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漢市惠民殯葬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漢市惠民殯葬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惠及對象、項目及費用,第三章 辦理方式及費用結算,笫四章資金保障,笫五章監督與管理,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民政部《關於全面推行惠民殯葬政策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211號)和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德陽市惠民殯葬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德辦發〔2014〕1號)檔案精神,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踐行“以民為本、為民服務、為民解困”的科學發展宗旨,切實減輕民眾辦喪負擔,實現基本殯葬服務均等化,落實惠民新舉措,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惠民殯葬保障制度,不斷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構建和諧社會。

第二章 惠及對象、項目及費用

第三條惠及對象為戶籍地在廣漢市且逝後在廣漢市殯儀館火化的城鄉居民。
第四條由政府財政保障減免殯葬基本服務的項目及費用:
(一)普通車遺體接運費最高不超過180元;
(二)3天以內(含3天)冷藏(凍)櫃遺體存放費最高不超過250元;
(三)遺體普通爐火化費最高不超過200元;
(四)遺體抬移費50元;
(五)遺體消毒費20元;
(六)一年的骨灰基本暫存費60元;
(七)100元以內(含100元)骨灰盒(壇)。
以上七項費用為基本費用,總計860元。
第五條死者生前屬以下四類人員的,第四條(一)至(七)項基本費用全免:
1.城鄉低保戶;
2.農村五保戶;
3.享受民政救濟和精減退職人員;
4.優撫對象。
第六條除第五條所列四類人員外,其他逝者生前戶口在廣漢市且逝後在廣漢市殯儀館火化的,按第四條所列項目實際發生的費用的60%給予減免。
喪屬若自願選擇上述項目以外的服務項目或者選擇上述項目中更高檔次的服務所產生的費用或價差由喪屬自行承擔,規定的基本服務項目沒有採用而節餘的費用不予返還或抵扣。

第三章 辦理方式及費用結算

第七條惠及對象逝世後,由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向廣漢市殯儀館提出火化申請,對於符合第五、六條規定的,廣漢市殯儀館在結算費用時直接減免。喪屬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正常死亡的,提供由死亡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和死者的戶籍證明、身份證。
2.非正常死亡的,提供由死亡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死者的戶籍證明、身份證。
3.低保戶的低保證,五保戶的五保證,優撫對象的定期撫恤領取證,享受民政救濟精簡人員的定期定量救濟證,生前生活特別困難人員的相應證明檔案。
第八條按本辦法規定減免的基本費用由市財政局審核後直接撥付廣漢市殯儀館。

笫四章資金保障

笫九條實施惠民殯葬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

笫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廣漢市殯儀館是殯葬惠民政策執行的責任主體,廣漢市民政局負責對全市殯葬惠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落實。
第十一條對在審批辦理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騙取殯葬基本服務保障費用的申請人,除追回相關費用外,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廣漢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施行期間,國家、省、市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從其規定。廣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漢市惠民殯葬保障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廣府辦〔2012〕21號)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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