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

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

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是由電池工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 BATTERY INDUSTRY ASSOCIATION
  • 屬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章程,建設成就,現任領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 BATT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DB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電池工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依法建立和完善行業自治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履行政府授權委託職能,做好相應服務工作,在政府與會員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廣泛聯繫國內外同業組織,努力為會員、行業服務,促進交流與合作;推動廣東電池行業發展、不斷提高創新能力、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為適應我國電池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深圳市寶安區航城街道鐘屋社區洲石路650號寶星智薈城1棟120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參與制訂和組織實施電池行業發展規劃。面向廣東省電池行業、企業、地區開展調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有關產業政策、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做好政府制定的規劃和相關政策的推進落實工作。
(二)推進行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組織專題研究,開發、建立產業信息資源共享體系,及時掌握產業動態,促進企業信息交流。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配合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協調解決行業記憶體在的共性問題。
(三)指導做好行業標準、質量管理工作。參與制定、修訂電池行業技術標準;推進行業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和品牌培育;參與企業資質認證、企業準入、環境保護核查等相關工作。
(四)組織推進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承擔對相關項目的推薦、審核、申報等協調事項,進行行業成果鑑定和相關技術的評審;組織開展科技創新、管理創新活動和成果推廣套用;承擔對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投資開發類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及環境因素評價;推動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試點工作。
(五)維護產業安全,建立預警機制。參與制定產業政策、法規;開展本行業保護智慧財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打擊走私等方面的協調服務;組織企業應對非關稅貿易壁壘,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六)提供諮詢服務。組織開展技術、職業等培訓;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協會網站,開展行業信息服務工作;編輯、出版協會刊物。
(七)加強行業自律。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規範本協會和行業、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掌握會員單位履行責任、義務情況;反映行業情況及會員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八)開展國(境)內外交流與合作。組織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交流與合作;舉辦技術交流會、學術報告會;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主辦或承辦業內展覽、展銷、訂貨會事項。
(九)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3年6月30日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建設成就

2023年,協會舉辦了2022年度會員大會、第四屆粵港澳大灣區電池產業高峰論壇、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換屆選舉大會、2023世界電池產業博覽會、2023中國電池產業(廣州)高峰論壇、2023中國電池產業領袖圓桌論壇、2023世界電池之夜暨廣東省電池行業協會四周年慶典等活動;並積極開展外聯工作和服務網點建設。

現任領導

執行會長:湯欣平
秘書長:唐長江
監事長:胡常青
黨支部書記:曾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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