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和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設的大潮中為從事電子商務的各類單位營造一個套用、促進、發展的環境和氛圍;在電子商務的行業發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計、共謀良策、促進行業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的會員以及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廣東信息化建設的發展,促進廣東電子商務的發展。
協會職能
研究廣東省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探討其發展規劃,協助和促進指定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探討電子商務的行業標準,協助和促進其制定。做好電子商務的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時常導向工作.廣泛開展電子商務的技術、學術交流.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知識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開展行業調研和交流。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和出版電子商務書刊和電子媒體。加強國際、區域間交流、合作、考察。產品展銷、技術交流。 推廣會員權益,開展產品認證以及質量監督活動。 根據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定組織有關的活動。
協會章程
廣東省電子商務協會章程
2007年5月30日
本章程修改草案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行業協會商會整改及重新登記工作的通知》(粵民函〔2007〕43號)和《關於印發〈廣東省行業協會章程示範文本〉的通知》(粵民民〔2006〕48號)的檔案要求,在原章程基礎上修改而成,請各位審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廣東省電子商務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DEC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面向電子商務,是由社會各界從事電子商務的經營、管理、使用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設計等單位自願組成的電子商務行業、非盈利的全省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和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設的大潮中為從事電子商務的各類單位營造一個套用、促進、發展的環境和氛圍;在電子商務的行業發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計、共謀良策、促進行業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的會員以及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廣東信息化建設的發展,促進廣東電子商務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信息產業廳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堅持實事求是、大膽探索、勇於創新、與時俱進的指導方針下開展業務:
一、研究廣東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探討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意見和建議;協助和促進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探討電子商務的行業標準,開展行業自律;反映行業內各類單位和會員的建議,協助和促進電子商務行業標準的制定。協助和推進會員單位或有重大影響的行業的電子商務的發展和完善;
三、向會員和政府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預測等信息。密切聯繫和依託政府相關部門,做好電子商務的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定期召開政策新聞發布會,通知會員參加,邀請政府官員解釋、闡述、答疑;
四、廣泛開展電子商務的技術、學術交流;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開展行業的調查研究、交流管理經驗;
五、積極開發信息資源,編輯電子商務書刊和電子媒體,宣傳和推介會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
六、加強國際間、區域間交流、合作、考察,開展產品展銷、技術交流活動;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經有關部門授權,積極組織有關電子商務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熱誠為廣大用戶服務;
八、根據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有關的活動,完成政府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積極開展有益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並在本協會登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廣東省電子商務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 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XXXX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XXXX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XXXX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XXXX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XXXX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決定理事和理事單位的增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一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根據工作需要提議理事和理事單位、副會長和副會長單位的增補減免,交由會員大會的決定;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決定;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七、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的撥款和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興辦實體的收益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