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鐘錶行業協會

廣東省鐘錶行業協會

廣東省鐘錶行業協會前身是1992年成立的廣東省第一輕工業協會鐘錶專業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鐘錶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Province Horologe Industry Association
  • 所在地:廣東省
  • 成立時間:1996年5月7日
協會簡介,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1996年5月7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廣東省鐘錶協會,於2007年改名為廣東省鐘錶行業協會(英文譯名是Guangdong Province Horolog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GDHA)。協會由省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鐘表工商企業及鐘錶產業家、科技人員組成,是廣東省鐘錶業的行業性組織,會員單位還包括關聯的工商企業,院校、科研、媒體、服務等事業單位和機構,遍布省內鐘錶生產的主要地區。
廣東省鐘錶行業協會遵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貫徹“主動服務企業 密切聯繫政府”宗旨,依法開展各項活動,以促進省內鐘錶業發展,維護行業利益,發揮政府行政部門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業務範圍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提出省內鐘錶行業的發展戰略、規劃以及各項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問題和要求,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積極為企業拓寬市場,加強企業之間和行業內外的經濟技術合作;協助政府和企業打擊假冒偽劣行為,保護智慧財產權;加強與國內外、港澳台地區鐘錶界及協會的聯繫;開展專題研討活動,為企業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和有關資料;根據企業的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政策、法規或專業技術的學習培訓,提供經濟技術諮詢服務,協助完成政府和企業委辦的任務等。包括開展省名牌產品評選,省著名商標評定,工程技術職稱評定工作;組團赴香港、台灣、瑞士參觀或參加鐘錶展覽,開展市場調查,溝通內外信息;舉辦會員聯誼交流及康體文娛活動以及利用會刊、通訊、網站等媒體配合以上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廣東省鐘錶行業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PROVINCE HOROLOG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GDH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鐘表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廣東鐘錶業發展、維護行業利益為宗旨,發揮政府行政管理機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開展各項活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以服務為宗旨,反映會員利益的訴求,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我省鐘錶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組織展覽、展銷,及時了解市場發展動態,為行業的市場開拓提供有關信息;
(二)編輯“廣東鐘錶”專業刊物。把“廣東鐘錶”專業刊物作為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為企業擴大對外影響,提升形象,溝通行業信息的服務平台;
(三)開展內外交流促進行業發展。組織會員赴外地參觀、交流和進行市場考察,開拓視野,增進會員間的友好交往;保持與港台地區鐘錶界的密切聯繫,定期組織研討會,開展經濟、技術交流,並根據需要邀請專家作專題演講;
(四)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五)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和採取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並協助政府開展相關工作,組織協調鐘錶企業開展相關訴訟;
(六)接受與鐘錶行業利益有關政策的論證諮詢,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需求,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利益;對國外市場相關法規的變化情況和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調查,提出有利於行業產品出口應對措施供有關企業參考;
(七)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八)參與鐘錶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鐘錶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九)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公平競爭。根據鐘錶行業的特點,逐步建立合理有效的行規行約,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工作,引導企業開展價格自律,實行公平競爭,制止壟斷市場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十)組織會員學習國家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
(十一)組織專業技術業務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十二)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鐘錶行業產品創名牌和著名商標的宣傳、申報和評議工作;
(十三)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鐘錶或關聯企業、事業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函審)或授權秘書處審批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印發書面通知,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介紹和推薦新會員入會。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二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應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若干人。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推選代表擔任,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二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副會長連任不受此限。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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