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鑄造行業協會成立於2009年12月18日,現有會員近百家,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相關單位20多家。協會主要致力於政府、為行業、為會員、為社會提供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鑄造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FoundryIndustryAssociation
- 成立於:2009年12月18日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開展業務,協會章程,
開展業務
協會開展如下業務:(一) 組織回憶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政策資訊服務,發揮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及時反映企業訴求;
(二) 參與鑄造行業發展規則、技術法規、行業標準和重大課題研究。支持申報科研項目.科技獎項、組建產學研基地活動;
(三) 建立鑄造行業信息統計體系,加強信息分析,及時向政府和會員通報鑄造行業經濟動態。積極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促進各方合作。
(四) 舉辦行業交流會、研討會、展覽會、展銷會,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培養和推薦行業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科技成果,推動企業技術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
(五) 開展行業調研、評估論證、培訓教育以及協會宗旨允許的各項活動。積極幫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面臨的重大問題;
(六) 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營造行業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會員誠實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七) 建立協會網站,出版協會刊物,加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協會之間的交流與溝通,為會員拓展內外交流平台;
(八) 承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鑄造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Foundry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為:GDFIA)。
第二條 廣東省鑄造行業協會為廣東省區域內從事鑄造、壓鑄相關專業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會員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加強行業自律,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推動廣東鑄造行業的創新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州市越華路116號廣業輕化集團辦公樓副樓414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根據需要開展如下業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政策諮詢服務,發揮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及時反映企業訴求;
(二)參與鑄造行業發展規劃、技術法規、行業標準和重大課題研究。支持申報科研項目、科技獎項、組建產學研基地等活動;
(三)建立鑄造行業信息統計體系,加強信息分析,及時向政府和會員通報鑄造行業經濟運行動態。積極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促進各方合作。
(四)舉辦行業交流會、研討會、展覽會、展銷會,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培育和推薦行業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科技成果,推動企業技術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
(五)開展行業調研、評估論證、培訓教育以及協會宗旨允許的各項活動。積極組織幫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面臨的重大問題;
(六)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營造行業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會員誠實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七)建立協會網站,出版協會刊物,加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協會之間的交流與溝通,為會員拓展內外交流平台;
(八)承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只吸收單位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持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正式提交入會申請,並填報企業基本情況表;
(二)經理事會審查同意;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並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2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由本會秘書處辦理退會手續,收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對本會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提出複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本會工作職能和業務範圍;
(二)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半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任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審查新入會單位的申請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確定其薪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2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本行業社團工作,具備與本職務要求相匹配的素質。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須由會長承擔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
(三)提議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意見,報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月×日第一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