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縣域經濟發展調度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廣水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水市縣域經濟發展調度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廣水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支持縣域經濟發展,幫助企業解決短期資金周轉困難,支持有潛力、有市場、有效益的企業做大做強,支持工業基礎較好、實力相對較強的縣(市)又好又快發展 ,省財政建立了支持縣域經濟發展調度資金。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確保財政資金規範運作、安全運行,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參照《湖北省縣域經濟發展調度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域經濟發展調度資金(以下簡稱“調度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利用間歇資金,通過超調方式撥付給市財政,市財政再借給企業短期周轉,年底必須收回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調度資金的申報、項目資金確定、資金撥付和資金結算,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和向上申報,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調度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面向縣域企業,突出重點,集中培育龍頭企業做大做強的原則;堅持規範運作、短期周轉,確保資金安全、高效的原則;堅持重規模、重稅收、重效益的原則。
使用調度資金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資源節約政策;(二)產業集群中成長性好的重點企業;(三)發展潛力大、產品有市場、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四)納稅大戶。重點支持上年上繳稅金 100萬元以上的企業;(五)無不良記錄,信譽好的企業。
第五條 調度資金使用期限。根據省財政對縣市財政實行年初調出、年底自動抵平的要求,市財政局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明確企業借款期限,企業於當年 10月 31日前歸還市財政局。
第六條 調度資金申請辦理程式。
(一)項目申請。符合使用調度資金條件的企業,可直接向市財政局、市經貿局申請,填報《廣水市縣域經濟發展調度資金借款審批表》,並向市財政局、市經貿局提供以下資料,企業上報的相關資料一式兩份,分別交市財政局、市經貿局。
1 、企業基本情況;
2 、申請調度資金的理由;
3 、資金用途及效益預測;
4 、銀行信用等級、納稅等級證件;
5 、還款承諾函。企業所在鄉鎮辦事處向市財政局出具還款承諾函,作為責任主體承諾資金年底抵平。
(二)項目審核。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信譽程度及相關資料進行聯合會審。按照《湖北省縣域經濟發展調度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將擬扶持項目及借款數額報市政府分管工業的領導審定,確定借款企業。
(三)簽訂契約。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確定的借款企業,與借款企業簽訂借款契約,在簽訂借款契約前,借款企業必須以銀行承兌匯票、財產、股東聯保等作抵押,將複印件(連同借款契約)報省財政廳備案。使用調度資金不得對企業收取資金占用費。
(四)撥付資金。市財政局與借款企業簽訂借款契約後,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七條 借款企業要與市財政局簽訂借款契約,明確責任和義務,保證按時還款。
第八條 市財政局、市經貿局應明確專人負責,加強項目及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共同負責督促借款企業按期還款,確保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和及時回收。
第九條 市財政局要加強對調度資金使用的跟蹤管理,發現弄虛作假、改變資金用途、還款出現困難的,要及時追回借款,並取消其在 3年內申請使用調度資金的資格。
第十條 借款企業應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報送財務會計信息。借款項目完成後須向市財政局報送借款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效果,市財政局要對調度資金的使用結果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今後申請調度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