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建房工作暫行規定為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建房工作,保證按質按量完成建房任務,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特制定的規定。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廣東省政府)
第一條 為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建房工作,保證按質按量完成建房任務,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需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含退休志願兵,下同)的建房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建房選點要在交通、醫療比較方便的地方,以利於老幹部的生活和服務管理工作。部隊負責修建的住房選點、建設規劃和布局,要徵求當地民政、規劃等部門的意見,並由軍、地雙方安置等部門商定。各市、縣(廣州、深圳市除外)承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建房設計方案,要報經省民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動工。
第四條 由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自建、自購住房,或維修擴建私房和家屬工作單位代建住房的,在建房計畫審定和經費下撥後的半年內,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本人及其代建住房的家屬單位要辦完自建、自購或代建手續,逾期未辦妥手續的,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應統一安排修建。自建住房用地面積和標準要按照《廣東省城鎮個人建設住宅管理規定》和《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建房經費由建設銀行根據建房工程進度情況優先撥付,監督使用。
第五條 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的附屬建築(包括自建、自購、代建或維修、擴建私房、不需要建房等),應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由地方安置部門統一安排修建。附屬建築是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建設的一部分,其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支持建房工作。城市規劃、房地產等部門要做好建房用地規劃和拆遷安排工作。建房計畫和經費落實、有關手續齊備的,土地管理部門應優先辦理征地。徵用土地的費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執行,農轉非的勞動力由當地政府予以安排。物資部門要按國家下達的建築材料計畫指標優先供應。建設銀行要按照財政部門確定的建房經費優先安排資金。
第七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建設包括附屬建築,免徵投資方向調節稅,免收市政設施、商業網點配套、中國小配套、蔬菜征地、人防、綠化、環保集資、城市增容等費用。任何單位不得向承建單位集資和攤派其他費用。
第八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建房,一律實行公開投標、招標。承建單位須經國家主管部門資格審查。興建單位應與承建單位簽訂契約,明確責任。
第九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設計和面積、裝修標準,應嚴格按照中央軍委批轉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住宅建設標準的規定》執行。建房經費出現缺口時,屬軍隊修建的,由軍隊酌情補貼;屬地方修建的,由安置地的地方財政酌情補貼。
第十條 建房驗收工作,屬地方政府修建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民政、規劃、建設、質量檢查部門以及當地軍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進行驗收;軍隊修建的住房,由軍、地雙方安置、軍隊基建和質量檢查部門共同驗收。必要時可邀請軍隊離退休幹部代表參加驗收。對驗收質量有爭議的,由上一級建委工程質檢部門裁定。軍隊修建住房移交地方時,要簽訂協定,辦妥房地產權移交手續,並將工程建設的全套技術檔案資料,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征地通知書、設計圖紙、施工圖紙、經費預決算、施工質量檢查資料、質量驗收檔案移交安置管理部門(各項費用由修建單位負責),並由安置部門將有關檔案資料移交檔案處理部門。
第十一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屬地方政府或國家撥款軍隊修建的,均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維修。屬自建、自購、維修或擴建私房、代建、搭建住房產權已明確歸個人或代建單位的,分別由離休退休幹部本人或代建單位管理、維修。
第十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改革工作,由主管這項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國家下撥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建房經費和建築材料,要專款專用,專材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占有、挪用。違反規定的,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