類資產的估值水平和風險收益特徵,在符合相應投資比例規定的前提下,決定各類資產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自上而下"的債券資產配置和"自下而上"的個券精選相結合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策略。從整體上來看,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策略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個層次:確定組合的久期和組合的利率期限結構;進行組合資產的類屬配置和個券選擇;根據相關影響因素的變化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及時動態的調整。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GDP、CPI、國際收支等國民經濟運行指標進行深入研究,分析巨觀經濟運行的可能情景,並在此基礎上判斷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在內的巨觀經濟政策取向,結合債券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及結構,對市場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線斜度未來的變化趨勢做出預測和判斷。
(2)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主要包括資產類別選擇、各類資產的適當組合以及對組合的管理。本基金主要通過情景分析和歷史預測相結合的方法,"自上而下"的在債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公司債、企業債、可轉債、國債、金融債、短期融資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類屬配置,進而確定具有最優風險收益特徵的資產組合。
(3)信用債投資策略
信用債是本基金主要投資對象之一,包括企業債、公司債、非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等非國家信用的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因此,信用債投資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策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信用債市場整體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債發行主體自身信用狀況的變化都會對信用債個券的利差水平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將從經濟周期、國家政策、行業景氣度和債券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多個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體變化趨勢;另一方面,本基金還將以內部信用評級為主、外部信用評級為輔,即採用內外結合的信用研究和評級制度,研究債券發行主體企業的基本面,以確定企業主體債的實際信用狀況。具體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債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線配置、信用債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債精選和信用債調整四個方面。
1)信用利差曲線配置
信用利差曲線的走勢能夠直接影響相應債券品種的信用利差收益率。因此,我們將基於信用利差曲線的變化進行相應的信用債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內部的債券研究員將研究和分析經濟周期、國家政策、行業景氣度、信用債市場供求、信用債市場結構、信用債品種的流動性以及相關市場等因素變化對信用利差曲線的影響;然後,本基金將綜合參考外部權威、專業信用評級機構的研究成果,預判信用利差曲線整體及分行業走勢;最後,在此基礎上,本基金確定信用債總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業投資比例。
2)信用債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我國的信用債市場尚未完全統一,主要體現為大部分信用債不能在主要的債券市場上同時流通,部分債券投資機構也不能同時參與到多個市場中去,同時,信用債的發行規模和頻率具有不確定性,而主要機構的債券投資需求又會受到信貸額度、保費增長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整體而言,我國信用債的供求在不同市場、不同品種上會出現短期的結構性失衡,而這種失衡會引起信用債收益率偏離合理值。在目前國內信用債市場分割的情況下,本基金將緊密跟蹤信用債供求關係的變動,並根據失衡的方向和程度調節信用債的配置比例和結構,力求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
3)信用債精選
本基金將藉助公司內部的行業及公司研究員的專業研究能力,並綜合參考外部權威、專業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對發債主體企業進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並結合債券的發行條款,以確定信用債的實際信用風險狀況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並投資於信用風險相對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對較大的優質品種。具體的分析內容及指標包括但不限於債券發行人所處行業發展前景、發行人業務發展狀況、企業市場地位、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及其債務水平等。
4)信用債調整
信用債發行企業在存續期間可能會受到多種因素或事件的影響,從而導致其信用狀況發生變化。債券發行人的信用狀況發生變化後,本基金將及時採用新的債券信用級別所對應的信用利差曲線對信用債等進行重新定價,儘可能的挖掘和把握信用利差暫時性偏離帶來的投資機會,獲得超額收益。
(4)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由於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和交易,並限制投資者數量上限,整體流動性相對較差。同時,受到發債主體資產規模較小、經營波動性較高、信用基本面穩定性較差的影響,整體的信用風險相對較高。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這兩個特點要求在具體的投資過程中,應採取更為謹慎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認為,投資該類債券的核心要點是分析和跟蹤發債主體的信用基本面,並綜合考慮信用基本面、債券收益率和流動性等要素,確定最終的投資決策。作為開放式基金,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該類債券占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對於有一定信用風險隱患的個券,基於流動性風險的考慮,本基金將及時減倉或賣出。
(5)可轉債投資策略
可轉債是普通信用債與一系列期權的結合體,既有債券的保護性又有像股票那樣的波動性。可轉債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禦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本基金一方面將對發債主體的信用基本面進行深入挖掘以明確該可轉債的債底保護,防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還會進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長能力以確定可轉債中長期的上漲空間。
可轉債作為一種債券,具有債底保護。一般而言,可轉債的債底就是該債券的純債價值,需要根據信用狀況、債券期限、市場資金面和流動性等因素計算必要報酬率,然後採用現金流貼現的方法來進行測算。對於有回售條款並且觸發回售條款的可轉債,還會有一個回售債底,具體需要根據回售條款的相關規定以及現金流貼現的方法進行測算。可轉債的真實債底取純債價值和回售債底的較高者。本基金將借鑑信用債的基本面研究,從行業基本面、公司的行業地位、競爭優勢、財務穩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結構等方面進行考察,精選財務穩健、信用違約風險小的可轉債進行投資。
除此之外,本基金在投資可轉債過程中,將參照可轉債的轉股溢價率以及對應股票的上漲彈性,並將控制股性轉債的投資比例,保證本基金相對穩健的風險收益特徵。同時,本基金還將密切跟蹤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從財務壓力、融資安排、未來的投資計畫等方面推測、並通過實地調研等方式確認上市公司對轉股價的修正和轉股意願。
分離交易可轉債是一種特殊的可轉債,在上市以後自動分離為純債和認股權證,分別交易。本基金認購的分離交易可轉債,在上市並自動分離交易以後,對純債部分按照信用債策略進行投資管理,而對分離出來的認股權證,本基金將在其上市後擇機賣出。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包括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AB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等證券品種。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並輔助採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並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選擇紅利再投資的,現金紅利則按除權日經除權後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可以選擇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銷售機構只能選擇一種收益分配方式,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後一次選擇的收益分配方式為準;
2、由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5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以收益分配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為準。基金契約生效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6、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和分紅再投資形成的基金份額均保留到小數點後第2位,小數點後第3位開始捨去,捨去部分歸基金資產;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