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舞蹈家協會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是由廣東省舞蹈家自願結合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的人民團體,是中國舞蹈家協會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舞蹈家協會
  • 外文名:CUANGDONG PROVINCIAL DANCERS′ASSOCIATION
  • 性質:人民團體
  • 成立:1950年9月
  • 主席李永祥
  • 現有會員:622名
  • 全國會員:135名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組織機構,團體會員,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廣東省舞協( 英文譯名:CUANGDONG PROVINCIAL DANCERS′ASSOCIATION)成立於1950年9月,原稱 “中國舞蹈工作者協會廣東分會”、“中國舞蹈家協會廣東分會”,1991年2月1日至今改為“廣東省舞蹈家協會”。
近二十年來,廣東省舞協舉辦和承辦了一系列重要的舞蹈活動,如“88羊城國際舞蹈節”、“廣東省國際民間藝術節”、“海峽兩岸中華舞蹈文化交流活動”、“廣東省‘跨世紀之星’藝術展演”和“舞者風采”的舞蹈專場晚會,推介編導家陳翹作品晚會,表演藝術家溫明珠、張丹丹、張潤華、張玉萍、劉晶等個人專場表演晚會。舉辦全省性的舞蹈作品評獎、專業舞蹈演員比賽、大學生舞蹈和少年兒童舞蹈比賽等活動。主辦各種類型的舞蹈講座,舞蹈培訓班。曾組織舞蹈家訪問美國、英國、法國、比利時、土耳其、突尼西亞、台灣、香港、澳門等國家和地區進行舞蹈交流和參加國際藝術節的演出活動。協會編輯出版在舞蹈界具有全國影響的《舞蹈研究》刊物,至今已出版一百多期,對舞蹈理論研究和學術評論起促進作用。

建設宗旨

其成立宗旨是:促進舞蹈藝術創作,推介舞蹈藝術人才,開展舞蹈藝術理論和學術研究,出版舞蹈藝術刊物,舉辦各種舞蹈藝術活動,組織中外舞蹈文化交流,以繁榮和發展中國舞蹈藝術事業。

組織機構

協會設創作、理論、教育、表演、社會舞蹈等五個委員會,從事舞蹈藝術各專業門類的學術活動,協會以聯絡、協調、服務的社會方式行使職責。

團體會員

廣東省舞協在省內吸收舞蹈藝術家、理論家、教育家、組織活動家、民眾舞蹈專家為會員。現有會員622名(其中全國會員135名)均為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家人才。

理事成員

廣東省舞協歷屆主席有:全國著名舞蹈家梁倫,查列,陳翹。廣東省舞協最高權力機構為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新的領導成員。2006年1月10日召開了廣東省舞蹈家協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 選舉產生了新一屆主席團。現任主席:謝曉泳,副主席:(按姓氏筆畫排序)文禎亞、李華、李永祥劉晶張丹丹張潤華、汪列、高成明
第一屆
1950年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主席:梁倫  副主席:吳瓊林
第二屆
1980年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主席:梁倫  副主席:查烈、方明、許孑然、諸幼俠、陳翹
第三屆
1985年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主席:梁倫  副主席:查烈、陳翹、楊美琦、張志林、諸幼俠、倪路、廖駿翔
第四屆
1990年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主席:陳翹  副主席:楊子達、楊美琦、張志林、張國良、鮑忠棠
第五屆
1995年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主席:陳翹  副主席:楊子達、李華、楊美琦、張丹丹、張潤華、鮑忠棠、潘志濤
第六次
2000年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主席:陳翹  副主席:楊子達、楊美琦、李華、張丹丹、張潤華、潘志濤
第七屆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第七屆主席團成員名單
主席:謝曉泳  副主席:文禎亞 劉 晶 李 華 李永祥 張丹丹 張潤華 汪 洌 高成明
第九屆
主席:李永祥 副主席:王海英、文禎亞、鄧錦嫦(澳門)、史前進、劉琦、劉晶、鄒罡、汪洌、宋拉成、張丹丹、張潤華、曹誠淵(香港)、裘華松、熊健。

組織章程

廣東省舞蹈家協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舞蹈家協會(簡稱廣東省舞協),英文譯名:GUANGDONG PROVINCIAL DANC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全省舞蹈家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舞蹈家的橋樑和紐帶,是舞蹈家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全省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為發展和繁榮我省舞蹈事業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省文聯的團體會員,並接受省文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並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龍口西路550號1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以“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為工作方針,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舞蹈家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廣大舞蹈家服務,為省內各市舞蹈家協會服務,為繁榮我省舞蹈事業服務,努力將本會辦成“舞蹈家之家”;
(二)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與業務水平;
(三)鼓勵並採取有效方式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採風及創作活動,努力舉辦各種形式的舞蹈比賽與舞蹈演出,組織觀摩學習,培訓進修,座談講學等活動。以促進舞蹈創作、表演、教學專業水平的不斷提高,多出藝術精品、優秀人才,對舞蹈藝術優秀成果,本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鼓勵舞蹈家積極參加理論研究工作,辦好舞蹈刊物,開展學術評論,提倡和鼓勵不同觀點、不同流派的學術討論,保障批評和反批評的自由。通過學術上的理論研究,建立和發展我省舞蹈理論隊伍。
(五)加強我省民族民間舞蹈遺產的收集整理、繼承和發展工作,建立舞蹈文化檔案。
(六)重視推動專業舞蹈家和廣大非專業舞蹈工作者相結合。支持和開展民眾性業餘舞蹈活動,並以多種形式加強與民眾性業餘舞蹈活動的聯繫,促進民眾舞蹈活動的繁榮,推動舞蹈藝術的普及與提高。對少年兒童舞蹈活動要特別關心和支持。
(七)本會加強與地市舞協和舞蹈團體的聯繫,並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與廣大會員的溝通和聯絡。
(八)積極協同各大專院校、文化機構和企業文化團體等,培養和發展舞蹈隊伍,有計畫地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
(九)積極開展同全國舞蹈家,包括台灣和港澳地區以及海外僑胞愛國舞蹈家的聯繫和交流,擴大同世界各國舞蹈家的交往,加強海內外舞蹈藝術交流,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團體會員包括我省各地級(及以上)市舞蹈家協會、以及各大型企業和社會上各舞蹈團體、組織自願參加本會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舞蹈藝術專業創作、表演、教學、理論研究、編譯、組織領導等工作,具備一定專業水平,做出一定成績,在省內有一定影響,獲得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或在省級文化部門、省舞協主辦的比賽評獎活動中獲獎者;
(四)從事民族民間舞蹈,民眾舞蹈等工作,具備一定專業水平,做出一定成績,在省內有一定影響,具備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主席團或主席團委託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主席團或主席團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居住在本省的中國舞蹈家協會會員為本省當然會員。兄弟省市會員移居本省,並繼續從事舞蹈工作者,經辦理手續可由原籍轉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破壞本會工作者,經理事會或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即停止其會籍;被剝奪公民權利者開除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以主席團為最高領導機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專職副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秘書長由省文聯黨組提名,主席團任命。副秘書長由主席團任命。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須有1/2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新當選主席年齡不超過63周歲,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得到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文聯和省委宣傳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副主席(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主席團)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或專職副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文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文聯、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文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文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文聯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文聯和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