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業機械學會是廣東省農機科技教育、生產和經濟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科普性、諮詢性的非營利性民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學會掛靠在廣東省農業機械研究所,業務上受廣東省農業廳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它既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又是中國農機學會的地方學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農業機械學會
- 類型:非營利性民眾團體
- 成立時間:1979年8月
- 地區:廣東省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學會於1979年8月經省科協批准成立,至今已經歷了五屆理事會,第一屆理事長張創,第二屆理事長王善榮、奚志偉,第三至五屆理事長奚志偉。現任理事會由2001年12月召開的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現有會員352人,團體會員單位63個。
學會下設十個專業委員會,其中包括秘書工作部、農業機械化委員會、農機安全監理委員會、編輯出版委員會、農機教育與普及委員會、農產品加工機械委員會、農機市場經濟委員會、養殖與飼料機械委員會、種植機械委員會、學術委員會。
地 址:廣州石牌五山路261號廣東省農業機械研究所A-411
理 事 長:奚志偉
副理事長:羅錫文 潘雪芬 林仰南 許 珊 蔡漢榮 楊文葵
秘 書 長:彭正儉
副秘書長:區穎剛 黃漢藩 陳永志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農業機械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性農機科技教育和經濟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科普性、諮詢性的非營利性民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本會受廣東省農業廳、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及中國農業機械學會和廣東省科協指導,全省各地、市、縣農機學會受當地科辦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領導。
本會的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SOCI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縮寫為GDSAM。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並組織全體會員,堅持唯物論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潮中,當好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實踐者,積極投入經濟建設主戰場,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的農機事業,為促進農機產品的開發、生產、推廣套用和促進科技戰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 廣州市 五山路26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 組織技術交流、傳播先進技術、促進農機科學技術的發展套用和行業技術進步;
2、 普及科技知識,傳播國內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經驗,開展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努力提高會員和農機工作者的科技水平和實踐能力;
3、 編輯出版學術、科普刊物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加強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傳報導;
4、 開展諮詢工作,接受政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委託,對農業機械化科學技術問題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發展戰略、技術政策提供論證、評估,以及技術職稱評定、成果評定、技術推廣等有償服務,發動會員為發展農機化事業多提合理化建議;
5、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和科技合作,發展同國內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6、 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
7、 表彰、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先進學會工作者,發現人才,並向有關部門推薦。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通訊會員。
第六條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1、 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技師等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取得碩士學位的科技人員以及正在攻讀學位的研究生。
2、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在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及管理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或雖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工作多年,已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的學術水平或工作經驗的科技和其他人員。
3、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並從事本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4、 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農業機械科學技術工作者。
5、 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並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隊伍,願意承擔本會義務並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活動的農機化科研、教學、生產、經營、使用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6、 凡來自企事業單位的本會現任理事,其所在的單位和本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掛靠單位均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7、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本人要求參加,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和常務理事批准,可為本會通訊會員。
第七條 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1人介紹或由單位推薦,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就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批准的會員,同時也是中國農業機械學會的會員。單位會員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由本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
省外、港、澳、台地區及國外從事農機科技工作,願意加入本會的科技人員,其入會手續與本省會員相同。
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通訊會員的會籍管理和工作聯繫由本會直接負責。
本會會員按中國科協規定的統一格式由我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3、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 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
5、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6、 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進行科普活動;
7、 交納會費。
二、 單位會員
1、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 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
3、 優先取得本會的技術諮詢;
4、 執行學會決議,接受學會委託的工作;
5、 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 通訊會員
1、 優惠或免費取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 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會議;
3、 支持本會工作,寄贈國外有關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將根據其問題性質和表現,勸其退會或取消會籍。凡觸犯我國刑律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更換、罷免
第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延期或提前舉行。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協商推薦或民主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1、 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3、 修改並通過學會章程;
4、 審議學會的經費收支情況;
5、 選舉新的理事會;
6、 更換、罷免理事。
第十一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是本會領導機構,其職責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 制訂學會的工作和活動計畫;
3、 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4、 總結學會工作,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5、 籌備、組織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6、 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
7、 管理學會活動經費,批准會員入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原則上從現職科技、生產、經營、管理單位的領導和學科帶頭人中協商提名推薦,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產生。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每隔5年改選一次。
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和常務理事若干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根據工作需要,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並設立專門工作機構,配備若干專職工作人員或兼職工作人員。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協調完成本會的各項任務。
理事會在任職期間,因退休或工作變動,履行理事職責有困難,原推薦單位可向本會提出增補意見,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理事的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十三條 理事會對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知名人士或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在發展農業機械化事業上有較大貢獻的會員,可聘請擔任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及顧問,其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十四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和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研究會(以下統稱委員會),並確定其掛靠單位。各委員會實行委員制,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委員人選由主任委員與有關單位協商提名,並報理事會審定聘任,委員任期與理事會理事相同。委員會設兼職秘書1至2人,人選由主任委員提名,並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交理事會備案。
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研究會均不直接吸收會員。
第十五條 省內各市、縣,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條件,按當地科協的規定成立地方農業機械學會。
第十六條 理事長是本會的法人代表,必須時可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秘書長為法人代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省科協和省農業廳撥款;
2、 本系統單位或個人的贊助;
3、 諮詢服務收入;
4、 理事成員單位會費。
第十八條 會費管理。根據國家財務法規和會計制度,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帳目,會費設專帳、專人管理。按會計年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年度收支決算,提請審議通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二十條 本會的終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代表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處理善後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並報省科協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